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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指定專人保管的貨款車上丟失,損失誰承擔論文
案情:
張富善、劉小云和楊順才三人每年均會合伙經營花生生意。花生出售后一般都是由劉小云負責結算,帶回貨款。2002年8月19日,三人又收購一車花生,雇請了司機黎竹根的貨車裝運到廣東省廣州市銷售,得貨款13760元。結算后,劉小云用塑料袋將貨款包好裝入自己的一黑色手提包內,放在貨車的檔位空隙間。三人對貨款未指定具體的保管人。三人與司機同日同車返回。車行至江西省泰和縣境內,三人均下車購買烏雞。下車時,手提包還在車上。車行至江西省吉安縣時,司機黎竹根因疲倦停車在路邊休息了數小時。8月20日凌晨六時許,貨車行至劉小云家門口,劉小云下車時,發現裝貨款的手提包不見,后向公安機關報案也未偵破。
意見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應由誰來承擔所丟失貨款的損失,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由劉小云一個人承擔所丟失貨款的損失。因為根據三合伙人以往的做法,均是由劉小云負責結算和帶回貨款,這次的花生銷售,也是由劉小云負責結算,是劉小云將貨款裝入自帶的黑提包內,將貨款控制在自己的手中,此時對貨款的保管義務也就相應地轉移到劉小云手中。劉小云理應對貨款應盡自己的保管義務,現在因劉小云的不慎,不將黑提包控制在手中,而是放在貨車檔位空隙,并且下車時也不加以保管,致使貨款被丟失(或被盜),故劉小云應承擔全部的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由劉、張、楊和司機黎竹根共同賠償損失。因為,劉小云將貨款裝入自己的黑提包內,但并未將黑提包控制在自己的手中,而是放在貨車檔位的空隙,致黑提包于公開境地,也未明確指定黑提包的具體保管人,故三合伙人對裝貨款的黑提包均有保管的義務。三合伙人在整個返途中,對黑提包均未引起足夠的重視,故對黑提包被丟失均負有責任。此外,由于黑提包是在司機黎竹根的車上被丟(或被盜),司機(車輛所有人)黎竹根對自己車上的物品也有保管義務,故司機對黑提包的丟失亦應負責任,故應由三合伙人和司機黎竹根共同承擔貨款被丟的損失。
第三種意見認為,在分清主次責任的基礎上,由劉小云承擔主要責任,另兩合伙人(即張富善和楊順才)承擔次要責任,司機黎竹根不負擔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三合伙人劉小云、張富善和楊順才負責押運共同收購的花生前往廣東出售,應當將出售的花生的貨款安全帶回。本次經營中,雖未具體指定花生貨款明確的保管人,但劉小云負責結帳和經手貨款,并將貨款裝入自帶的黑提包內,故劉小云對貨款負有主要的保管義務。張錦樹和楊順才作為共同的合伙人,在未指定貨款的具體保管人的情況下,雖沒有經手貨款,但對貨款也負有協同保管和提醒、注意的義務。因此,對貨款丟失,劉小云負有主要民事責任,張錦樹和楊順才負有次要責任,司機黎竹根只對自己裝運的貨物(花生)有保管和安全運送義務,因貨款出賣后,貨款已轉至劉、張、楊三合伙人控制,故司機對貨款無保管義務,對貨款丟失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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