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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證券操縱行為
八屆人大四次會議上通過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正式把證券市場的發展列入國家的長期規劃中,明確提出:“積極穩妥地發展債券和股票融資,進一步完善和發展證券市場”,這對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無疑是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同時,無可否認我國證券市場尚處發展的初期,存在著過度投機、內幕交易等欺詐違法現象,本文擬就證券市場的主要欺詐形式-操縱行為,結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新近通過、頒布并將于今年七月一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有關規定,不揣冒昧,略陳管見,以期拋磚引玉,求教大方。一、操縱行為的科學界定。
“操縱”一詞在《現代漢語詞典》中解釋為:“用不正當的手段支配、控制”。我國多數學者在民商法書籍中,援用現成法規-《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七條精神來確定證券操縱定義,即操縱行為是指任何單位或個人以獲取利益、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的行為。
美、日等證券立法較為發達國家的典型解釋為:“意圖造成不真實或是以令人誤解其買賣處于活躍狀態;或者抬高或壓低證券的價格,以誘使他人購買或出售該項證券而進行涉及買賣某一證券的一系列交易行為”。
也有部分觀點認為,操縱是指:“為抬高、壓低、穩定某種證券價格而實施的一系列故意干擾證券市場供求的自由運行”的行為。
綜觀上述三種概念表述的內涵及外延,筆者認為均有欠妥之處:第三種表述概念過于簡約,以致沒有將操縱行為包涵無遺。第二種解釋在對操縱行為涵蓋方面同樣有重大遺漏之處。首先,操縱行為雖一般表現為入市交易行為,但并非所有的操縱行為都需要入市交易才能實現。例如,為影響證券的發行、交易而故意散布謠言或不實資料,就是一種比較古老且十分典型的操縱行為。其次,也未能包括違反證券交易的自由運作精神而作故意穩定某種證券或證券市場價格的行為。即作所謂的安定操作。第一種定義除概念描述稍顯冗長、繁瑣外,倒還差強人意。
筆者認為,所謂證券操縱行為是指:任何機構或個人,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濫用職權影響證券市場的自由運作,故意抬高、穩定、壓低證券市場價格,誘使其他投資者買賣證券,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換言之,任何機構和個人人為地故意變動或穩定股票、債券等證券行情,以引誘其他機構和個人參與買賣交易,從而為自己謀取利益或轉嫁風險的,均屬操縱行為。
二、證券操縱行為對社會的危害。
操縱行為的實質是一種欺騙行為,它旨在通過人為地影響證券市場的價格,欺騙廣大投資者使自己從中得利,這種人為地扭曲證券市場價格的行為,給證券市場的秩序造成極大的危害,也是我國及其他國家證券立法所禁止的。其主要危害有:
。ㄒ唬┢茐淖C券市場秩序,危害國家金融體系,妨礙社會經濟的發展,嚴重的可引發金融風波和經濟危機。
國家的金融體系是國家的經濟命脈,金融體系主要是由證券市場、銀行、匯市等組成,證券市場作為國家金融體系的重要部門,牽一發動全身。操縱行為破壞市場運行機制、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市場聲譽,進而會導致證券市場應有的諸如對社會資源合理配置、產業結構優化調整、提高經濟效益等功能喪失或徹底崩潰,甚至有可能引發國家經濟危機,給社會經濟生活造成劫難。
。ǘ┨摷俚墓┣箨P系,扭曲正常價格,造成資金的異常流動。
證券作為一種金融商品進入市場,實際上是虛擬資本。其價格是發行公司贏利情況及資本利率的集中體現,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操縱行為利用了市場調節證券價格的原理,通過故意抬高、壓低等手段人為影響市場供求關系,操縱者在證券價格的變動中,誤導資金流向。通常在這種情況下,資金不流向最需要它的企業、公司,而是流向能給操縱者帶來暴利的部門。
。ㄈ⿹p害投資大眾(主要是中小散戶)的合法利益。
操縱者利用資金、信息或持股等優勢聯合操縱或連續買賣,造成交投活躍的虛象,而資金、信息等方面處于劣勢的中小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上只能處于被動地位。申言之,操縱者謀取的暴利或避免的重大損失正是以犧牲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為前提。可以這樣說,證券市場中的操縱行為是對投資大眾合法權益的侵害,對其財產的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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