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國外和澳門地區基本權利的保護上訴
近年來,隨著西方國家加強人權立法的政策取向,一種所謂基本權利的保護上訴(簡稱保護上訴)制度越來越多地為人們所談論。本文特就此項制度作簡單的介紹和分析:一、保護上訴的界定
保護上訴的概念源于西班牙文recurso de amparo.其中文首見于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翻譯的葡萄牙議會于1991年制定的《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其中的recurso與中文上訴概念不完全一致,我國法律的上訴僅指對某一司法判決不服,而向上一級起訴,即上訴不是針對原審的原告,而是針對原審法院,亦包括針對其他公權行為(包括立法行為和行政行為)直接向法院起訴;至于amparo,與中文的“保護”差異更大,它的最初的含義為西班牙?美洲法官方就土地保護請求在作出調查和確認前發出的一種文件,相當于使有關的權利得到保全。
1917年《墨西哥憲法》首次將保護上訴規定為不同于普通訴訟的一種特定司法手段,用以維護憲法基本權利,并制定了一部實施法律,具體規定了五類保護上訴,即個人自由的保護上訴、司法上的保護上訴(或廢除性保護上訴)、行政上的保護上訴、農業上的保護上訴和針對法律的保護上訴。此后,這一制度流行于美洲西班牙語系和葡萄牙語系的一些國家,歐洲和亞洲少數國家和地區也不同程度地引進了這種制度。目前實行保護上訴的國家和地區有:巴西、委內瑞拉、西班牙、哥斯達黎加、洪都拉斯、巴拿馬、阿根廷、危地馬拉、薩爾瓦多、秘魯、智利、哥倫比亞、德國、奧地利、瑞士、斯里蘭卡、尼泊爾、韓國、西薩摩亞、佛得角及澳門。保護上訴的規定大都屬于憲法性規范,并有相關配套的實施法律。
保護上訴具體內容在各國的立法上有所差異,其一般概念可理解為,它是一種以違反法律所保障的基本權利為依據,直接向法院提起的不同于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特殊訴訟形式。其特殊性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方面,被動主體(被訴人)均為公共當局,包括立法部門、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主動主體(上訴人)為任何主張一項正當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
2.客體方面,被保護的對象性質上是受“公權”侵害的基本權利,這些基本權利往往與人權、自由、人身保護、憲法公正等相聯系。這一特征是保護上訴制度的最主要標志;
3.內容方面,保護上訴制度的內容在各國規定很不一致,有的范圍很廣,有的范圍較窄,除了直接涉及憲法基本權利以外,有些還直接涉及農業權利、國籍權利、個人資料權利、甚至包括國際公約規定的某些權利。法律規范性質主要屬于保護性規范;
4.程序方面,強調程序的簡易和快捷,以及“非要式性”,以最及時地保護上訴人的權益;
5.管轄方面,已設立了憲法法院或最高法院憲法法庭的,由這類審判機構管轄保護上訴案件;未設立這類審判機構的,由法定的審判機構(大都為較高級別的審判機構)管轄,但也有規定為任何法院均具有管轄權;
6.訴訟請求方面,保護上訴的訴訟應直接提出,即直接就受侵害的基本權利請求司法保護,而不是就其他權利(如一個案件涉及的具體民事權利)提起的訴訟。
二、各國保護上訴制度比較
(一)墨西哥
一般認為,墨西哥是最早規定保護上訴制度的國家。早在1841年墨西哥猶如敦州憲法即有這方面的規定的雛型,1847年和1857年的墨西哥憲法規定了“權利保護上訴”制度,1917年的憲法正式將保護上訴作為“司法上維護基本權利的
[1] [2] [3]
【國外和澳門地區基本權利的保護上訴】相關文章:
澳門地區土層地震波速的測量結果05-03
澳門地區大氣污染特征及其變化規律04-26
國外邊際地區及邊際化過程研究述評04-28
南極地區和北極地區教案04-25
澳門地區建筑物設計地震動參數研究05-03
西部地區農村生態環境現狀分析和法制保護04-26
國外室內植物的起源和歷史05-02
西安地區濕地修復與保護研究04-30
國外有機食品標準和法規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