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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學生遭訓斥后猝死 老師承擔賠償責任
新華網南昌12月25日電(胡錦武、劉洪)13歲的初一女生陳芳在被老師嚴厲訓斥后,竟猝發心臟病而死,老師到底該不該為此承擔法律責任?日前,江西波陽縣人民法院在對發生在蓮山中學的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調解時認定,教師吳某訓斥行為過當,應對陳芳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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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芳為波陽縣蓮山中學初一年級寄宿生,2003年4月2日寄宿期間,她與其他5名同學偷偷跑出學校玩耍。返校途中,陳芳因頑皮將教師吳某的電表箱打破,吳某發現后,當即對陳芳等人進行了嚴厲訓斥。不料,被訓斥后的陳芳因年幼膽小,恐慌中不慎跌倒在地并引發心臟病死亡。隨后,陳芳的父親認為女兒的死亡與教師吳某的訓斥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遂將其與蓮山中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波陽縣人民法院調解時認為,教師吳某對陳芳的死亡雖無必然因果關系但有直接因果關系,根據過錯推定原則,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同時,蓮山中學在陳芳寄宿期間存在管理失職行為。據此,法院認定教師吳某、蓮山中學分別賠償陳芳家屬經濟損失5200元和5800元。
江西一學生遭訓斥后猝死 老師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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