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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入學:是權利還是義務

時間:2023-04-30 22:52:26 教育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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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入學:是權利還是義務

摘要 就近入學是我國義務教育階段的基本政策,其根本宗旨在于保障兒童、少年的就學權利,是對政府行為做出的必要規范,但并非學生及其家長必須履行的責任,或必須作出的行為。義務教育階段的免費、就近、平等受教育應是一個整體,都是為了保證居民子女享有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權利,因此,擇校是學生與家長維護平等受教育權利的正當要求;限制擇校是為了維護社會公正、保障施教區內兒童、少年的就學權利。義務教育的標準化、均衡化是順利推行就進入學政策的關鍵。

  關鍵詞 就近入學 權利 義務

  就近入學是現代許多國家在義務教育階段推行的基本教育政策。其根本目的在于方便公民子女入學。我國早在60年代中期就曾提出就近入學的主張,但限于當時社會經濟與教育的條件,最終未能將此政策在實踐中貫徹實施。改革開放以后,隨著我國《義務教育法》的頒布與實施,初中教育的普及,就近入學才逐漸成為普及初中地區義務教育階段的基本政策。

  《義務教育法》頒布的前一年,教育部曾發出通知,要求在普及和基本普及初中的地方,積極創造條件,有步驟地取消小學升初中的統一招生考試;凡按當地學籍管理規定準予畢業的學生,即可就近進入初中學習。《義務教育法》頒布前夕,原國家教委再次發出通知,要求在普及初中的地方積極而穩妥地取消初中招生考試,并按學籍管理規定,凡準予畢業的小學生就近直接升入初中學習,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從1986年暑假招生開始執行。此后,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又多次發文,強調要在義務教育階段堅持就近入學。

  從這一政策的實施情況來看,在廣大農村地區,就近入學政策推行得十分順利。但在大中城市,這項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則遇到了重重困難。“擇校生”與高收費現象在部分大中城市至今依然存在,其“生命力”還頗為旺盛。

  如何看待這一現象?有人認為,限制學生與家長的擇校行為,是對學生應有權利的剝奪,“就近入學”與否,應依學生與家長的意愿而定。照此理解,“就近入學”便是適齡兒童、少年的應有權利。而教育行政部門則認為,限制擇校是為了落實《義務教育法》,亦即“依法實行就近入學”。照此理解,“就近入學”便是適齡兒童的應盡義務。那么,“就近入學”究竟是學生與家長的權利還是義務?

  一就近入學的根本宗旨是保障兒童、少年的就學權利

  權利和義務是包括多種要素、具有豐富內容的概念。所謂權利,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就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某種權力或利益,它表現為權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所謂義務,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就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承擔的某種必須履行的責任,它表現為義務承擔者必須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

  那么,就近入學是受教育者可以作出的行為,還是必須作出的行為呢?回答這一問題之前,讓我們先考察一下與就近入學有關的教育法律規范。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小學、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依筆者之見,這一法律條款,對地方政府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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