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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一九九一年國庫券發行工作若干具體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一九九一年國庫券發行工作即將開始,現就發行工作的若干具體事項規定如下:
一、發行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九一年國庫券條例》規定,國庫券的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銀行、財政、郵政部門多渠道辦理。為此,要求各級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在去年多渠道辦理國庫券發行工作的基礎上,依靠當地政府認真抓好各項組織措施的落實。鑒于今年國庫券發行量大、任務重,各級財政部門要提前做好有關任務分配、編制券面領用分配計劃等準備工作;人民銀行各級分行應積極做好有關券面調運、款項入庫的準備工作,通力合作,以確保今年國庫券發行任務的完成。
為改革國債發行推銷方式,逐步從以行政手段發行向以經濟手段通過市場推銷過渡,各地在總結去年柜臺銷售經驗的基礎上,除繼續采取單位組織認購的形式外,還應因地制宜,盡可能采取柜臺銷售、承購包銷等多種發行方式,為建立完善的國債發行市場創造條件。
二、券面的調運、領用和銷毀
(一)為適應多渠道辦理國庫券發行工作的需要,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人民銀行總行根據財政部提供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需國庫券面額及數量計劃,將國庫券調到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并由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同級國庫券推銷委員會辦公室(或國債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編制的券面領用分配計劃,將券面逐級分發至基層人民銀行。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庫券推銷委員會辦公室(或國債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財政部下達的任務后,應召集銀行、財政、郵政各主管部門,結合已調入的券面情況和本地實際,協調各部門對券面的需求,在此基礎上,編制本地的券面領用分配計劃。各級國庫券推銷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上級財政部門下達的任務時,均比照上述辦法編制本地區的券面領用分配計劃。在編制券面領用分配計劃中,要注意不同面額券面的搭配,努力做到方便推銷和購買。
(三)參與推銷的銀行、財政、郵政縣(城市區辦事處)以上的單位(以下簡稱各管轄部門)在辦理國庫券領用時,應持本部門的介紹信到人民銀行國庫部門辦理領取手續。國庫部門應根據財政部門提供的券面領用分配計劃開出“一九九一年國庫券領用通知單”(共三聯),第一聯國庫部門留存,憑以記載表外科目帳;第二聯送發行部門辦理出庫;第三聯交領用單位。人民銀行發行部門根據國庫部門開出的國庫券領用通知單,辦理國庫券出庫手續。有關各管轄部門對本系統所需券面如無特殊情況,原則上應一次領走,以盡量減少領用次數。領出的國庫券要設立登記簿保管,認真填列從銀行領取和在本系統分發的國庫券數額、券別、張數和起訖號碼,做到帳實相符。
(四)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應于國庫券交款工作結束后三個月內填制發行結束報告表上報總行。參與推銷的各專業銀行應抓緊有關帳務、實物的清理工作,同時將本系統推銷剩余的國庫券與發行上劃數、領用數核對無誤后,集中交回原領取行,交回的回庫券數額,必須等于領用數減發行上劃數,在全國發行工作結束后,由人民銀行統一組織銷毀,銷毀報告表應于次年五月底前上報總行;參與債券推銷的財政、郵政部門應參照人民銀行國庫券銷毀的有關規定將發售剩余的國庫券自行組織銷毀后,向原領取行報送銷毀清單。銷毀清單一式三聯,一聯留財政、郵政部門,二聯送原領券行。
(五)凡由財政部門組織試行承購包銷的機構,由組織包銷的財政部門將所需券面一次從人民銀行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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