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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國司法制度改革的若干問題
一、中國司法制度改革的歷史背景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中國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有利地促進了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社會經濟的發展,又使得社會各種關系發生著變化,這就要求調整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制度要適應社會的這種變化和發展而發生相應 的變化。在各種法律制度的變革中,與社會實踐和百姓生活關系最為密切的司法制度的改革,自然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中國的司法制度改革就是在這樣的一個大的歷史背景下展開的。
具體啟動中國的司法制度改革的社會背景,大致可以歸結為:中國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向司法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國原有的司法制度已經不能適應這種要求:原有的審判制度已無法適用于新類型的訴訟案件;面對迅猛增長的訴訟案件(1) ,效率不高的審判制度無法迅速、有效的解決,素質有待提高的司法人員也顯得不堪重負,社會秩序也因此受到影響;地方保護主義和部分司法人員拜金主義思想的存在,嚴重地影響了司法的公正性,危害國家的法制的統一和權威,國民對少數司法人員腐敗現象和裁判不公反映強烈。在這樣的一種社會背景之下,如果中國的司法制度不進行改革,社會的經濟發展將受到極大的阻礙。因此,可以概括地說,中國司法制度改革的改革,是源于社會發展的需要。
二、中國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情況
(一)中國司法制度改革的軌跡
中國這次進行的司法制度改革,基本上是沿著強調當事人舉證責任──庭審方式改革──審判方式改革──審判制度改革──司法制度改革的軌跡發展的 .這樣的一條發展軌跡表明,中國的司法制度改革有個逐漸的發展過程:它發端于中國民事審判制度的改革,并以民事審判制度改革為核心,逐漸推進為全面的司法制度改革。而這一過程的形成,與中國的有關司法制度和司法實踐是有密切關系的。
在中國,民事審判的開始源于當事人的起訴,法院受理之后,案件進入庭前準備程序,該程序的主要內容為:由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告知雙方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和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查閱案卷和收集有關證據,決定是否增加當事人或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案件開庭審理階段,主要由法官主持調查和主持辯論,在此基礎上由法官對案件進行評議并作出判決。總之,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居主導地位,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發揮的作用比較小。在傳統上,中國不認為自己的民事審判模式是屬于當事人主義,同時,也不承認自己的民事審判模式是職權主義,但中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都表明,中國的民事審判模式是屬于職權主義(2)。此外,還由于中國法官的非專職化及部分法官素質的低下,從而導致了民事審判效率不高,訴訟期限較長。這一問題,在民事訴訟案件數量不是很多的情況下,矛盾還不是很突出。而隨著民事訴訟案件數量的增多和新型案件的出現,民事審判制度和法官的素質不適應民事審判發展的要求的矛盾就顯現出來了。為了緩解這一矛盾,在司法實踐中,就提出要“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即希望通過調動當事人的積極性和發揮當事人的作用以減輕法院的負擔。而制度的相互聯系性,意味著僅僅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是解決不了問題的或是解決了原有的問題,新的問題又出現了,這就對司法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從而之后又有了民事審判的庭審方式改革、審判方式改革、審判制度改革及全面的司法制度改革。
從中國的司法制度改革的發展情況上看,其起源是為了減輕法院的審判負擔,所以,首先要求進行司法改革的是承擔較多審判任務的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真正探索和開始對司法制度進行改革的也是他們,此后,各地的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對各地的司法改革的實踐經驗進行了總結和交流。1996年7月和199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分別組織召開了“全國法院審判方式改革工作會議”和“全國法院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試點工作座談會”,對全國各地所進行的審判方式改革進行了總結,并在此基礎上,發布了有關司法改革的文件。其中比較有影響的文件有: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和1999年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人民法院改革的總體目標,這就是:緊密圍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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