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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過程公平視角下的教體結合論文
論文摘要:回顧“體教結合”到“教體結合”的發展歷程,以教育過程的公平為視角,認為教育必須回歸“教體結合”中的主體地位;“教體結合”的終極目的是育人;“教體結合”要關注包括運動員學生在內的所有學生。提出淡化金牌意識、明確學校責任、建立政策導向、保障教育過程平等、合理分配體育資源等建議。
論文關鍵詞:教體結合;體教結合;教育過程;教育公平
“教體結合”很容易使人聯想到“體教結合”,因為后者是當前體育界議論的熱門話題。把“體教結合”作為體育部門的主要工作,著眼于為我國競技體育培養和輸送高水平運動員,乃是當前的主流觀點。提出“教體結合”,意在喚醒教育部門在“教體結合”中“教”的主體意識,關注教育過程的平等,合理分配教育資源,以教育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為根本出發點,為包括運動員學生在內的所有學生服務,將“教體結合”真實地融入到學校體育工作之中。
1從“體教結合”到“教體結合”:教育主體地位的回歸
我國競技體育體制長期奉行的業余體校、地方隊和國家隊的“三級體制”,以其相對封閉、獨立,專業化程度高、力量集中的優勢,為國家輸送了大量優秀的體育人才。然而,這種體制的最大弊端在于運動員過早開始專項化訓練,影響了學業,文化素質偏低。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政府已無法做到完全依靠行政命令和計劃手段安排運動員就業,而退役運動員的文化素質又使其在人才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很難找到切合自身的工作崗位。由此,逐漸暴露出退役運動員就業難的問題不僅影響了運動員個人的職業生涯,也成為制約我國競技體育發展的瓶頸。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早在20世紀80年代末,體育部門就開始與教育部門合作,出臺了系列“體教結合”政策,并開始了卓有成效的實踐。1987年1月,原國家體委、國家教委聯合發出《關于著名優秀運動員上大學有關事宜的通知》,奧運會、世界杯、世錦賽前3名和世界紀錄創造者可免試進入高校學習;同年4月,原國家教委發布了《關于部分普通高等學校試行招收高水平運動員工作的通知》的文件,首次確立了51所招收高水平運動員學生的試點學校[1]。此舉意在通過大學“補償教育”,為退役運動員尋求出路,但往往只有一些著名運動員才能夠“體而優則學”。即便如此,相當數量的運動員基本上還都在國家隊或省市專業隊訓練,只是在學校掛個名,即使拿了文憑,也因為沒有真正學到知識,不被社會接受。
1995年教育部下發《關于部分普通高等院校試辦高水平運動隊的通知》后,清華大學跳水隊、射擊隊,上海大學男子排球隊率先成立,通過建設高水平運動隊,高校開始了“體教結合”的具體實踐[2]。建設高水平運動隊旨在通過整合教育資源和體育資源,即發揮高校在普通人才培養方面的優勢和體育系統在競技體育人才培養方面的優勢,實現運動員學生在文化教育和競技水平方面的雙豐收。高校建設高水平運動隊標志著“體教結合”政策有了顯著的發展,高校也已不再局限于為運動員提供補償性的文化教育,而成為培養競技人才的場所。自此,“體教結合”的重要意義不僅限于解決優秀運動員的文化課問題,還關系到我國競技體育的可持續發展。
應該引起注意的是,“體教結合”并未如償所愿地實現其既定目標,在高校高水平運動隊的建設中逐漸暴露出“學訓矛盾”。在學習和訓練兩者之間,體育部門、教育部門和運動員學生都會毫無疑問地選擇后者。體育部門視高校為培養競技人才的場所,金牌才是衡量競技體育的標準;教育部門視運動員學生為提高學校知名度的籌碼,金牌才是對學校榮譽的最大貢獻;運動員學生因比賽成績而享有特權,金牌才是優待得以維持的保證。由此可見,雖然“體教結合”有“體”和“教”兩個主體,但“教”一直處于從屬地位,是為“體”服務的。因為,“體教結合”的內涵,不論是訓練與文化課的結合,還是教育資源與體育資源的結合,其終極目的都是為中國競技體育的可持續發展服務。如果不跳出競技體育窠臼,“教”就無法成為“體教結合”的真正主體,“學訓矛盾”也必將長期存在。
進入21世紀后,“體教結合”的形式逐漸多樣化,與教育的結合也日益完善,如大學辦高水平運動隊,二線隊進入中學,三線隊進入小學等。然而,與大運會水平越來越高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大中小學生整體身體素質卻呈連年下降的趨勢。人們不禁發問:難道學校競技水平的提高要以犧牲普通學生群體的身體健康為代價?學校是否存在“重競技、輕群體”的現象?“教體結合”開始見諸報端,且相關報道越來越多。“體教”“教體”前后顛倒,是文字游戲、故弄虛玄,還是意味著某種變化?“體教結合”立足于中國競技體育的可持續發展,培養全面發展的學生運動員。“教體結合”立足于人的全面發展:一方面,關注健康,將體育作為全體學生的普遍性教育;另一方面,先教而后體,強化運動員學生的學生身份。可見,“教體結合”已從“體教結合”的單方面關注運動員學生發展到關注所有學生,從服務于中國競技體育的可持續發展到以人為本,促進人與社會的和諧發展。什么才是真正的“教體結合”?某位教育官員曾有過一個形象的說法:一所學校里有讀書的孩子練體育和搞運動的孩子在讀書共同存在的狀態才是“教體結合”的要義。教育的最終目的不是出多少金牌,而是培養了多少體魄健康、人格健全的人才。這種環境下成長的孩子,既能感受到身邊搞運動的同伴的頑強拼搏精神,又能使其不“孤立”起來,僅僅只是“四肢發達”的運動員,在與同伴一起合作學習的過程中促進交流,在分享快樂與共擔責任中體會體育的精神所在[3]。
“教體結合”意味著作為主體之一的教育已不再是對體育的隨動,而是要主動擔負起其相應的責任,培養符合教育標準的運動員學生,發揮學校體育育人功能,實現主體地位的回歸。
2從教育公平視角審視“教體結合”的終極目的
高校辦高水平運動隊是為了走出一條學校培養體育人才之路,舉辦大運會也主要展現的是這方面的成果。在第八屆大運會上,籃球和排球前4名的隊伍都來自甲A的球隊;一些項目的個別運動員沒有在學校上過幾天課,卻也代表高校參賽;參加比賽的一些選手目的就是爭金牌,完成任務即走人[3]。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近年來大學生體質連年下降,中小學生近視率居高不下。可以說,這些不和諧的現象給“教體結合”帶來了相當大的負面影響,“教體結合”的終極目的必須澄清。教育公平一直是教育界探討的熱門話題。近年來,隨著個體受教育機會的均等和權利平等的日益完善,對教育公平的理論研究也從關注“準入平等”向“過程平等”過渡,在保證起點平等的底線公平的條件下,盡可能地保障教育過程的平等,即均衡地分配教育資源以及提供平等的教育質量[4]。
2.1運動員的教育過程公平
經過20余年的實踐,“教體結合”通過“校體結合”、“學校運動隊”、“一條龍”、“社會力量辦學”、“三位一體”等多種形式[5],整合教育系統和體育系統資源,為運動員學生提供了接受常規教育的機會,保證了運動員學生同普通學生一樣得到“準入平等”。同時我們也應看到,學生運動員普遍文化基礎較差,加之還要將相當大的精力投入訓練和比賽,“學訓矛盾”突出,他們即使獲得了準入資格,也無法享有和普通學生同等的教育資源和教育質量;即使拿到畢業證,也無法憑借所學專業就業。因此,就“教體結合”而言,應將更多的關注眼光投向運動員學生教育過程的平等。在“加分”、“免試”、“免修”、“補考機會”的語境中,學校喪失了所應肩負的教育責任,運動員學生浪費了寶貴的學習時光,教育泯滅了神圣的育人價值。要解決運動員學生教育過程的公平問題,我們必須重新審視“教體結合”的終極目的。高水平競技運動日趨職業化,競技水平的高低是衡量其成敗的關鍵,以金牌為終極目的已不足為奇。而在學校中開展的競技運動,包括高水平運動隊要有別于高水平競技運動,運動員學生的學生身份必須得到澄清和首肯,“體”要在“教”的基礎上發展,育人重于金牌。正如趙沁平所說:“體育競賽本身以奪取金牌為目的,但在大運會上,競賽、金牌應該只是其中的一個方面,我們參加大運會更重要的方面在于加強國際交流,展示我國高等教育的水平和風貌,增進選手之間的交流、友誼和了解。”[4]
2.2普通學生的教育過程公平
樹立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將競技體育與人的全面發展結合起來,培養全面發展的運動員學生,已成為當前理論界關于“體教結合”的主流觀點。研究“教體結合”,要求我們必須關注它的另一層面——普通學生的體質與健康。教育過程公平原則強調教育資源的公平分配,對中小學校運動隊、高校高水平運動隊的過分關注是否會造成學校體育資源的分配不公,進而忽視普通學生的接受體育的權益。應該指出的是,學校的體育資源既包括經費、設施、器材等硬件條件,也包括師資、政策、輿論等軟件條件。教育過程的公平并不是要在運動員學生和普通學生之間實現經費的平均分配,而是強調關注度的平等。針對目前學校體育中存在的“重競技、輕群體”的現象,首先要解決的是學校主管領導對于校內競技和群體的態度問題。站在學生全面發展的角度,競技與群體必須在校內協調發展。“教體結合”的終極目的是育人:一方面,學校要培養出一批具有高文化素質、能在國內外賽場上有奪牌競爭力的運動員學生;另一方面,學校要在普通學生中輸入體育精神,增強其體質,進而提高全民族的整體素質。只有這兩方面都做好了,才能說“教體結合”取得了成功。
3實施“教體結合”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轉變思想觀念,淡化金牌意識。
“教體結合”的終極目的是育人,要求教育部門、體育部門和大中小學校轉變觀念,消除功利思想,充分肯定運動員學生的學生身份,全面育人;學校體育應著眼于全體學生的體質和身心健康,傳播體育文化,推動體育運動開展,而不應該演變為“金牌至上”的純競技體育訓練和比賽。
2)明確學校責任,關注教育過程。
教育過程的平等既關注運動員學生充分享有完全的教育過程,也追求普通學生享有其應得的充足的體育資源。學校將體育作為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樹立全面發展的教育觀,以教育的主體身份實踐“教體結合”應是當前學校體育工作之重。
3)建立政策導向,規范學校行為。
“教體結合”不僅是體育行政部門,更是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重點。作為“教體結合”的管理主體,教育行政部門應通過制定合理的教育政策法規、建立恰當的學校體育工作評價體系,指導并規范學校行為,為“教體結合”在學校的順利實踐提供制度保障與監督。
4)保證教育過程平等,制訂特殊學習計劃。
提供教育過程的平等,并不是否認運動員學生與普通學生在學習時間、基礎、精力、態度等方面存在的差異。要實現教育過程的平等,必須承認差異,并為運動員學生制訂特殊的學習計劃,如延長學制、彈性授課時間、課后輔導、就業指導等等。
5)合理分配體育資源,激發學生參與熱情。
學校體育要關注全體學生,在普通學生和運動員學生之間合理分配體育資源,引導普通學生參與體育鍛煉,激發其參與熱情。比如,定期組織由普通學生參與的校內或校間的體育比賽、建立貼近普通學生愛好的體育俱樂部等等。
參考文獻:
[1] 馬宣建.我國體教結合政策的形成與發展研究[J].上海體育學院學報,2005,29(4):1-5.
[2] 虞重干.科學發展觀視野中的“體教結合”[J].上海體育學院學報,2005,29(10):19-22.
[3] 李小偉.大學生運動會:如何激發更多大學生參與熱情[N].中國教育報,2007-08-16.
[4] 盛冰.轉型時期政府的教育公平責任及其邊界[J].教育研究,2007(3):60-65.
[5] 林立.論科學發展觀視角下的體教結合[J].體育科學研究,2005,9(12):8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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