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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乘客須知引發的思考論文
世上有兩物,愛好者不當去觀察其制作過程。兩物者,一為香腸,一為法律。
——俾斯麥
那天,為趕去南京的火車,和友人在街上隨便攔了輛出租車。不想大清早上海的道路就開始擁擠起來,車開得有些艱難。我不經意地看到貼在司機防護隔離板上的乘客須知(或許是出于一種法律人的敏感?)。讀來,覺得這其中的一些條文還是值得做些思考的。
尤其是以下幾條,原文肯定記不全了,大致意思是這樣的:司機(1)不得在車廂內抽煙,(2)不得向車窗外吐痰,(3)必須按乘客要求調節空調,(4)要按乘客要求播放音樂或廣播,(5)在乘客上下車時必須使用“您好”、“再見”等禮貌用語……否則乘客可以拒付車費。
而當天的情況是,司機在我們上車時沒說“您好”直接是問“到哪”;氣溫還是有蠻低的,司機沒開空調,倒開著車窗;他竟然放F4的歌;吃紅燈的時候明明還朝外面吐了一口痰。那么,我們是否可以此拒付車費呢?由于得趕火車,我們沒多想還是乖乖地付了車費。但之后,我一直在想這個問題。我們如果提出拒付的要求,司機會有怎樣的反應?我們是否可以不付車費?或者,我們是否可能不付車費?再進一步,這個規則是否保護了我的利益?或者,這個規則是否是有效率的呢?
很顯然,按照那個乘客須知,答案是毫無疑問的。但我們都深知,實際和理想往往是有很大出入的。字面上的規則和人們生活中的做法也是千差萬別的(或許正因為這些差距推動著法律不斷進步!)。為了解答以上的這些疑問,我想分兩個維度來談。
法律(在本文的語境下法律和規則可以替換使用)的生命在于實行,紙上的法律是死的。法律的實行大致可分兩種。一種是行為前和行為中的實行。這時,法律的價值體現在行為人對這些規則的遵守。另一種實行是行為后的。法律此時的價值體現在對違反規則之人的懲罰。這就牽涉到一個證明的過程。只有證明行為人確實違反了規定,才允許對他施以法律上的責任。而這一點正是那個乘客須知很難做到的。設想我們對那個司機基于上述事實提出不付車費。他一定會反問我們“你說我朝外吐痰,沒用禮貌用語……你有證據伐?”,若碰上一個脾氣不好的還會加上一句“少跟我來這一套,拿錢來!”。是啊,我憑什么說他違反這違反那的呀?至于禮貌用語和音樂根本就沒留下什么物理痕記,唯獨那口痰還有些價值。要是我們再原路返回找到那口痰做個DNA鑒定什么的,或許還能證明司機確實違反了規則。但且不說這樣的成本會很高,即使真的這樣做,是否能找到那口痰也并非肯定。所以,結論是我們無法證明司機違反規則。規則在此是無效的。
難道司機就真的可以不受規則約束了嗎?朋友告訴我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或出租車公司反映啊。我對此是持懷疑態度的。首先,不管向消費者協會還是出租車公司反映都會面臨舉證上的尷尬。其次,出租車公司此時并不是一個中立的裁決者,一旦查實司機確有上述違規行為,其聲譽一定會受到影響。我相信每一個理性的經營者都會胳膊朝里拐。肯定有人問,自己定的規則都不遵守,那還去定它干嘛?其實這正是商人的經營策略啊!他們把規則當廣告使呢(當然這只是我的主觀猜測)!
綜上得出的結論是,由于規則的內在缺陷,很難在事后切實維護乘客的利益。那么規則在事前能否對司機的行為構成一定約束呢?如果命題成立,這個規則還是有效率的,因為仍然保障了乘客的利益。我們在此引入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假設有司機A和乘客B 。A按照規則行為需花費一定成本,因為他不得不改變自己的一些習慣,如果開空調還意味著更多的汽油錢,總的記作成本X。而A收到的車費Y可看作他的收益。A遵守規則其凈收益為Y-X,反之為Y。按照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般規律,A一定會選擇不遵守規則,這是他的最優選擇。B的行為是在A行為的基礎上發生的。既然A無論如何都會不遵守規則,B只能選擇付錢。因為,一旦B選擇拒絕就意味著辯論、舉報等時間和精力上的額外支出。因此,付錢并保持沉默是B的最優選擇。以上分析也確實和我們在現實中的行為相吻合。
當然上述分析抽象掉了一些因素,比如說榮譽感。司機完全有可能出于企業形象的考慮選擇遵守規則。但僅就一般而言,原本是維護乘客權利的規則,卻促成了司機對其的違反,非但起不到保護乘客的作用,還間接讓乘客的維權意識變得越來越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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