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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關系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因果關系問題,一直是刑法理論研究中一個爭論多多的問題。我國刑法因果關系問題的研究,自上個世紀五十年代以來,因受馬克思列寧主義哲學因果關系理論和前蘇聯(lián)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影響,宥于必然性和偶然性以及在原因上內因和外因的爭論中,造成理解上的混亂。本文從普遍的立場出發(fā),借鑒英美法國家刑法因果關系理論和大陸法國家刑法理論,區(qū)分刑法因果關系和事實聯(lián)系及事實因果關系,從刑法的目的、任務和機能的角度重新認識刑法因果關系,并對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研究的現(xiàn)狀提出了一點建議,最后,對同樣存在許多爭議的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問題進行了簡要的討論,或者從這個新的思考角度,可以對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有所裨益。
關鍵詞:事實因果關系 刑法因果關系 不作為犯
刑法學上的因果關系理論,是刑法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大陸法系國家,自十九世紀提出因果關系理論至今,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學說和觀點,且隨著刑法理論的向前發(fā)展,先后出現(xiàn)了一系列極有影響的因果關系理論。而英美法國家刑法學中的因果關系理論,則將因果關系區(qū)分為事實因果關系和法律因果關系。所謂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就是客觀存在于外界之中的先行為與后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聯(lián)系。這種聯(lián)系是純自然的存在,與人的主觀認識沒有任何關系,與法律規(guī)定也無關。而所謂法律原因,就是在法律上有價值的原因,也就是事實原因中,能夠被法律認為應讓行為人對產(chǎn)生的危害結果承擔責任的原因。[1]我國的刑法理論,秉承前蘇聯(lián)的刑法理論,在因果關系問題上,局限于馬克思列寧主義哲學上的必然性聯(lián)系和偶然性聯(lián)系以及內因和外因的論述上,而造成對刑法因果關系的種種理解,從而使學說觀點長期爭論不休。一方面固然有利于刑法理論的研究和發(fā)展,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對因果關系的理解混亂不堪。在刑法因果關系問題上,還存在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對象、范圍以及刑法因果關系的機能等一系列問題的爭論。
一、刑法因果關系的界定
刑法因果關系,有的學者認為,是指犯罪實行行為與對定罪量刑有價值的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guī)律的聯(lián)系。[2]也有的學者認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關系,是指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3]還有的學者認為,刑法因果關系是作為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jù)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因果關系,同時又是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關系,是事實因果關系與法律因果關系的統(tǒng)一。[4]種種不同的觀點,分別從不同的角度理解刑法因果關系。從以上的觀點中可以看出:(一)刑法因果關系首先是一種聯(lián)系。根據(jù)馬克思列寧主義哲學,事物之間的聯(lián)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立的存在的,而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聯(lián)系著的。(二)刑法因果關系是一種人的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聯(lián)系。因為只有人的行為才能給予法律上的評價,自然力或者動物力縱使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結果,也不能以刑法來處罰它們。(三)人的行為是有主觀罪過的行為,才能成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沒有主觀罪過,人就不能對他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自然不能認為行為和結果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雖然我們在研究和司法實踐中認定因果關系時,應考慮各種事實的條件,但只要被確定為刑法上的原因的人的行為,則必然有主觀上的罪過。除了上述的幾種觀點,我們能否從其它的角度來觀察刑法的因果關系呢?答案當然是肯定的。
要從其它的角度來看刑法因果關系,應該先考察刑法因果關系的機能,以及研究刑法因果關系要解決的問題。刑法的因果關系理論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判斷因果關系是否存在的問題,二是判斷存在的因果關系對犯罪構成要件有無重要性的問題。[5]刑法的因果關系有兩個機能,一是定罪的判斷機能,即根據(jù)刑法的因果關系,要為誰定罪,也即判斷犯罪的主體。二是量刑的機能,即在各個犯罪主體之間如何讓其承擔刑事責任。這兩個機能和上面的要解決的兩個問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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