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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期貨交易保證金管理問題的通知
各期貨交易所:為了防范期貨市場風險,規范期貨交易保證金管理,經研究決定,對期貨交易保證金的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應是現金、可上市流通的國庫券和標準倉單。其中現金在交易保證金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60%,國庫券抵押現金的比例不得高于該券種市值的80%。
二、標準倉單只能用于沖抵同時滿足下列條件頭寸所需的交易保證金:
1、被交易所批準的套期保值空頭頭寸;
2、確定進行實物交割的頭寸;
3、以標準倉單所代表的商品為標的物的頭寸。
三、禁止使用銀行存單、國庫券代保管憑證抵作交易保證金。
四、對于使用銀行本票、匯票和支票支付保證金的,交易所要建立嚴格的確認管理程序,只有在確認資金到賬后,方可用作交易保證金。
各期貨交易所要根據以上規定,加強對交易保證金的管理,做好防范市場風險的工作。
「失效日期」2000.04.10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期貨交易保證金管理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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