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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搞好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的管理,促進股份制試點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股份制企業和證券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不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只對法人和公司內部職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規定以下簡稱公司)。
設立公司應按《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內部職工持股是指本規定限定范圍內的人員作為投資者持有公司發行的股份。
本規定將限定范圍內的人員統稱為內部職工。
第四條 公司向內部職工募集股份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內部職工持股的范圍
第五條 公司向內部職工募集的股份,只限于以下人員購買和持有:
(一)公司募集股份時,在公司工作并在勞動工資花名冊上列名的正式職工;
(二)公司派往子公司、聯營企業工作,勞動人事關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員;
(三)公司的董事、監事;
(四)公司全資附屬企業的在冊職工;
(五)公司及其全資附屬企業在冊管理的離退休職工。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購買和持有公司向內部職工募集的股份:
(一)公司法人股東單位(包括發起單位)的職工;
(二)公司非全資附屬企業及聯營單位的職工;
(三)公司關系單位的職工;
(四)公司外的黨政機關干部;
(五)公司外的社會公眾人士;
(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禁止購買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內部職工持股的股權證及持有卡
第七條 公司向內部職工募集股份,應當印制股權證,不得印制股票。
第八條 股權證是公司發行的,表示其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權益和承擔義務的書面憑證。
第九條 股權證采取簿記形式。
第十條 公司印制簿記式股權證,可以自行選擇印制刷廠,以經過公司審批部門認可的樣式印制。
第十一條 股權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公司設立登記或新股發行之變更登記的文號及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股份類別、每股金額;
(四)股東姓名;
(五)股權證號碼、身份證號碼、工作證號碼(或職工離退休證號碼)、股權證持有卡號碼;
(六)發行日期:
(七)購買或轉讓日期;
(八)職工簽章;
(九)經手人簽章。
除上款事項外,股權證還應載明職工持股數量及其增減情況。
第十二條 股權證由董事長簽名,加蓋公司股權證專用章后生效。
第十三條 股權證不得交內部職工個人持有,由公司委托省級、計劃單列市人民銀行認可的證券經營機構集中托管。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據股權證向持股職工簽發股權證持有卡作為持股身份的證明。股權證持有卡應加蓋股權證托管機構的登記專用章。
第十五條 股權證持有卡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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