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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幾個相關問題的思考
為了加強對檢察機關直接偵查案件的外部監督,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確保依法公正履行檢察職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2003年10月初,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十個省、市、自治區的部分或全部檢察院正式啟動了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經過近半年的試點運行,筆者認為人民監督員制度雖然還存在著種種制度上的不足和缺陷,但從其運行和實踐的效果來看,確實更加有利于人民群眾更加關注檢察工作,更加有利于在全社會實現公平與正義,使檢察工作更加符合現代司法制度人文化、科學化、規范化的主旨。由于人民監督員制度還處于試運行階段,盡管高檢院對此提出了宏觀性的要求,但各地檢察機關試行的程度、方法、措施等等還不盡一致,由此,筆者認為在充分考慮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中可能出現各種具體情況的基礎上,應根據司法理論和現實實踐對人民監督員制度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研究,并對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進行一定的規范。
一、檢察機關在人民監督員監督“三類”案件中應注意的程序性問題
(一)必須強化人民監督員個人信息資料的采集工作,確保人民監督員能夠真正發揮作用。為確保人民監督員能夠有效發揮職責,充分行使監督檢察機關辦理“三類”案件的作用,確保人民監督員來源的廣泛性、民主性和公正性,檢察機關負責人民監督員制度工作事務的機構除了應當收集人民監督員的檔案信息以外,還應廣泛走訪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通過談話、聽取介紹等多種手段盡量調查了解人民監督員的個人生活經歷信息,以多方掌握人民監督員的社會關系、人際交往、個人信念,保證人民監督員個人行為清白、品行正直,對檢察工作和案件當事人不存偏見,其目的是避免人民監督員在監督案件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不正常現象。
(二)必須完善遴選具體個案人民監督員的程序,確保人民監督員符合具體個案的特殊要求。為確保人民監督員能夠公正監督檢察機關辦理自偵案件,在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過程中應按照要求進可能多地遴選和聘任人民監督員,聘任數量較多的人民監督員,其目的既是讓人民監督員能夠廣泛代表社會各屆人士和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自偵工作進行監督,又便于檢察機關在監督具體個案時能自由遴選人民監督員,以排除可能出現的各種非正常因素。如:案件當事人對人民監督員要求回避的;第一次人民監督員集體不能達到評議意見,需要另行組成人民監督員集體,原人民監督員集體的人民監督員不能再次擔任同一案件的人民監督員的。這些都需要人民監督員有一定的數量以備遴選。如人民監督員符合監督具體個案的資格,在啟動監督案件程序之前,人民監督員辦公室應根據具體案件排除應回避等諸多情況,然后以隨機抽選的方式抽出若干數目的候選人,并將其名字納入具體個案人民監督員名單內呈報給檢察長,由檢察長決定是否確認其為具體個案的人民監督員,當被檢察長確認決定后,負責人民監督員工作事務的機構應提前三天先電話然后再書面通知人民監督員,告知其被列入具體個案人民監督員名單并請其在準時到達檢察院等候監督案件。人民監督員自行回避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回避的,人民監督員辦事機構應當報告檢察長,由檢察長決定。
為保證人民監督員監督具體案件程序的正常啟動和確保工作效率,人民監督員在監督案件之前,應注意安排好自己的正常工作,不得臨時再以履行公務或以其他事由為由請求退出具體案件的監督。
(三)必須確定人民監督員在監督具體個案中的工作規則,確保監督程序的規范順利進行。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機關辦理的“三類”案件工作,雖然目前還不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必備程序,也并非通常的刑事訴訟活動,但同樣是嚴肅的類司法活動,因此,其特點決定了人民監督員在監督案件時必須充分把握現代法治的精髓和人文主義精神,注意忠于職守、以人為本、堅持公正、保障人權,將法律的嚴明公正與符合情理的人際關系緊密結合起來,始終體現對人的價值和存在的充分尊重。由此,結合辦案,檢察機關應確定人民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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