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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關于發送《中國銀行對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融資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市分行:根據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的通知》(銀發[1999]288號文)的規定,為了規范與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的融資業務,總行制定了《中國銀行對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融資管理規定》,各分行要認真學習,明確業務權限,在總行的授權授信額度內開展與券商的融資業務。
附:一、中國銀行對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融資管理規定
附: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
和《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的通知(1999年8月19日銀發[1999]288號)(略)
附:一、中國銀行對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融資管理規定
根據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的通知》的規定(銀發[1999]288號文),結合中國銀行有關融資管理辦法,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章 管理原則
第一條 嚴格執行人民銀行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
第二條 嚴格執行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間債券回購業務暫行規定》、《銀行間債券交易規則》、《銀行間債券交易結算規則》。
第三條 嚴格執行人民銀行及總行風險控制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遵守人民銀行有關貨幣市場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公平公正、誠實守信、自律守法”的原則,自覺維護中國銀行的信譽。
第五條 中國銀行融資管理原則為“集中管理、分類授權、限額監控、適時調整”。
第二章 業務權限
第六條 總行交易對象為所有經人民銀行批準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法人。
第七條 分行交易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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