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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官的彈劾與司法的公正

時間:2023-09-28 09:24:40 曉怡 法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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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官的彈劾與司法的公正

  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寫過論文,肯定對各類論文都很熟悉吧,論文是一種綜合性的文體,通過論文可直接看出一個人的綜合能力和專業基礎。寫起論文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對法官的彈劾與司法的公正,歡迎大家分享。

對法官的彈劾與司法的公正

  對法官的彈劾與司法的公正 1

  一、司法公正的內涵及要素

  (一)司法公正的內涵

  司法公正的基本含義就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司法活動的過程與結果中必須堅持公平與正義的基本原則,最終達到實現過程與結果的公平、正義。堅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及實體的權利義務分配的公平、正義就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以司法活動為載體,最為核心的就是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因此,本文著重從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出發,找出影響司法公正實現的因素,并提出相關的解決辦法。

  (二)司法公正的要素

  程序正義、實體正義構成司法公正的兩大基本元素。

  程序公正的實現必須滿足以下幾個基本條件:一是,審判程序必須符合公開、科學、合法這三個基本要素。只有同時滿足公開、科學、合法這三個基本要求,訴訟程序才稱的上是公正的程序。二是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和地位的平等。必須在制度上保障訴訟當事人的權利、地位實現平等。三是獨立、廉潔、效率。司法機關及工作人員不受任何外來因素的干預,獨立地行使審判權,才能當事人真正和人民看到個案正義,體會司法公正。

  實體公正要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必須嚴格的適用實體法,裁判結果達到形式正義。證據和案件事實的認定必須做到與法有據。二是客觀正確地認定證據,努力還原案件事實。認定證據時要充分考慮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努力發現事實真相。三是裁判結果能夠適當平衡各方權益。審判案件時還必須努力尋求個人權益與社會權益、集體權益與國家權益的平衡,尋求實現個案公正與社會公正之間的平衡。

  二、司法公正的評價標準

  司法公正并不僅僅是法的司法追求,更是一種判斷“良法之治”與“惡法之治”的價值標桿。司法公正的衡量標準認定的依據更因歷史的傳承、文化的交流、司法實踐中的差異、法學學術流派的多元化發展等因素的影響劃分出多種標準。法律標準與社會標準的探討占據了主流。

  (一)社會標準

  社會標準指的是司法公正必須得到社會公眾的廣泛認可、符合法外秩序規則的價值判斷標準,以社會的公正標準評價衡量司法公正。而這一切規則的踐行是由社會公眾來實現的,所以評價司法公正與否的標準最終落實在社會公眾對司法活動是否合乎公正的判斷上。這一標準側重于從道德倫理、法外秩序以及公眾自身的是非善惡觀、公眾理性評判的自覺等的層面上來評判司法活動。它具有以下特點:

  (1)不確定性,由于個體對具體個案的把握深入程度和分析問題側重面不同,就會出現對此事公平與否的不同評判;

  (2)道德性,在我國這樣一個人治歷史久遠的國度里,人們對公正的認定大都是從道德角度出發所以該標準就呈現了一定的道德性;

  (3)主觀性,個體的價值取向當然的具有主觀色彩。

  (二)法律標準

  評價司法公正的法律標準是以司法活動是否符合法律的程序與實體法律規定為評判標準的。司法公正的法律標準有如下特點:

  (1)確定性,法律的明確、具體,相對穩定就決定這一標準的確定性;

  (2)技術性,這是法律規定本身技術性的反應;

  (3)客觀性,法律規則和原則的客觀性體現了這一標準的該特點。

  (三)司法公正的唯一評價標準

  通過上文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法律標準是評價司法公正的唯一標準。理由:

  (1)法律標準更具有確定性,更能體現看得見的公平。

  (2)法律標準克服了社會標準則主觀性。

  (3)法律標準具有很強的技術性,脫離主觀性更能體現科學性。從理論上看社會標準的主觀性、道德性強,對于一個案件,一個人有一個看法,很難形成比較系統、一致的看法,難以成為公正與否的評價標準。加之法律本身是民意的最高體現,以此作為判斷司法活動是否實現公正既體現民意又具有科學性。綜上所述,司法公正應當以法律標準作為唯一判斷標準。

  三、影響司法公正實現的因素

  (一)司法制度的缺失

  首先,司法獨立沒有完全實現。目前司法機關所有開支都仰仗地方財政的支持,經濟上無法獨立。此外,人員的調動、編制均由地方政府決定。審判委員會始終在案件審理中充當重要角色。

  其次,人民陪審員參與庭審和討論的權利實際上并沒有發揮實際作用,法律事實隨著律師素質的提高都能比較全面的呈現在法官面前,在適用法律上提出的意見法官往往憑借自己的專業知識就已經做出判斷了。這就實際上架空了其作用。

  (二)監督機制不健全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監督的被動性以及社會監督途徑的效力有效性。檢察院可以發表監督意見,但是來源多限于當事人的反應,并不會主動審查案件是否會存在問題。所以監督的重任自然只能靠當事人自己。雖然可以向法院復議和要求檢察監督但是與法官的專業判斷相比,當事人的意見大多數情況下不會被采納。

  (三)司法隊伍建設有待加強

  司法人員的素質直接關系到司法活動的質量。目前,在我國司法系統內部還有大部分的法官并非法律科班出身,未受過系統的法學教育,一些法官的思想出現偏差也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實現。一是唯法是從的思想。把法律視為金科玉律,機械地適用法律,。二是輕程序的思想。三是缺乏法律信仰,地方保護主義傾向。

  四、保障司法公正實現的有效途徑

  (一)完善司法制度

  必須強調司法權力的獨立。這就要求實現司法機關經濟上的獨立,法院有獨立的司法財政體系,由中央財政撥款。法官的人事聘用也可以由法院內部根據本院對人才需求的具體情況,自行決定。

  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杜絕人民陪審員的形式化,在實事認定上強調人民陪審員的作用,自法院調節階段注意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人民陪審員只能是從人民陪審員名單里選擇出來的,而不是由其他工作人員代替。

  (二)落實司法監督制度

  司法公正的'實現,也需要良好的監督機制作為土壤。首先必須清楚認識到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監督體制中的作用,正確的發揮其監督職能。人大對法院工作的監督不應該是個案監督,而是總體監督。必須明確政黨的領導絕不是具體指導個案,而是總原則和精神上的領導。

  檢察院作為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應該把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落到實處,對于案件都必須做到“有案必立”、“實質審查”及時處理。需要擴大監督途徑,利用好網絡這一平臺發現線索,進行監督。正確對待輿論監督和輿論干預司法的界限。個案應該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但是作為個案正義的實現者必須秉持依據事實和法律判案,必要時頂住輿論壓力,用真才實學和法律正義實現個案公正。

  (三)加強司法工作隊伍建設

  提高司法隊伍的整體水平,必須作出以下方面的改進:

  形成法官的培訓機制和晉升機制。定期培訓和交流學習對提升法官的素質大有益處。全國的法官素質總體來說參差不齊。實現偏遠地區的法官到北京、上海等中心城市和經濟發達城市學習,而北京、上海等地的法官能夠定期去國外考察進修,必然能夠提高全國法院法官的素質。當然,這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逐步的實現。

  注重人文精神的培養。法官還必須逐步的樹立實體與程序并重的司法理念,在追求實體公正的同時,注重保護當事人的程序利益,嚴格遵循程序法的基本要求。必須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公正的對待雙方當事人,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和對法律的信仰。

  參考文獻:

  [1]高其才,肖建國,胡玉鴻.司法公正觀念源流[M].北京.人民法院出社,2003.80-93.

  [2]鄧林.論司法公正及其實現[D].重慶.西南民族大學學報,2012(5):33.

  [3]黃長木.論評價司法公正的社會標準與法律標準[D].九江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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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黃麗.論司法公正[J].西北大學學報,2011(1):6.

  對法官的彈劾與司法的公正 2

  摘 要: 司法公正不但保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更加為社會的發展鞠躬盡瘁。司法公正是一個國家穩步發展的前提和保障,司法公正作為社會主義的堡壘,為國家的安邦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貢獻。

  關鍵詞: 司法; 公正; 思考

  一、司法公正的價值

  司法公正對于一個國家來說,事關重要,對于司法而言,其能夠公平正義的實現法律的價值更是重中之重。司法公正不僅關乎公民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對社會產生良好的價值,為法律整個大環境貢獻出屬于法律特有的色彩。司法公正對于個人的價值主要體現在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方面。

  從實體法而言,公民可以有效的利用法律帶給自身的便利性,為自身的行為做出有效的甄別,對于他人的侵害做出一定的法律分析,從而將自身權利有效的利用,產生符合法律意義上的行為準則,長期以往,可以做到知法、學法、懂法、守法,做一個合格的好公民,為社會主義添磚加瓦。

  從程序而言,司法公正可以令每一個公民利用法律的武器來抵御一切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個人的權益得以維護,那么整個社會對于司法體系將會越加的尊重,司法一旦被社會所認可,那無疑對于整個國家的法制建設而言將產生不可估量的價值。如果司法公正沒有程序性的保障,就不會使得公民的權利得到有效的保證,那么無疑對于整個大環境來說也是一次不可小覷的危機。

  司法公正對于社會價值而言主要體現在其正義性和合法性。

  對于司法的'正義性而言,司法體制正義、審判及監督制度正義、律師制度正義、法官選任正義、考核及獎勵懲戒機制正義都會對司法產生一定的促進作用。

  在解決一些法律糾紛之時,還可以利用法律的正義手段,為一些糾紛的解決提出富有法律正義的解讀,從而有效保證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

  司法的合法性主要產生于尋求法律的過程之中,其程序合法,即意味著,司法在一定程度上會利用公正的原則為司法結果的產生負責。司法的程序是百姓維護自身權益以及社會制度合理運轉的前提保障,司法一旦不符合法律本身的規律,其合法性收到威脅的時候,百姓就會對于法制化失去信心,社會制度的維護將會收到很大的挑戰,司法的合法性關乎每一個人對于整個社會安定團結穩步向前的希冀。

  一個國家,只有司法合法性與合理性并存才會令整個社會產生積極的影響。

  二、司法公正的現實意義

  保護個人人權和打擊犯罪。保護個人人權即多數情況下意味著保護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

  而打擊犯罪,即意味著為社會整個大環境形成自身的良好秩序。公民的人權固然需要保護,但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等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的主體,其人權仍然需要法律的保護。司法公正不單單僅針對于合法的主體,對于一些侵害他人的權益的主體,其人身以及合法財產等權利仍然需要法律的保護。這不是法律的不健全,而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次質的飛躍,對于人權問題更加的關注和保護的體現。

  形成人人尊法守法的社會環境。司法程序以及結果正當,會令人們心中對于司法的態度越加的改觀,從而形成人人尊法守法的良好的社會治安。要知道,如果司法不公,輿論對于司法的壓力也會日趨顯現,而不公平的報道也會越來越多,一旦公民心中對于整個司法大環境產生消極的抵觸心理,報復心理一旦在公民心中生根發芽,百姓對于社會越加不信任,一旦出現司法處理瑕疵的情況,百姓就會怨聲載道,法律的公正感將會蕩然無存,那么無疑對于社會主義法治化發展將是不利的。如果只是一味地利用輿論的壓力為司法施壓,那么對于整個法制體系而言將是一種不可言喻的敗筆。

  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當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相沖突的時候,法律將是一個很有效的解決途徑,司法的日益健全,令很多僅憑道德規制無法做到的問題得到行之有效的解決。個人與社會是不可分離的,也是相輔相成的,維護個人的利益,從一定程度上也是對社會的利益的解讀,相信,在日趨發展的今天,法律將會是很好的調節個人與社會的工具,令法律的這桿天平能夠一直平衡的日趨進步發展。

  維護社會穩定,為國家現代化建設提供保障。社會的穩定離不開司法的公平和正義,無論何時何地何種情況,司法的公正永遠是一個國家穩定發展的保證,百姓安居,社會穩定,勢必整個國家都會朝著一個好的方向發展,盡管在發展的路途中會遇到困難,但路途中的荊棘往往有時候會令前行的路途更加的具有方向性。

  總之,無論是司法實體性還是程序性,無論是個人利益得以保障還是社會利益得以實現,司法的公正都將為社會主義法治化體系構建出屬于自己的色彩,使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道路走的更加的堅定,令整個中國在新的司法環境下得到最大化的法律保護,令中國更加的強大。

  [參考文獻]

  [1]曾堅.司法公正與法官中立———對我國法官職業道德要求的法理學思考[J].當代法學,1999( 03)。

  [2]林凌,趙亞濤.論網絡輿論的基本特征[J].東方論壇,2007(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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