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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攔破損出人命 高速公司要負責 論文
案情:
2003年7月的一天,原告七歲的兒子穿過昌泰高速公路吉水段一破損的護欄上至高速路,被急速行駛的一輛汽車撞倒身亡。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責任事故認定書中認定原告之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認為江西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未盡到維護責任,才導致其子鉆入封閉的高速公路內被撞身亡,遂以其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因疏于管理致原告之子死亡的法律責任(賠償的責任)。
分析:
該案中,法律事實清晰明了。封閉的高速公路上是不允許非機動車及行人通過的,原告之子與肇事司機之間因肇事司機對于事故的發生沒有主觀過錯,且原告之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即使原告之子的死與其有直接的因果貨物未檢驗 責任誰來擔
關系,肇事司機也不承擔法律責任。原告之子的死亡責任到底由誰承擔,因全面考慮原、被告對此所負的法律義務。
一、原告應負損害結果的主要責任
原告之子系五歲兒童,屬學齡前兒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條的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原告作為監護人,尤其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監護人,應妥善地、全面地履行監護義務,其子的死亡,與原告未盡到監護責任有很大的關系。原告的監護義務是法定義務,原告未盡到合理看護,主觀上有過錯,原告對其子的死應負主要責任。
二、被告應負損害結果的次要責任
被告是否要承擔原告之子死亡的法律責任,要看其對原告之子的死亡結果是否有主觀的過錯,二者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來認定。高速公路采用的是封閉式管理,其高度的危險性要求管理者加強維護,確保萬無一失,而公路兩旁的護欄恰恰就起到防范和減損危險的作用。因高速公路護欄的破損致使原告之子輕易進入高速路造成嚴重的后果,作為管理者,被告應承擔其疏于管理的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沒有按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嚴重威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他人的要求,責令作業人消除危險。”被告在原告之子的死亡結果上沒有主觀上的過錯,二者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但被告因疏于管理引發的這起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非主要責任。
綜上,原告與被告均應承擔原告之子死亡的賠償責任,原告承擔主要責任,而被告應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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