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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教育投資的法律調控
發展教育與經費投入不足的矛盾,是世界各國面臨的普遍課題。特別是在我國國情下,“窮國”辦了世界最大規模的教育,解決教育投資是制約教育發展,乃至影響整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極為重要的課題。本文從法律的角度,對教育投資法律調控的必要性、可行性,教育投資法律調控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以及教育投資的立法、執法及監督等問題做一概要闡述。一、我國對教育投資采取法律調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用法律手段調控教育投資有著深刻的社會背景,反映了現代社會的基本特征,也是教育發展的客觀要求,不僅是極為必要的,也是充分可能的。
(一)我國對教育投資采取法律調控的必要性。
1.運用法律手段調控教育投資是依法治國、依法治教育大形勢的要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步建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逐步推開,使運用法律管理社會事務,調控經濟活動成為一種基本方式。實行和堅持依法治國,就是使國家各項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教育亦然。運用法律手段調控教育投資,保障教育事業的發展,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是實現依法治國,推動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題中應有之義。
2.運用法律手段調控教育投資是保障教育優先發展的客觀需要。根據“科教興國”的戰略,在經濟快速增長和社會對教育的迫切需求推動下,我國各級各類教育都要有較大發展。我國公共教育支出僅占世界總支出的1.04%,卻負擔著全球正規教育在校學生的17.9%,人均教育公共支出僅為發展中國家平均水平的1/4,即使到2000年,也僅相當于其90年代初水平。近些年來,通過各地的探索、實踐和總結,我國已逐步建立起以各級財政撥款為主,以依法征收教育費附加、發展校辦產業、社會捐資、集資及收取學雜費等為輔的多種籌資渠道。但也應看到,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GNP的比例還遠沒有達到《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以下簡稱《綱要》)規定。一些地方教師工資拖欠嚴重,教育經費中公用經費所占比例普遍逐年下降,全國中小學仍有1600萬平方米的危房急需改建。事實證明,只靠政策手段,靠領導重視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的。必須確立相應的法律規范,用法律的方法,明確各方面的投入義務與責任,規范國家、社會和個人的行為。在教育經費的使用管理上,弊端也較多。教育經費切塊安排,沒有法定的分配比例,隨意性較大;教育部門難以統籌安排當年的教育事業,也阻塞了學校間、地區間的調劑余地。全國城鎮中小學教師約超編50萬人,農村中小學公辦教師缺編200多萬人,各地聘用民辦教師頂編,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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