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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權利行使與義務履行看雙重國籍不宜實行
多年來中國移民、留學生期望擁有雙重國籍的呼聲,被傳到正在召開的全國政協會上。民建中央提交黨派提案,建議我國承認雙重國籍,并提出讓海外移民涉足政治,以公民身份參加人代會和政協會的設想。(《北京青年報》3月13日)
民建認為,中國移民、留學生期望雙重國籍,其中,有感情方面的因素,更有大量實際需要。“這些需要,同時也符合祖國國家利益,如有利于大量引進海外華裔人才、技術、資金和管理經驗”。民建還提出:承認雙重國籍也將有利于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對承認雙重國籍國家的中國移民,允許其自愿保留中國國籍,不僅可以激勵中國移民身居海外,胸懷祖國,以主人翁姿態維護祖國利益,而且可以吸引海外移民以公民身份,參加人民代表大會和政治協商會議,對國家事務發表意見,為民族振興獻計獻策,同時還有助于建立海外愛國統一戰線,反對‘臺獨’,反對分裂勢力和海外敵對勢力。”
應當說,民建中央提交建議我國承認雙重國籍的提案從出發點來看,其初衷無疑是好的,其為中國移民、留學生著手的拳拳之心,為國家利益的深切之情,都是值得敬佩。但從全面來考慮,這樣的提案并不妥當。
我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國籍是一個公民在一個國家的法律身份,因此,擁有一個國家的國籍的人必然就享有這個國家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也必須要承擔這個國家憲法中所規定應當承擔的義務。
從權利的行使角度上講,每個公民都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享有選舉國家機關領導人和被選舉擔任國家領導人的權利。而從心理學和人類實踐來看,一個人如果擁有雙重國籍就不能很好地行使其權利并不能保證其在行使權利中不會濫用。因為,“一仆不能侍兩主”,如果其擁有的雙重國籍的兩個國家存在利益沖突的話,我們就不能指望他很好地行使權利,在維護一個國家利益的同時而不會損害另一個國家的利益。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中心研究員陶正華就講到,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對外關系中很敏感的一個難題就是,大量海外華僑具有雙重國籍,引起了很多國家特別是東南亞國家的猜疑,造成很多麻煩,影響了中國與這些國家的關系。
從義務的履行上講,一個人擁有雙重國籍更容易造成混亂。我們且不說有些義務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根本無法履行,就是地理的因素不存在,仍然存在大量的問題:一是由于各國的國情、傳統、習俗的差異,對公民應當履行的義務有不同的規定,如我國憲法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如果其另一國籍的國家并沒有作出這樣的要求,其是否應當履行這一義務呢?二是有些公民應當履行的義務各國都作了相同或相似的規定,那么其是否都要履行呢?如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這些義務在世界上許多國家也作出了同樣的規定,那么該公民是要履行雙重義務還是優先履行某一國家的義務呢?
那么,有人提出,能否在給予中國移民、留學生擁有雙重國籍的同時,對他們的一些權利進行限制,免除他們的一些義務呢?我認為這樣的建議仍然不可行,這樣不僅改變了國籍在法律上的含義,也客觀上形成公民的等級區別,破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我看來,解決問題還得從問題的淵源著手。既然我們是要進海外華裔人才、技術、資金和管理經驗,建立海外愛國統一戰線,而現行的一些規定在簽證、定居、人才回流后的家庭安排、子女讀書、創業辦公司和服務的手續等方面,對于中國移民仍然很是繁瑣,那么,我們不妨對曾經擁有中國國籍的中國移民制定一些優惠的措施,簡化手續,甚至允許他們參加政協,鼓勵他們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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