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淺析論文
違約損害賠償,又稱賠償損失,是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依法賠償守約方所受損失的責任。它是違約責任中常用的方式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彌補守約方因對方違約所遭受的損失。
一、完全賠償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守約方因違約方的違約所受到的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以賠償,它是充分、全面地保護守約方利益的有效措施。賠償損失應當以守約方有損失為前提;同時,守約方所受到的損失,違約方也要全部賠償,通過賠償使守約方的利益能夠達到合同得到履行的相應狀態。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賠償損失不僅要包括賠償守約方的全部的現實的損失,即守約方現實的財產減少、喪失和費用的支出,還應當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
可得利益的損失,雖然不是現實的財產損失,但它是合同如約履行后當事人本來可以獲得的財產利益。例如,在涉及轉賣的合同關系中,買方因賣方不交貨而無法轉售,其所遭受的利潤損失,就是方得利益損失,違約方應予賠償。可得利益有以下特征:
1.可得利益是一種未來利益,是通過合同的實際履行才能獲得的利益。
2.可得利益具備實現的條件,只要合同如約履行,就會被當事人獲得。
3.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期望通過合同的履行能夠獲得的利益,也是在訂約時能夠合理預見到的利益。
在賠償可得利益時,應當采用“合理預見”規則。即賠償額限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其違反合同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這里,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而非守約方,以維護公平;預見的時間為訂立合同時而非違約時,以排除市場變化對賠償額的影響;預見的標準應當是一個理性的、通常的標準。
二、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也就是說,對有關賠償損失的問題可以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事先作出安排。它不同于損失發生后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由于損失賠償要以守約方受有損失為前提,當損害發生后,會遇到確定賠償額的困難,且其計算又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因此,約定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有助于損失賠償額的確定,有助于糾紛的及時解決。對違約損失當事人沒有約定計算方法的,應按受損害方損失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等因素確定。
三、賠償損失以補償性為常態
賠償損失,是以彌補守約方所受到的損失為目的的。因此它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前提,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賠償范圍的確定標準,這便是損失賠償的補償性特征,也是《合同法》的本意。但是,在特定情況下,賠償損失還具有懲罰性。例如,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加倍賠償的責任。
四、賠償損失與其他違約責任形式的關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由此可見:
1.違約方繼續履行后,如果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的,應予賠償。比如遲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
2.在采取補救措施后還有損失的應予賠償。如為修理商品所支出的交通費用。
3.在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要求增加,即還應予以賠償,以彌補不足的部分。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淺析論文】相關文章:
違約損害賠償問題研究05-01
違約責任承諾書12-28
違約責任承諾書05-28
風險負擔與違約責任的承擔05-01
淺析學案教學的論文04-27
淺析合并理論論文12-15
違約責任承諾書(精選16篇)03-29
《周易》責任倫理思想淺析04-26
淺析技能學校的職業責任與道德04-29
淺析利益相關者的視角的論文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