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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關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選制度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為適應證券市場改革開放的需要,進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基金管理公司規范、獨立運作,保護全體股東利益,維護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現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中應當至少有3名以上的董事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法》規定的董事資格條件;
(二)不是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單位的任職人員;
(三)不是基金管理公司當前或以前(三年以內)的任職人員;
(四)與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督察員、基金經理、財務負責人等沒有利益關系;
(五)不在與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利益關系的機構任職;
(六)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財務工作的經驗,并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董事職責;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規范和實踐的需要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審議下列事項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董事同意方可生效:
(一)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的審計事務;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關聯交易;
(三)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督察員和基金經理的任免;
(四)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及其他形式的報酬;
(五)基金管理公司租用基金專用交易席位;
(六)聘用銷售代理、托管或注冊登記機構及相關費率;
(七)基金管理公司聘請或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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