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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建設銀行開辦債券貼現轉讓業務試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3-05-01 00:16:17 經濟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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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頒發《建設銀行開辦債券貼現轉讓業務試行辦法》的通知

  【失效日期】1998-01-09

  通知

關于頒發《建設銀行開辦債券貼現轉讓業務試行辦法》的通知

  建設銀行各省、區、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區)分行、深圳市分行、成都、南京建行:

  現將《建設銀行開辦債券貼現轉讓業務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

  開辦債券貼現轉讓業務,是一項新的工作,各行應本著摸索經驗、積極穩妥、循序漸進、不段完善的原則試辦這項工作。對本試行辦法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告總行。

  附件:建設銀行開辦債券貼現轉讓業務試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建設銀行1987年發行金融債券開辦特種貸款的暫行規定》,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債券貼現,是指持券人在債券兌付期未到之前,為獲取現款,持未到期債券到銀行兌換現金,由銀行扣除未到期貼現利息,付給現金的債券轉讓方式。

  建設銀行辦理貼現所收回的債券可以再轉讓出售。

  第三條 貼現轉讓范圍。凡由建設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均可辦理貼現和轉讓。其他各類債券由建設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區)分行、深圳市分行(簡稱各分行,下同)按照各類債券的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條件自行確定是否辦理(國庫券貼現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債券貼現和轉讓業務,由建設銀行各地信托投資公司及由各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辦理。辦理貼現和轉讓業務所需資金,由各分行通過組織、融通等方式自行解決,自求平衡。

  第五條 建設銀行辦理貼現業務時,各地可視債券交易市場行情,在基準貼現率基礎上,劃分若干檔次,向上浮動10~20%,由各行因時因地按旬或隨時應變掌握。

  基準貼現率以購買債券滿四個月貼現時按票面金額(票面金額不含利息)付現為原則,通過第六條所列公式推算。即:

            債券到期利息

  基準貼現率=-----------------

         債券到期本息之和×貼現期(月)

  建設銀行1987年發行的金融債券基準貼現率為月息8.333‰。

  即:

           20元

  貼現率=--------------=8.333‰

       120元×(24-4)

                  (以100元面額債券為例)

  第六條 貼現期限從債券發行月份算起,截至債券到期月份止。原則上債券發售后當月即可辦理貼現,具體貼現時間規定,由各行自行掌握。貼現利息按月計算,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貼現時,付現金額的計算:

  付現金額=債券到期本息之和-貼現利息其中:貼現利息=債券到期本息之和×貼現率×貼現期

  (貼現期系債券付現提前時期數)

  第七條 建設銀行辦理轉讓業務包括貼現債券的轉讓出售和委托代理買賣雙方之間的直接轉讓。

  辦理貼現債券的轉讓出售,由各級建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及各分行指定辦理貼現轉讓業務的分支機構根據當時債券市場行情,特別是貼現行情,按旬(或隨時)掛牌公告債券轉讓價格。買入價格即為債券貼現時付現金額;賣出價視市場行情變化,隨行就市,應變掌握一般可在當月買入價基礎上在2%幅度內上浮。

  第八條 委托代理買賣雙方的直接轉讓,由建設銀行提供債券的簽證和咨詢,并向出讓方收取2%以內的手續費。轉讓價格可比照貼現債券轉讓出售的差價幅度,由交易雙方商定(我行發行的債券以外的其他各類有價證券是否辦理,由各行視自身條件確定)。

  買賣雙方個人間的自行轉讓交易可比照公告的轉讓價格進行。

  第九條 辦理債券貼現、轉讓業務時,必須嚴格鑒別真偽。凡債券污染嚴重、難以分辨真偽,在經濟關系上有明顯爭議的不予受理。對偽造、涂改債券者,交當地司法機關依法

  第十條 凡開辦有價證券代理保管業務的行,視自身條件,對我行發行的債券可以辦理代貼現業務。具體代理手續,由各行自行擬定。

  第十一條 各分行可根據本試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總行備案。

  第十二條 本試行辦法自頒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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