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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香港基本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治的保障
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保護香港居民的合法權益,很重要的一個條件是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治,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香港基本法)對保障香港的法治作了詳細的規定,具體說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變,這是對香港法治的有力保障
所謂香港原有法律是指香港一九九七年前香港立法局制定的法律和習慣法。香港基本法第八條規定:“香港原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這是說香港原有法律在一九九七年后,絕大部分都予以保留,只有兩種情況下不保留,一是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觸、具有殖民主義色彩;二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了修改。所以在一九九七年后香港原有法律,絕大部分都被保留,這就避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后發生法律空缺,保證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繼續有效。香港原有法律比較完備,基本上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和香港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需要。原有絕大部分香港法律的保留,有利于保護資本主義私有制和香港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符合香港居民的愿望,有利于香港社會的穩定,有利于香港居民合法權益的保護。所以一九九七年后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保留是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治有力的保障。
雖然按照香港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同本法抵觸者外,采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即香港原有法律是否在一九九七年后繼續有效,要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事先審查,經過審查后宣布采用,方為有效。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查香港原有的640多個條例和1100多個附屬立法后,宣布整部條例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觸的只有14個,部分條文與香港基本法相抵觸的只有10個,這些條例只占被審查的原有法律中的3.7%。可見不被采用的法律是很少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這些法律,一方面采取非常嚴肅慎重的態度,另一方又采取靈活寬松的辦法,能采用的盡量采用,不輕易宣布不采用,這不但有利于香港政權交接的平穩過渡,而且有利于香港的法治。
二、香港基本法規定全國性法律基本上不適用于香港
它一方面宣布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保留,繼續有效,另一方面又規定內地的法律絕大部分不在香港適用,這就進一步加強了香港的法治。所謂全國性法律是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在全國范圍內適用的法律。這些法律主要是從內地的情況出發、符合內地的特點,基本上是內地的法律。根據“一國兩制”方針,全國性法律絕大部分不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根據這一條規定,絕大部分全國性法律包括民法、刑法、訴訟法及經濟法等都不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的只有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規定的少數幾個法律,如《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以及我國國籍法、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國徽法、領海及毗連區法、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等。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依照法定程序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作出增減,但是它又規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于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的法律。”這就嚴格規范了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使全國性的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上不適用。
由上可見,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主權,只有極少數全國性法律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這就保證了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各自適用不同法系的法律,內地適用社會主義法系的法律,香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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