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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以超級基金制度為核心
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難的原因在于環境法律供給不足和環境執法困難.以設立環境污染事故基金為經,以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為緯,織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承擔網,既可以為環境維權提供可能的法律支持,又可以為解決不斷涌現的環境侵權問題找到依據.
作 者: 鄢斌 作者單位: 華中科技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 刊 名: 環境經濟 英文刊名: ENVIRONMENTAL ECONOMY 年,卷(期): 2009 ""(6) 分類號: 關鍵詞:【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以超級基金制度為核心】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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