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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監管的若干意見
為了落實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進一步清理整頓證券經營機構,加強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證券公司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現提出以下意見:一、關于證券公司的設立
證券公司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意見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其變更、終止事項及業務活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督管理。
(一)證券公司分為經紀類證券公司和綜合類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的分類是一個逐步實施的過程,原則是成熟一家,審批一家;成熟一批,審批一批。在分類過程中,證券公司從事承銷、自營業務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經紀類證券公司和綜合類證券公司設立的條件是:
經紀類證券公司:1、符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2、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千萬元;3、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任職條件;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合格的交易設施;6、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和業務資料報送系統;7、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綜合類證券公司:除應具備經紀類證券公司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1、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五億元;2、近三年新股發行主承銷次數不少于五家;3、近二年平均股票代理交易額均占市場交易總額的百分之一以上;4、近三年連續盈利;5、有規范的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分開管理的體系;6、五名以上具有證券自營業務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五名以上具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十名以上具有證券承銷業務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以及相應的會計、法律、計算機專業人員;7、近一年內無重大違規記錄。
設立證券公司分公司要有十家以上證券營業部;證券公司下設證券營業部的證券營運資金不少于人民幣五百萬元。
(二)證券公司可以由國有獨資或股份制經營。證券公司的股東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證券公司的股東:(1)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除外);(2)近三年有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的;(3)累計虧損達到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的;(4)未決訴訟標的金額達到凈資產百分之五十的。2、單個股東直接或者間接向證券公司投資的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但是國有資產代表單位,綜合類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設立專門從事證券業務的子公司除外。3、新設證券公司的股東應當以貨幣出資。
。ㄈ┳C券公司應按批準的業務范圍,合規經營。經紀類證券公司經批準可以從事以下業務:證券的代理買賣,代理還本付息、分紅派息,證券代保管、鑒證,代理登記開戶。
綜合類證券公司經批準除可從事經紀類證券公司業務外,還可以從事證券的自營買賣,證券的承銷和上市推薦,證券投資咨詢,資產管理,發起設立證券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ㄋ模┢谪浗灰姿葯C構在清理整頓中改組為經紀類證券公司的,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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