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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立醫療糾紛仲裁制度的探討論文
醫療行業是高風險行業,由于醫院醫生的水平參差不齊,醫護人員的職業道德及責任心不同,醫療后果的難于預測性等因素.使得在醫療過程中經常發生對病人不利的損害結果:同時,由于患者方面對醫療知識了解程度的不同及對醫療風險程度的估計不足,總是抱有很高的期望值,一旦發生不可預見的后果,往往首先考慮的是醫院或醫護人員沒有盡心盡力甚至認為是醫護人員的責任事故,這些因素造成醫療糾紛的不斷發生。
醫療事故的頻繁發生,不僅給患者及其家屬帶來巨大的身心損害,而且導致醫患關系緊張,甚至引發社會矛盾。如何處理因醫療事故導致的醫療糾紛已經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國務院新頒布的行政法規《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解決醫療糾紛方式仍停留在《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三種方式上,有許多不足之處。因此,醫療糾紛的處理一直是困繞我國衛生界的一大難題。筆者結合當前醫療糾紛的實際情況,在研究我國的《仲裁法》、民商事仲裁制度和勞動仲裁制度的基礎上,對于建立醫療糾紛仲裁制度作如下探討。
一、 醫療糾紛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仲裁是一種最為重要的非司法訴訟解決爭議的方式,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建立醫療糾紛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可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解決醫療糾紛方式的局限性
《醫療事故處理條理》規定的三種方式:①醫療單位與病員及其家屬自行協商解決。②衛生行政部門處理。③人民法院處理。這三種方式對于解決醫療糾紛、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起到重要的作用,也有許多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
1、 協商和解的方式不利于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醫療單位愿意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原因之一是寧愿“花錢買平安”,以減少萬一敗訴時在社會上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之二是減輕善后工作的難度等。患者一方則為了多得到經濟補償。協商和解容易造成病人之間的攀比,要價越來越高,醫院難以承受,而導致矛盾激化,擾亂醫院正常工作秩序。此外,協商和解容易掩蓋錯誤,甚至? 缸鐨形??磯嚶醒現厥е靶形?牡囊攪剖鹿剩?ü?靶?毯徒狻鋇姆絞澆餼觶?梢約炔患?ǎ?膊歡ㄐ裕?攪頻ノ徊淮又形?〗萄擔?筆氯艘膊懷械T鶉危?交妓?降暮戲ㄈㄒ嫻貌壞獎;ぁ?br>
2、 衛生行政部門處理。行政處理醫療糾紛的權利機構基本是醫療單位本身和醫療單位的領導機關。在行政處理醫療糾紛中,處理糾紛的權利機構多從本位主義出發,首先考慮如何保護自己的醫護人員和如何維護醫療單位的經濟利益。難以避免發生 “同行相親”、“隸屬偏袒”等問題,容易造成處理結論的失真,病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3、法院處理有一定的局限性。醫生是一種高風險的職業,非經專業訓練難以對專業問題得出客觀科學的評價。法官由于不懂醫,處理醫療糾紛不可能得心應手,醫患雙方的權利無法得到充分保證。部分患者判決結果不滿意,以糾紛為理由砸毀醫院設施或毆打醫務人員。更多的情況下,由于法官不懂醫療行業的特殊性,而不公正作出的判決,挫傷廣大醫務人員的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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