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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明確各地財政部門國債管理工作職能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目前,我國國債市場在廣度和深度上都有了進一步發展,但市場監管工作還不能滿足市場發展的需要,尤其是近年來在市場中出現的借國債的名義擅自籌資、在國債兌付工作中不執行國家兌付政策以及在國債二級市場中的賣空等行為,擾亂了市場秩序,損害了投資者利益。這些問題直接影響到國債信譽,已成為國債市場進一步發展的障礙。因此,發揮各級財政部門對本地區國債市場進行管理的職能作用,是維護國債信譽、保證國債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基于目前我國國債市場中存在的問題及國債市場建設對管理工作的客觀要求,根據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部職能設置的有關規定,現將各地財政部門在國債管理工作中的職能明確如下:
一、協助財政部組織區域性國債承銷、分銷工作,尤其是組織好面向個人投資者的柜臺銷售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規定的國債發行政策,對以國債名義集資或超發國債等擾亂國家市場的行為,當地財政部門有權依據財政部的有關規定進行督查,并追究有關機構及人員的責任。
二、代表財政部對本地區國債市場行使監督管理的職權。對本地區證券經營機構執行有關國債發行政策、交易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并對當地國債場外交易市場(含柜臺交易)進行統一管理。
三、組織本地區國債兌付工作,統一部署協調當地銀行、財政、郵政、證券經營機構的國債兌付業務,負責對財政部核撥的國債兌付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落實各項兌付措施、了解兌付進度并匯總本地區國債兌付報表。按照方便國債投資人、維護國債信譽的要求,組織開展本地區國債常年兌付業務。對違反國家規定的國債兌付政策的行為進行督查,并追究有關機構及人員的責任。
四、配合財政部國債司加強對地方級證券、國債期貨的財務監管,監督各地方級證券公司、登記公司、國債服務部以及各證券交易所財務制度執行情況,負責匯總財務報表。
五、配合財政部負責本地區國債發行的宣傳工作,依據財政部下發的有關國債工作的政策規定,做好咨詢、解釋工作。組織本地區國債業務人員培訓。
六、負責本地區對財政部統一印制的《國債券代保管憑證》的領用、登記、使用、核查及收繳銷毀等工作進行統一管理。
七、受財政部委托,組織財政部門已兌付國債券的收繳及銷毀工作,做好已兌付券面與國債兌付資金的結算工作。
八、建設規范的國債券券庫管理制度,對各證券機構券庫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對各國債經營機構庫存的代保管實物券實施審核。受財政部委托,對開展國債托管業務的當地登記公司、交易場所托管券庫進行定期檢查,從制度上加強管理。
九、協調本地區地方企業債券的發行和市場管理工作。
十、各時期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業務職責。
各地財政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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