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員工利益,維護宿舍秩序,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XXX人民醫院全體居住單身宿舍的員工。
第二章 管理組織
第三條 員工宿舍之主管部門是后勤服務中心。
第四條 醫院設宿舍舍長1名,負責宿舍日常事務,其工作職責為:
1、負責按后勤服務中心通知安排員工入住或退宿,編造住宿人員名冊;對本宿舍人員結婚、辭職、被辭退等變動情況書面報告后勤服務中心;
2、宿舍資產管理及登記;
3、住房的水、電等公共設施之維護與管理;
4、維護宿舍區之生活紀律,調解和處理宿舍區內之糾紛;
5、作好防火,防盜工作;
6、督導住宿人員徹底遵守應履行之義務;
7、安排和督導本宿舍內務和衛生輪值;
8、督導本宿舍人員日常作息,維護本宿舍之正常生活秩序;
9、關心本宿舍人員之生活,及時向上級反映職工之合理要求和建議;
10、參與宿舍衛生評比;
11、上級要求辦理之事項。
第五條 為加強宿舍管理,維持宿舍正常秩序,宿舍設立宿舍委員會(下稱舍委會)。
一、舍委會之組成:
1、各房間住宿成員推舉舍長1名;
2、各樓層舍長推舉樓長1名。
二、舍委在任職期間如不適任可進行改選。
第六條 舍委工作職責:
一、定期輪流對宿舍衛生狀況進行檢查,并按第三章之規定給予處理。
二、對宿舍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時的請各相關部門處理并督導其改善。
三、就住宿員工立場對醫院提出意見。
第三章 日常生活與管理
第七條 住宿人員的義務
一、住宿人員如發現如下情形時,必須及時報告管理員處理:
1、建筑物或其附屬設備故障、毀損、損失時;
2、遇火警、盜竊及其他異常時;
3、其他認為有需要報告之情形發生時。
二、 住宿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保護及愛護宿舍建筑、附屬設備及各種公用器具;
2、保持宿舍之整潔;
3、不妨害他人正常生活;
4、節約水電;
5、提高警覺,慎防火災;
6、維持風紀。
第八條 禁止行為及處罰:
一、宿舍區內以下行為經人檢舉屬實,第一次給予記一級過失處分,第二次記二級過失處分,第三次記三級過失處分并強制搬離宿舍:
1、在宿舍隨地吐痰,亂扔垃圾、便后不沖廁或其他形式破壞環境者;
2、超過規定時間,播放電視機或其他音響設施影響他人正常休息者;
3、浪費水電,人離不關電、水源者;
4、私自調動房號或床號者。
二、在宿舍內有以下行為者,第一次給予記二級過失處分,第二次記三級過失處分并強制搬離宿舍:
1、在非指定處所隨地大小便者;
2、未經許可,留宿非本院人員者;
3、在房內使用爐具者;
4、除收音機、床頭扇、充電器等小型家電外,架接電源或電爐、電熱器等大功率電器(500W以上)者;
5、在墻上亂寫亂畫或刻字畫者;
6、拒絕接受宿舍管理員管理監督者。
三、宿舍內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記三級過失處分并強制搬離宿舍:
1、攜入易燃、易爆、有毒之化學物品或腐臭之物品者;
2、在宿舍內或在外喝酒回宿舍大吵大鬧者;
3、不按操作說明操作或擅自拆卸修理宿舍生活配套設施而致其損壞者。(如有損壞須照價賠償)。
四、宿舍內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處分:
1、聚眾賭博或參與賭博者;
2、打架斗毆或聚眾鬧事者;
3、偷竊或故意破壞他人或醫院財物者,除給予開除并移交法辦。
第九條 內務衛生標準及評比懲處
為加強內務衛生之管理,特制定如下十項內務衛生評比標準:
門窗擦拭干凈,門口整潔衛生,隨時保持清潔。
床上物品(包括被子、枕頭、衣物等)疊放整齊,蚊帳必須撩起,以保持整潔和美觀。
床下物品(包括鞋子、鞋刷、紙箱等)擺放整齊。
墻面墻上、墻角及天花板潔凈無蛛網。
地面干凈、無水漬。
桌面干凈,桌面物品擺放整齊,盆桶擺放整齊。
毛巾、衣物懸掛整齊、美觀。
床位依照醫院規定統一擺放。
洗手間干凈、整潔無積水、無異味。
以上十項各占10分,由后勤服務中心組織宿舍管理員及宿舍舍長定期進行檢查評比。評分標準如下:優10分,良8分,及格6分,差4分,特差2分以下,具體評分時可依據此標準,以0.5分作為酌情加減。
各宿舍得分以平均值為準(舍長不對其所在房間評分)。評比小組每月根據當月評比結果進行統計,對不合格的將報請醫院對相關宿舍全體人員進行相應之處罰:
獲差及特差者——記一級過失一次;連續二個月獲差或特差——記二級過失一次;連續三月差或特差:取消住宿資格。
第四章 入宿及退宿
第十條 入住
1、需住宿之員工,須符合以下條件:本院在編在職、聘任制職工;單身;本市區無住房(特殊情況經醫院研究后決定)。
2、需住宿之員工,應到后勤服務中心領取《住(退)宿申請表》。
3、《住(退)宿申請表》需經申請人填寫,所在部門主任簽名確認。
4、住宿申請獲得批準后,由后勤服務中心發出《住宿證》。
5、申請人持已審批的《住(退)宿申請表》及《住宿證》至宿舍,由管理員收存《住(退)宿申請表》后作好安排及登記。
6、入住員工宿舍需交納一定住宿押金。
是十二條 退宿
1、住宿員工如有下列情況,應于發生下列情況的當日退宿:
、乓騻人原因要求外宿時;⑵喪失本醫院員工資格時;⑶違反本規定或擾亂宿舍規律及秩序時;⑷其他正當理由命令退宿時;(5)不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時。
2、住宿人員退宿時,應對房間內自己使用部份進行清潔,并至后勤服務中心辦理退宿手續,繳回《住宿證》,經管理員點檢攜帶物品及歸還使用公物后方可離開宿舍。
3、住宿人員如喪失本醫院員工資格,人力資源部應于當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后勤服務中心。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解釋權及修改權屬院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