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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法院經費保障制度
黨的十五大政治報告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在實現依法治國的進程中,法院肩負著行使審判權的神圣使命。獨立審判,又是行使審判權的一項重要組成部份,而要實現獨立審判,離不開充足的經費保障。孫子兵法云:“大軍未動,糧草先行”,從古到今,充分的物質保障始終是進行一切活動的根本,物質保障也是法院實現審判職能的前提條件。我國法院系統的經費來源,主要是依靠各級政府財政的撥款及法院自身收入的訴訟費作為補助經費。目前我國財政對于法院收入的訴訟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即法院收繳的訴訟費全額上繳給財政專戶,財政統籌后再以預算外資金的形式,根據其經濟實力與法院的開支預算報告決定撥款數額的多少。因此,不同地區的法院得到的財政撥款是各不相同的,也因此形成了有的法院經費相對有余,有的法院經費缺口很大。在經濟發達的地區的法院,訴訟費收入多,經費相對較充足,基礎設施建設,硬、軟件建設相對也較先進。在經濟不發達地區的法院,訴訟費收入少,財政困難,得到的經費也相對不足,人員經費尚無法保證,更何況辦案經費和建設資金?而經費缺乏,已成為困擾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一個難題。在逐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程中,社會經濟正在起著翻天覆地的變革,各類案件劇增,法院的審判業務日趨繁重,現有的經費保障制度已難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筆者認為,在當前強調司法改革的進程中,經費保障機制也應進行相應的改革,應改變這種法院經費單純依靠地方財政撥款的做法,應當實行全國法院系統的經費由國家計劃單列,財政統一撥款,并立法保障司法經費,建立獨立的司法預算制度。理由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獨立的司法預算制度,實行國家單列財政撥款,有其歷史淵源和借鑒。1985年8月召開的第七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了《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下稱“基本原則”),“基本原則”第七條規定“向司法機關提供充足的資源,以合之得以適當地履行職責,是每一會員國的義務”,在基本原則的有效執行程序解釋中,“向司法機關履行職能提供充足的資源”包括根據承辦案件數量任免足夠人數的法官,為法院配備必要的支助人員和設備,以及向法官提供適當的人身安全、報酬和津貼。在國外,大多數國家都將法院經費獨立出來,單獨列入國家預算。日本早在1947年的《裁判所法》中規定“裁判所的經費是獨立的,應計入國家預算內”;美國于1939年設立了聯邦法院行政管理局,專門擔任聯邦司法系統的行政管理職責,由它制定并向國會提出聯邦法院預算,審核并分配各聯邦法院的經費,借鑒外國的有益經驗,針對我國的司法經費財政管理體制中的弊端,我們應該改革這種體制,建立獨立的司法預算體制。
二、建立獨立的司法預算制度,實行國家單列財政撥款,有利于保證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地方政府干涉支配。我國憲法規定: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不受任何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在現行體制下,司法機關的人、財、物,都掌握在同級政府手中,司法機關往往只有與當地黨政機關合作才能正常開展工作,司法權處處受制于行政權,導致司法不公,當遇到跨在區的糾紛時,只能維護本地區利益,形成地方保護主義。由此可見,如果不對這種體制進行改革,司法獨立、司法公正只能是一紙空談!只有在經費保障制度上能保證法院工作的需要,不存在物質利益的干擾,法院才能夠獨立行使審判權,公正地實現其司法職能。
三、建立獨立的司法預算制度,實行國家單列財政撥款,有利于保障法院有充足的辦案經費,保證審判職能的實現,防止司法腐敗的產生,維護司法公正。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各類案件不斷增長,但地方政府安排給法院的經費增長率卻不能與案件增長率成正比。在經費短缺的情況下,有些法院為了解決經費困難,干警的住房、福利、辦公用房緊張等問題,千方百計搞“創收”,或是向當事人、律師、企業單位拉贊助,或是私設收費項目,或是提高收費標準等等。司法腐敗,成為妨礙司法公正的最直接敵人,成為最危險的社會公害。在九屆二次全國人大會議上,代表們反應最強烈的問題之一也是司法腐敗。因此,在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后,特別是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后,再實行人、財、物保障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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