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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國(邊)境芻議論文
關鍵詞:
偷越國(邊)境 構成要件 邊境制度 出入境許可 擬制國(邊)界
內容簡介:
偷越國(邊)境是一種常見的違法犯罪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國(邊)界,國(邊)境,國(邊)境制度具有不同的含義。偷越國(邊)境的性質是違反我國國(邊)境管理法規所確認和保護的出境許可制度、入境許可制度、指定口岸通行制度。
偷越國(邊)境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可以分為四種,即未經出境許可;未經入境許可;不從指定口岸通行;不經過邊防檢查。符合其中任何一個或者多個表現的出入境行為,都是偷越國(邊)境。
偷越國(邊)界的構成要件,可以分為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四部分。實際越界不是構成要件,但是會產生法律后果。
偷越國(邊)境是行為犯。邊防檢查一線可以看作法律的擬制國(邊)界。在認定既遂的行為程度上,應當參考合法出入境的情況,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認定持偽假證接受檢查、登上或即將登上出境的交通工具、事實入境等為行為既遂。
作者:劉建昆
偷越國(邊)境芻議
“偷越國(邊)境”一詞作為法律術語,始見于我國1979年《刑法》的“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闡發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補充規定》,其第五條規定:“偷越國(邊)境的,公安機關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單處或者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其后,1997年刑法繼承了前法的用法,《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由于世界各國的法律文化傳統不同,對于“偷越國(邊)境”這種社會現象的稱謂和表述也各不相同,有的稱之為“偷渡”、“偷私渡”,也有的國家稱之為“人口走私”,但大多數國家在正式的法律文本中大都用“偷渡”和“非法移民”這兩個概念。我國實踐中則常常使用“偷渡”一詞。①
在我國有關行政法和刑法中,“偷越國(邊)境”經常與“非法出入境”等相關概念混用;由于其視角不同,兼之法律規定相對簡略,在對該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在認識上至今含混不清。主要包括一下幾種看法:
1.偷越國(邊)境行為,即指違反我國國(邊)境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出入我國國(邊)境的行為。②
2.偷越國(邊)境,指違反出入國(邊)境的管理法規,不經規定的口岸、關卡私自出入我國的國(邊)境,或者未辦理合法的手續,或者騙取出入境證件,經口岸、關卡蒙混出入我國國(邊)境。偷越除了從陸地非法出入國(邊)境外,還包括從海上或者空中偷渡。③
3.偷越國(邊)境又稱偷渡偷國(邊)境,簡稱偷渡,是妨害社會秩序行為中妨害國(邊)境管理的違法行為,指違反邊境管理法規,不經批準,不持合法證件,不經指定對外口岸、地點,非法出入國(邊)境的行為。①
4.不具有合法進入目的國(地區)權利(資格)的中國公民、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違反我國邊檢法律法規的規定,未持出入境證件,或持用偽假、他人、無效、騙取的出入境證件,非法出入我國國(邊)境,擾亂出入境秩序的行為。②
以上表述內涵各自不同,其外延也有很大差距,都沒有充分反映出該行為的法律特征。
要弄清什么是偷越國(邊)境行為,必須清楚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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