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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規的違憲審查問題
摘 要:我國高校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法律賦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權,所以,我國高校校規是一種自治規章,屬于抽象行政行為。大學生是國家的普通公民,享有憲法規定的權利,但現行司法體制在處理高校校規侵犯大學生憲法權利的行為時存在許多缺憾。為使高校管理法治化,高校校規必須接受違憲審查。法院在審查校規合憲性時應遵循一些原則,諸如法層級效力規則、校規合憲性推定規則、禁止歧視對等規則等。
關鍵詞:高校校規,違憲審查,大學生,憲法權利
引 言
20世紀的最后幾年,中國大陸的公立高等學校,在經歷和實行國家有關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管理、投資、招生、教學科研、畢業就業等多方面改革措施之同時,又面臨著主要來自學生直接發起的法律挑戰。在一股令國人矚目的訴訟浪潮中,公立高等學校,或者以民事訴訟被告身份,或者以行政訴訟被告身份,步入法庭應接著學生的質問,其終于走出了 “象牙之塔”,并開始接受法治的考驗。而2002年發生的西南某高校女大學生懷孕被開除案卻又折射出更深層次的信息,即公立高等學校所制定的規則本身,存在著是否合法與合憲的問題。在憲政主義語境里,法治的本質乃憲治,法治之“法”以憲法為根本。一部制定得良好的學校管理規則,就其終極意義而言,必須合憲且能充分保障大學生權利的實現。然而從當下形形色色的高校管理規則看,其中不乏損及大學生權利的條款,而違憲審查機制的闕如,則使得高校校規難于跳出憲治的盲區。因此筆者認為:尊重和保障大學生合法權利應當從校規的違憲審查開始。
一、高校校規的法律性質
高校校規即高等學校依據國家各類法律、法規,為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等工作正常運行而制定的一系列體現學校辦學特色的規章制度。高校校規具有預先設定性、一定的權威性與強制性,但其畢竟不屬于法的范疇,不具有法的全部特征,只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可被認為是對法律規范的一種補充或完善。究其性質,可從以下兩個層面進行厘定:
(一)抽象行政行為
對高校校規法律性質的分析應當從準確剖析其制定主體——高等學校的法律性質與地位開始。綜觀海外各國,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大學的行政色彩相當明顯。如法國明確將公立大學視為行政機關,而大學教師則為國家公務員;日本一直也是將大學視作行政機關;德國則將學校作為公營造物來看待,其管理是典型的行政管理,使用者若受侵害,應通過行政司法途徑予以救濟。我國沿襲大陸法系傳統,大學性質多為公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法》(以下簡稱《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法》)第28條之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機構享有的招生權,學籍管理、獎勵、處分權,頒發學位證書權,聘任教師及獎勵、處分權等,具有明顯的單方意志性與強制性,符合行政權力的基本特征,因而在性質上應屬于行政權力或者公共管理權力。由此可以推斷,高校是經國家法律授權的,行使國家行政權力或者公共權力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1]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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