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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勞動教養立法的基本形勢
從勞動教養立法工作順利、健康發展的立意出發,本文專門就有關勞動教養立法工作進程的幾個基本問題,應當說是比較基礎、邊緣和綜合的問題,談點個人的看法。我認為,對這幾個基本問題的正確認識,是實現勞動教養立法科學化的基礎和前提。我對中國勞動教養立法基本形勢的認識可以簡括為“四個歷史必然性”:
(一)中國勞動教養獨特存在的歷史必然性
中國的勞動教養產生、存在和發展于中國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功過是非”無需專門和過多的評價,簡單地講,它以自己獨特的方式存在至今確有其一定的歷史必然性。現在困擾勞動教養的法治和人權兩大難題,在勞動教養產生時代的中國社會普遍地還沒有形成為一個問題。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政府的行政權和司法權也沒有什么明顯的界限,行政權的范圍和規則也都沒有明確、嚴格的規制。這是勞動教養問題與監獄行刑問題的最大區別,也是勞動教養立法遲遲難以出臺的根本原因所在。所以,我認為,今天進行勞動教養立法時,從實際的意義上講,無需過度地對現實的勞動教養進行這種“回頭看”式的價值層面的分析和評判,而只需從現實的要求和發展的趨勢出發即可。
(二)中國勞動教養立法問題提出的歷史必然性
基于同樣的緣由,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幾乎與當時的勞動改造立法同步,勞動教養立法問題也被歷史性地提到了人們的面前。這個時代不僅僅是中國提出了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問題,更重要的是中國社會正在發生真正的歷史性變革。法制和法治成為社會生活普遍的基本規則,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在人們尚欠清晰的理念中特別是在與勞動改造結合的意義上,提出勞動教養立法問題是必然的。但出乎人們預料的是,正是在進行這種勞動教養立法的努力中,才逐步發現了勞動教養與監獄問題的根本不同。政府權力的規制、公民自由和權利的確認以及勞動教養的司法化建構等,都是監獄立法不曾遭遇的十分復雜的問題。
(三)勞動教養立法現狀的歷史必然性
我們對勞動教養立法現狀的基本認識是,在過去15年左右的時間里,中國社會不具備出臺勞動教養法的條件,勞動教養立法的時機發育尚不成熟。至少我們現在還難于形成對勞動教養立法問題的科學認識,今天的勞動教養立法應當從零開始,從科學性的而不是工作性和事務性的調查研究開始。因為,目前在缺乏必要論證和準備的條件下,直接從事勞動教養法典起草的立法工作的社會條件、理論準備和實踐基礎都是不充分的。
首先,勞動教養立法與國家的體制即憲法規定的國家與公民和個人的關系有關、與政府的行政權力有關、與國家的司法程序有關、與國家的司法體制特別是刑事司法體制有關。因此,必須基于對中國社會結構、政治經濟形勢和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發展方向等一系列基本問題的正確認識,才能真正把握勞動教養立法的要領。上述客觀情況實際上對勞動教養立法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離開了對這一社會條件的科學而深刻的分析,勞動教養立法就只能是就事論事,只見樹木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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