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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審理房地產法施行前相關案件的探討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后,致使全國各地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中,產生了適用法律與處理結果的不統一。鑒于這種情況,1995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777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并通知全國法院貫徹執行。但在審判實踐中,曾有過一些在城市房地產法施行前發生的房地產行為且又不屬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答”范圍之內的特殊類型案件,應如何正確適用何類法律來調整,各地人民法院也尚未統一。下面即發生在城市房地產法施行前的一宗與房地產糾紛案件相似的案件和相關問題提出共同探討。一、案情簡介
原告海南金峰房地產開發澳大利亞公司以下簡稱“金峰公司”于1993年5月18日向定安縣人民政府、原定安縣國土局申請征地建“金峰富豪花園”和度假旅游項目,同年9月23日定安縣人民政府以定府函1993377號文批復,擬同意安排在定安縣仙溝鎮屯坡建設規劃圖中的第17、18號約160畝土地給該公司,作為興建該項目用地。同年9月27日定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向原告發出第10號“繳款通知”,該通知要求原告按每畝人民幣1000元向縣土地管理局繳納定金。同年10月22日被告定安縣建設與環境資源局?即原定安縣建設委會員、定安縣土地管理局、定安縣環境資源局以下簡稱“定安建環局”完成了原告金峰公司的用地紅線圖,同年11月給原告發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用地紅線圖。同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送達用地報告通知書,通知內容為,用地面積160畝,按每畝綜合地價款13000元,預收每畝設施費10000元,土地管理費按地價總3%。測繪確權費133元?,以上合計2211680元。原告根據定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第10號繳款通知及被告的上述通知,分別于10月30日向原定安縣建設委員會繳交了規劃用地管理費與測繪費15120元、同年11月22日向原定安縣環境資源局繳交了項目報建費及環境質量調查費5000元、同年11月22日向原定安縣土地管理局繳交征地款16萬元、1994年2月16日向原定安縣建設委員會預交基礎設施費50萬元,被告一共收到原告各項款項四筆合計人民幣680120元。后來,原告既再也沒有按被告通知要求付清各項款項,同時也沒有證據證明要求被告辦理相關手續而遭被告拒辦,且雙方也一直沒有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被告也尚未為原告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另是,被告安排給原告的建設用地早在1993年7月25日進行了總體規劃和相關建設,完成了三通一平的基礎設施工作?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無需舉證?。
后來,由于海南房地產業的急劇下滑,原告再也沒有請求被告辦理相關的用地和建設該項目的手續,被告于2000年5月8日在海南日報上發出通知,限原告及相關單位于2000年5月30日前持有關證據到定安縣國土局處置積壓房地產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逾期將按有關規定處理。但原告一直未予理采。2000年12月原告以被告收取其上述款項,從未與原告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和履行土地出讓行為,雙方的民事法律關系沒有成立,致使原告未能開發該項目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雙倍返還定金32萬元、項目報建費及環境質量調查費5000元、基礎設施費50萬元、規劃用地管理費及測繪費15120元,四項共計人民幣840120元,并支付欠款?840120元?的利息441893?63元,同時賠償原告在征地業務活動中各種費用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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