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完善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機制的策略思考論文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深入發展,農民工不斷增加,大量處于義務教育階段的學齡兒童隨父母輸入城市,農民工子女的義務教育問題日益引起國家和社會的廣泛關注。近年來,我國對農民工子女的義務教育,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規,采取了切實有效的措施,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問題基本得到保障。但是,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我們進一步從制度與政策上不斷改進和完善。
一、我國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體制的形成
近幾年,我國政府就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問題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基本形成了保障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政策法規體系。
我國對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關注最初始于1995年,當時教育部將研究解決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列入當年的議事日程,基礎教育司義務教育處開始調查、研究農民工子女入學問題。1996年4月,教育部印發了《城鎮農民工中適齡兒童少年就學辦法(試行)》,在部分省市進行試點。從1998年開始,中央正式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保障和規范農民工流動子女義務教育問題的政策法規。先后頒布了《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關于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等專項政策法規。
這些政策法規的頒布,確立了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管理機制,即以輸入地區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采取多種形式,依法保障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保障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平等權利。初步形成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管理機制,在政策層面保障了農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平等的義務教育的受教育權,解決了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的后顧之憂,化解了社會各利益階層的矛盾,實現了社會相對公平,促進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但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實際現狀卻并非政策層面的呈現狀況,其突出的問題亟待研究解決。
二、我國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1.義務教育資源配置渠道設計不利于農民工子女接受平等教育
我國義務教育階段實行的是“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教育體制,義務教育階段財政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負擔。雖然中央和省級政府也加大了對農村義務教育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但是,財政轉移支付仍然是以戶籍人口為統計口徑。我國現有的公共教育資源配置路徑是由政府到學校再到學生。學生不能直接從政府手中獲取公共教育資源,這就意味著在現有的體制下,一個公民要想獲得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就只有在戶籍地上學這一路徑。這就使得一方面,輸出地縣鄉政府仍然掌握著各級政府劃撥下來的用于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經費投入;另一方面,由于農民工子女沒有輸入地的戶口,所以無法名正言順地享受由輸入地政府的財政負擔的教育經費。
輸出地縣鄉政府成為既得利益者,更由于與作為輸入地的大中城市政府缺乏平等的行政對話渠道,而處于自愿失語狀態;而作為輸入地的大中城市是利益的付出者,他們必須直接讓出一部分利益給農民工子女,使其在城市接受義務教育。另據報道,寧波市2007年有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工子女21.4萬人,并且正以平均每年2萬人的速度增長。按照現有的辦學條件和水平,如果所有外來工子女都在公辦學校就讀,政府要為此新增學校85所,這至少需要47.6億元的財政投入。這還只是土地、校園建設等硬件投入,還沒有包括教師工資、教學運行等日常投入。這對寧波來說壓力非常大。顯然,這種制度設計對于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是不利的,也成了一些輸入地政府拒絕給予農民工子女“同城待遇”的理由。
2.輸入地政府內部區域部門責任分工模糊,現實問題難于解決
中央政府在關于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中反復強調,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的解決“以輸入地區政府管理為主”,輸入地政府負責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保障農民工子女能夠和市民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但是對“輸入地區政府”的理解卻有歧義,由于中央政策對于輸入地的市級政府和區級政府的責任未作出明確的說明,因此,盡量少負責或者不負責便成為市級政府和各區級政府應有的策略選擇。
而在現實中,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問題所涉及的教育、財政、稅務、公安、司法、勞動保障、民政、計劃生育、工商、物價等多個部門,基于各自利益的考慮往往會產生互相推諉的現象,沒有很好地統籌協調和相互配合。
3.公辦學校不太愿為農民工提供“一視同仁”的義務教育
公辦學校承擔了接收農民工子女教育的責任,是出于對維護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益的考慮,更由于公辦學校辦學規范、教育質量有保障,中央政府進行了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的制度設計。然而,客觀地來說,處于“教育市場”中的公辦學校,為了追求辦學效益的最大化,往往都不太愿意招收農民工子女。因而,不少公辦學校會拒收或少收農民工子女。有的公辦學校則采取農民工子女與本地學生“分校”、“分班”、“劃塊”的辦法。此外,由于城鄉地緣之間存在著較大的文化差異,公辦學校招收農民工子女的行為在短時間內很難得到城市學生和學生家長群體的廣泛認同。
三、完善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機制的對策
1.建立輸入地政府與輸出地政府的管理銜接機制
輸入地政府對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負主要管理責任,從農民工子女的登記、統計到經費投入都應建立規范化的運作系統。協調城市內部教育、民政、公安、規劃等行政部門的運作,理順對農民工子女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的管理體制,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輸入地政府應建立以公辦學校為主,民辦學校為輔的多元辦學體制,鼓勵并支持公辦民助、民辦公助等多種辦學形式。允許他們以跟蹤辦學等方式依法開辦招收農民工子女的學校。但是對農民工自辦學校必須加以嚴格規范和監督,切實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輸出地政府也應對本地區農民工子女建立登記備案制度。做好和輸入地政府的溝通和管理銜接工作,配合輸入地政府解決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
2.放寬戶籍制度限制,改革義務教育入學體制
國家應逐漸弱化和打破戶籍制度壁壘,改革依附在戶籍制度之上的義務教育入學體制。改“依戶籍地就近入學”為“依居住地入學”,強調只要在居住地有固定的住所,有穩定的生活來源,就應允許輸入到城市的農民工子女在居住地就近上學。
3.建立輸入地政府各職能部門積極協作的長效機制
農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義務教育問題的解決,是一個涉及輸入地各級政府眾多行政職能部門的綜合性問題。首先,要明確“輸入地區政府”市級政府和區級政府各自對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具體職責劃分。其次,要求建立輸入地政府各部門積極協作的有效機制。
4.采取“公辦為主、私辦為輔、私校公助”的辦學策略
在社會還不具備讓所有農民工子女進入公辦中小學接受“一視同仁”的義務教育的主客觀條件的時候,私立學校、簡易學校的及時補充,對緩解公辦學校的壓力,使農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義務教育成為現實。即采取“公辦為主、私辦為輔、私校公助”的制度策略,進而在最大程度上使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益得到保障。并加強對非公辦學校的硬件設施、師資隊伍、教學和管理等方面有效的監督、引導和支持。
5.逐步引入“教育券”制度,作為現行義務教育投資體制的補充
輸入地政府把對輸入兒童每學期的投入通過“教育券”的形式發給學生,招收農民工子女的學校可以憑“教育券”到當地教育行政部門領取資金,解決因為學生的頻繁流動而無法準確分配農民工子女教育投入的問題。
6.加強對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主流文化的積極引導
政府應該把以戶籍人口的適齡兒童少年為基數劃撥義務教育經費的方式,改為以實際在校學生數為基數劃撥義務教育經費方式;如果條件許可,可以按照農民工子女戶口所在地進行登記統計,按照一定比例,將農民工子女戶口所在地的一部分教育資金回收中央,由中央將這部分資金用于輸入地的農民工女子義務教育。
參考文獻
吳霓.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政策措施研究.教育研究2007(4).
張軍鳳,方芳,張寶貴.我國農民工流動子女義務教育制度的多維度分析.當代教育科學,2007(17).
陳華,羅娟,車輝.進城農民工子女免費義務教育誰來買單.常德農經網,2008.
【完善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機制的策略思考論文】相關文章:
關于完善合議庭運作機制的思考論文05-01
完善案件質量監控機制的思考05-01
完善農民穩定增收體制機制思考04-30
論文藝體制改革與機制完善04-27
公司審計風險評估機制的完善的論文04-29
對完善環評機制提高環評質量思考04-26
關于建立和完善海事預警機制的思考04-27
進一步完善教學質量監控機制的再思考論文05-03
完善機制加強整治05-01
完善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的若干思考論文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