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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知情權行使要適度
公眾知情權是公民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和權利,它為新聞界、出版界等輿論單位及時報道新聞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新聞界為滿足社會公眾知情權和公正評論的要求,大量報道和評估公眾感興趣的事件,不可避免地要觸及到個人隱私問題。隨著人格平等觀念不斷深入人心,對隱私權的保護越來越受到重視,由于隱私權問題引發的新聞官司成為熱門話題。為正確發揮新聞的輿論監督作用,筆者認為,在對新聞自由予以必要法律保護的同時,需對其作出適當的限制,以防止新聞自由權的濫用。有關他人隱私的報道,應限于不使當事人感到不安的限度,即把握好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兩種權利的“度”。
首先,要劃清普通公民與社會知名人士的界限。名人、公眾人物是社會關注的熱點,他們所從事的活動一般與社會公共生活有關,并構成社會公共生活的一部分,他們的一些隱私已成為公眾社會知情權所指向的對象,因此對名人隱私權的保護要進行必要的限制。名人、明星效應離不開新聞媒體的宣傳和披露,名人獲利于新聞媒體,也就應受制于新聞媒體,放棄一部分隱私權也是他們獲得成功所付出的必然代價。
其次,要區分一般公民與政治人物的界限。政府官員從一方面講是普通公民,應該享有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權利,包括隱私權;從另一方面講,他們對公共事務負有特別的責任,自然就要求他們具有良好的品德、優秀的才能,保持一定的“透明度”,而且其政治、經濟、社會活動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要受公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故其隱私權應受到一定的限制。
最后,普通人在不同情況下具有不同的隱私范圍,要區別對待。某些本來純屬普通人私人事務的事情,在特定情況下也會與社會公共生活發生聯系而不能成為隱私。這主要指普通人違反了法律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因卷入引人注目的特殊事件等原因而成為“非自愿性公眾人物”,其隱私權受保護的范圍則較普通人正常情況下相對縮小。
公眾知情權行使要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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