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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清末德國法對中國近代法制形成的影響 論文
自1840年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國家之后,清政府面對列強屢戰屢敗。當時許多有識之士強烈要求變法,建立新的制度,以富國強兵,抵御外侵。本文就當時清政府變法過程中以德國法為范本來改變傳統中國封建法律的原因,中國引進德國法的直接途徑和間接途徑,德國法對中國近代法制的積極影響作了客觀分析和研究,指出中國近代法制是以德國法為藍本、并間接參考了日本明治維新后仿效德國法基礎上制定的日本法。德國法對中國近代法制由落后殘酷的封建法變為相對先進文明的資本主義法具有積極影響。
作者王立民,1950年生,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系副教授、博士。
1840年以后,清政府與列強頻頻交戰,又屢屢敗退。許多有識之士強烈要求變法,以富國強兵、抵御外侵。鑒于“如今日中國不變法,則必亡是已”①,清政府不得不接受變法要求。那么,中國變法應以哪種法律為范例并作為重點引進對象呢?首推“歐法”,其中主要是德國法。以后的歷史也證明,德國法對中國清末時期的影響最大,與其他國家的法律相比,可稱第一。
一
為什么中國重視從德國引進其法律呢?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種。
第一,當時的德國法是歐洲最優秀的大陸法。德國法繼承和發揚了羅馬法的優良傳統,是羅馬法的直接繼承者。“播乎歐洲為羅馬法系,是為私法之始,更進為日耳曼法系。”②羅馬法被認為是“以私有制為基礎的法律的最完備形式”③。德國法又優于羅馬法的其他繼承者。就以民法典來說,德國民法典與法國民法典雖同宗于羅馬法,但前者更勝后者一籌。“德國《民法典》與法國《民法典》同屬大陸法系,但前者編纂于后者施行一個世紀以后,因而,更能取得法學實踐和理論上的成就。各國法學家都認為前者比后者更系統化、現代化、條理化,用詞更簡練,內容更確切。”④這同樣為其它歐洲國家的民法典所不及。正因為它的這種優越性,所以德國法實是當時歐洲大陸法系中的最優秀者。德國法的這一優越性由其獨特的社會條件為背景,其中它的古典哲學尤為注目。德國的古典哲學在世界上享有盛譽,它在唯物論和辯證法方面的成就,為世人所信服。以這種哲學為基礎,德國法便具有了邏輯嚴謹、概念精確和規定細密的優點,民法典就是如此。“德國民法典比法國民法典更為發展,它有德國的古典哲學為基礎,能準確地表達法條的含義。”⑤與此有關聯的是“德國的立法技術比較好”⑥。中國的傳統法律以成文法為特征,接近大陸法,遠于普通法。因此,中國在引入“歐法”的時候,首選歐洲的大陸法,并以它的最優秀者德國法為主要參考模式便是順理成章之事了。
第二,有引進德國法并取得成功的先例。在中國吸收德國法以前,已有許多國家引進過德國法并取得成功。這里既有歐洲國家,也有亞洲國家。在歐洲,德國法作為大陸法的優秀者而被一些歐洲大陸國家所援用,并成功地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形成了自己的法制。其中,襲用德國民法典的情況十分普通。“德國民法典被中歐一些國家所接受,因為它被認為是最好的。”⑦對于這一點,清政府的考察團成員在考察歐洲后,亦有深深的體會。一位考察大臣在回國后說:“詳考(歐洲)各國制度,以德為主,以各國為輔。”所以,他認為中國有必要學習德國的各種制度,“妥籌辦法”⑧。在亞洲,日本是出色引入并運用德國法的國家。以軍事法為例。日本在甲午戰爭前已沿用德國的軍事法,并使自己的軍隊日益強盛,以致能在甲午和日俄戰爭中取勝。“日本軍事無論事之巨細,無不奉德國為師,甲午之役,既經戰勝,去歲夏挫強俄。”⑨其他國家能在接受德國法后變得強大,中國為什么不能以他們為鑒,也走一走這條路呢。
第三,德國的有些社會情況近似于中國。德國雖是歐洲國家,但與其他歐洲國家相比,有些社會情況較近似于中國。比如國家的政體和人民的勤儉質樸之風都是如此。經過考察和比較,一些清政府的要員已認識到德、中的政治制度十分相近。當時任直隸總督的袁世凱曾說過:“各國政體,以德意志、日本為近似吾國”。因此,他認為有必要再派員出使到德日兩個國家,去進一步了解憲法情況。“擬請特簡明達治體之大臣,分赴德、日兩國,會同出使大臣專就憲法一門,詳細調查,博訪通人,詳證故事”。⑩清末考察大臣戴鴻慈在德國考察數月以后,覺得德國人民的勤儉質樸的習俗與中國人民的非常相似,說:“其(德國)人民習俗,亦覺有勤儉質樸之風,與中國最為相近。”法律植根于社會,其內容又由社會所決定。因此,在相似的社會情況下,完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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