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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論各民族共創中華法律文明論文
近些年來,中華文明作為一個學術主題得到廣泛關注,以構成中華文明的各個文化學科為基本研究單位的專門史研究方興未艾。作為中華文明有機組成部分的中華法律文明在法制史研究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在民族史、民族學界,已有方家提出了“各民族共創中華”的理論,并以區域和族別為線索進行了系統論述①。然而在法制史的研究中,幾乎所有的著述都側重于漢族及其先民在中華法律文明的開啟和發展中的作用,而忽視了其他民族同樣是中華法律文明的締造者和建設者這樣一個基本的歷史事實。學界普遍認為,中華民族是一個以漢族為主的多元一體②的民族大家庭,在漢族政權時期,少數民族的從屬地位是毋容置疑的。既或在少數民族政權時期,其“具有多元特色的法律意識和法律制度的融入,為儒家思想一統天下的華夏法制不斷注入新的活力”③。甚至有學者斷言“盡管中國歷史上有過多次少數民族王朝的統治,但法律的發展很少受這些少數民族習慣法的影響”④。顯然,本文在論述“各民族共創中華法律文明”這一歷史主題時,無法回避與上述結論的悖立。
一、從習慣與習慣法的起源考察
關于法律的起源,對于法學家和史學家都是一道難題。法學家力圖通過一套合乎邏輯的理論概括法律起源的一般規律,卻常常由于一些“例外”而前功盡棄。嚴謹的史學家總是在為史料的罕缺而傷神,以致于“恢復歷史原貌”的任何努力都是徒勞。鑒于“上古之世,若存若亡”(王國維語),傳說之史,似非似是,試圖從傳說時代的云霧之中理出一條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起源的軌跡來,實在是一件十分困難和“冒險”的事。⑤前人和學長的研究為后學者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也提出了警示,指明了方向。那么,能否根據現有的史料和法學理論勾畫出中華法律文明起源的大致輪廓,概括出中華法律文明起源的一般理論呢?答案是肯定的。
在法律的起源問題上,一般認為,法律是社會經濟的發展,私有制和階級的出現,在氏族制度瓦解的基礎上,經歷了一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同國家一道產生的。⑥其實,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范,有其自身產生和發展的規律。它的產并非在短期完成的,而是經歷了漫長的時期,同時,它的產生并不以國家的產生為必要。早在國家產生之前,已有中華法律文明的發軔,并呈現出多元性特點。夏朝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奴隸制國家,①這一點已是定論。然而在夏之前的遠古社會,確實出現了法律的萌芽,而且,它是由古代各民族共同創造的。值得注意的是,關于法律的起源,由于西方國家的自然條件和社會歷史條件與中國的截然不同,因此關于法律起源的理論也決不相同。遺憾的是學界一直有人試圖用西方的法理解釋并覆蓋中國的社會歷史和現實,由此產生的一些理論完全脫離了中國的歷史和現實。誠然法律作為一種社會歷史現象存在其產生、發展的一般規律,但這種共同規律是建立在個性差異基礎上的,無異何來同?所以筆者在考察中國法律文明起源的歷史實然性時,對其特殊性予以相當程度的關注。
在中國歷史上,國家的產生經歷了氏族-- 部落(部落聯盟)--國家這樣一個過程,法律的產生相應地經過了氏族習慣--習慣法--成文法這樣三個階段。在晚出的歷史文獻中有許多關于氏族和部落習慣的記載,如《左傳》所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反映的是母系氏族時期內婚制局限性或弊端。甚至到了現代民族這里,黎族的“放寮”、侗族的“行歌坐月”、壯族的“歌圩”、傣族的“潑水節”、仫佬族的“走坡”、布依族的“趕表”等等,都保存了遠古社會群婚制和外婚制的習慣,這是值得我們注意的。《禮記·表記》所載:“母,親而不尊”,反映的是父系氏族社會母親的從屬地位。到了“遠古社會末期,黃河、長江流域出現了華夏、東夷、苗蠻三大集團"②,這三大集團實際上就是三個較大的部落聯盟。總體來說,這些最早的民族共同體分別直接、間接地構成現代中國境內各民族的前身。
據《尚書·呂刑》記載,“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爰始淫為劓、刖、椓、黥。越茲麗刑,并制,罔差有辭”。其注云“蚩尤作亂,當是作重刑以亂民,以峻法酷刑民”。《周書·呂刑》載:“王曰,若古有訓,蚩尤惟始作亂,延及于平民,……苗民弗用靈,制以刑……遏絕苗民,無世在下”。說明苗族是法律文明起源最早的民族共同體,它不僅以大刑攻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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