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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法律部關于證券從業律師事務所從事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相關業務資格認可有關問題的通告
為了加強證券從業律師事務所從事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及上市法律業務的管理,更好地執行《關于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0〕72號),現就證券從業律師事務所從事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及上市業務資格認可的有關問題通告如下:一、從事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及上市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必須具有司法部、中國證監會確認的證券從業資格。同時,每家律師事務所至少須有4名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執業律師,其中不少于3名律師分別承辦過涉及境外股票發行、上市(不包括B股)的法律業務。
二、符合上述條件的律師事務所須于2000年8月1日前向中國證監會法律部報送下列材料:
1、律師事務所名稱、辦公地址及郵編、聯系電話及傳真;
2、律師事務所主要負責人、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姓名及簡歷;
3、律師事務所及具有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律師的執業證和證券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4、列舉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承辦過的涉及境外發行股票、上市法律業務的主要個案及所辦業務簡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和查詢信息(客戶名稱、聯系人、電話及傳真等);
5、說明律師事務所及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最近兩年內是否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紀律處分或行政處罰。
三、中國證監會法律部將對律師事務所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認可可以從事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名單并在報紙上公布。名單公布后,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不再受理其他律師事務所就上述法律事務出具的法律文件。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須由兩名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簽署,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
報送材料請寄: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6號中國證監會法律部綜合處 郵編:100032
中國證監會法律部關于證券從業律師事務所從事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相關業務資格認可有關問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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