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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宜遴選和管理人民陪審員論文
據新華社4月2日報道,最高人民法院4月2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的《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草案)》中,針對過去人民陪審員產生方式多種多樣、很不規范的情況,在充分總結各地產生人民陪審員的成功做法的基礎上,提出比照法官的產生程序,由人大常委會任命人民陪審員的做法。 而據《中國青年報》3月31日的報道,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陪審員聘任及管理規則》就人民陪審員的遴選和聘任、權利和義務、管理和使用等問題進行了具體規定。目前,該院已按規則規定遴選出的29位人民陪審員正式頒發了聘書。 這一消息說明,在地方各級法院大多還是由法院對人民陪審員遴選和管理。
人民陪審制度在我國確立以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曾經發揮過其應有的作用,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新案件的層出不窮,陪審員自然理性與職業法官的法律思維差距越來越大,人民陪審制度遇到了不少新的問題。一些法院忽視陪審員的存在,導致陪審員陪而不審,成為了擺設的花瓶。各級司法機關為改變現狀,也采取了不少辦法,出臺了不少措施。去年6月,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法院在人民陪審員換屆選聘中,拋棄原有的單位指派舊模式,鼓勵群眾自愿報名、公開選聘,并首次設立了以陪同審判為職業的高學歷的專職陪審員。昆明中院制定和落實《規則》也是這一背景下進行的一個探索,我們認為出發點無疑是好的。 然而,我們要問的是,由法院來對人民陪審員遴選和管理合適嗎?
由法院來對決定人民陪審員的選拔,并進行日常管理,也許在管理工作上能帶來一定的方便。但是,如果法院能決定人民陪審員的命運,那么法院也就擁有了隨時決定陪審員何時參與陪審、怎樣參與陪審的權力,陪審員陪而不審的狀況就難以有真正改觀。同時,與法院、法官意見不同的陪審員在法院也難有立足之地,而如果都要與法院保持一致,那么就從根本上有違人民陪審制度促進司法民主的本意。所以,我們要理解陪審制度的本質基礎上來進行改革。建立陪審制度并非要給法官多配置助手,而是在于一是促進司法民主,讓民眾的有效參與在一定程度上扼制司法專橫;二是發展法律,讓民眾的自然理性平衡職業法官的有時僵化的職業思維。這樣看來,人民陪審員主要并不是給法院提供咨詢也不是與法院求同而來,更多的恐怕是監督與制約。如此說來,人民陪審員豈能由法院來遴選和管理?
在英美等國,陪審員盡管是由法院來遴選,然而其陪審員并非專職的,是為特定的案件隨機從有資格的公民中抽選,并且當事人有挑選權及無因回避權利。而且陪審員對于事實的認定,法官并不在場,法院和法官實際上是無法控制陪審員來服從他們的意志。而我們實行的是參審制,法官與陪審員一起認定事實與法律并且陪審員是相對固定的,對于陪審員的一舉一動是了如指掌。那么,法院基于自身種種利益考慮,必然要求選拔與其能保持一致的人。
在我國現行的政治體制下,筆者認為,由人大來遴選和管理人民陪審員,而由法院來協助管理,不失為是一個較為可行的辦法。人民陪審員既然是代表人民參與審判,參加到對法院的監督中,由人民的代表機關――人大來遴選和管理不存在任何理論和實踐的障礙。當然,因為法院陪審員日常工作更為熟悉,協助管理有利于人大了解情況。這樣,人民陪審員才能盡心盡力參與審判,不再是擺設的花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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