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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格權先于身份權”原理蘊涵的憲政價值
「摘要」民法是權利法,權利是民法的核心,民事權利原理是核心的核心。依照天然原理有機排列權利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是權利的天然秩序復現。本文通過對“人格權先于身份權” 民事權利原理的觀察,發掘其蘊涵的憲政價值。提出大憲政天然秩序與大民法天然秩序,論證了法治與憲政的精髓在于恢復“人格權先于身份權”天理的觀點,為我國昂首走入國際社會,修訂憲法,進行政治體制改革與政治文明建設提供了理論支撐。
「關鍵詞」人格權,身份權,法治,憲政,天理
一、人格權、身份權的具體內容
人格權是一個自然人單獨就自身利益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權利,也是只要作為一個人就能夠享有,而且應該享有的最基本最底線的權利。身份權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天然或者人為的交易獲得的具有身份性質的權利與義務的聚合體,她可以看成是人格權的派生或者延伸,也可以看成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以上的人格權通過自由竟爭或者平等交易產生的聚合體。其根源可以看成廣義的契約關系,享受或者行使身份權必須同時完全履行契約義務,并且不得對獨立的人格權造成任何損害和威脅。
目前已經發掘出來的人格權主要包括:1、自由權系列:自由權、平等權、遷徙權、財產所有權(自由控制自己的財產的資格權)、思想言論良心宗教信仰權、締結契約投票選舉集會結社權;2、生命身體存續權系列: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肖像權、姓名名稱權、隱私名譽榮譽權。
目前已有的身份權包括:1、人身契約與身份權系列:婚姻配偶權、親權、親屬權;2、經濟結社契約與身份權系列:合伙人身份權、股東身份權、法人代表權、決策權、管理執行權、企業法人權;3、政治結社契約與身份權系列:公民身份權、黨派社團成員權、公務成員權、政務成員權、職位權、國家權、世界組織權;4、即時即事契約與身份權系列:他物權、債權、集會成員權 .
二、“人格權先于身份權”原理
人格權先于身份權的理由與自物權先于他物權、物權先于債權、形成權先于請求權、已決權先于未決權等公理是一致的。首先,人格權是一種自權利,因為她的行使無需他人協助,無需協商,故也不允許他人以任何身份、任何理由去干涉。又因為她是人的最基本最底線的權利,受到損害無法做人,故要求法律給以最普遍最至高無上的保護。其次,任何身份都是以隱性或者顯性的契約為基礎的,而契約是以獨立人格權存在為前提的,身份權只能是人格權的派生權利。再次,對身份權的保護不能超出契約的范圍,任何身份權的范圍都以契約為限,違背契約就動了身份權的基礎,使身份本身不復存在。身份都不復存在,還有什么身份權可言?最后,契約理念與內容是否符合天理,是身份是否合法,身份權的行使是否會制造社會動蕩與災難的基礎原因,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的契約和章程不受法律保護,其身份權自然不受法律保護。
身份權受制約的現象我國民法學者早就有精辟論述:“確切地說,身份權一詞只是借用了權利的用語,實為權利義務的集合體。因為,民事主體基于身份權既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也承擔一定的義務” .
三、“人格權先于身份權” 天然秩序的恢復來之不易
人格權天然秩序的恢復是整個20世紀和現在21世紀法治與全球化的主旋律,這里有悲歡離合的浸蘊,善惡生死的交纏,而更多的是血與火的洗禮。
從正的方面來說:人格權在英美法系基本上已經完全獨立出來,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獲得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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