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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基層民事執行
摘要:執行是司法實踐中重要的一環,執行難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本文試圖從基層民事執行難的原因著手,通過分析基層國家權力與基層社會之間的關系,找到一種能夠妥善解決 基層民事執行難的方法。關鍵詞:基層① 民事 執行難
執行是訴訟的最后階段,是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實現的保證 ,是國家法律得以具體貫徹和執行的保障,直接關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然而,法院執行難卻一直困擾著司法界。2002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沈德詠主持召開“全國法院加強執行電視電話會議”,坦言法院執行工作“面臨十分嚴峻的形勢”。盡管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對執行做出了統一部署,五年來,各級法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執行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②然而,時至今日,法院執行難依然存在。本文試圖從基層法院執行現狀著手,側重從民事執行方面,對基層民事執行工作提出自己的觀點和看法,以饗讀者。
為了便于展開討論,不至于使述議顯得過于空洞,在次試舉兩個具有典型意義的例子,以便通過對事例的分析得出某些結論。
案例1:1985年55歲的趙琳璧借貸1萬余元投資到陜西眉縣營頭鄉政府開辦的農具廠,一年之后,場子因無法繼續開辦,但他投入的錢卻拿不回來。1988年他將農具廠承包人李某與 眉縣營頭鄉政府告到法庭。1990年竟眉縣法院一審判決,由李某償還趙琳璧款17064.96元,眉縣營頭鄉政府負連帶責任。判決書生效后 趙琳璧多次催促, 因當時法院經濟審理`執行未分離,到1994年5月,此案由執行庭正式立案,因李某無償還能力,營頭鄉政府實際上是被執行人,盡管 趙琳璧多次到當地法院和鄉政府催促,鄉政府態度也很好,但案件無實質性進展。面對記者的鏡頭,趙琳璧 催淚發誓:“不兌現法律白條,死不瞑目”。
案例2001年10月27日,陜西風翔縣農民石五龍之妻因瑣事與鄰居石某父子發生爭執在撕打中受傷,治療工花去5600余元,石五龍將此事起訴到法院。2002年3月8日 風翔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令石某父子共同賠償4481余元,判決生效后,同年4月8日石五龍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交納了有關費用,但法院派人去執行卻沒有結果。2002年6月24日,寶雞市檢察院對此案提出抗議,風翔縣人民法院即對此案再審。2003年4月11日法院維持原判。在隨后下鄉執行中,因石某父子不在而無果。10月28日,百般無奈的石五龍在 風翔縣縣城公開拍賣“法律白條”并且承諾:“有誰能幫我討回這筆錢,我原分一半給他”
上述兩個案件都發生在基層,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法官也做出了努力,然而事件的結果卻令人遺憾-即出現了所謂的執行難。那么基層民事執行難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執行難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而民事判決執行難又有其自身的特點。這種特點根源于基層結構(這里的結構既包括組織結構,社會結構,也包括權力結構)的特殊性。我認為可以從執行主體(國家權力)和執行客體(基層群眾)在基層的現狀來分析。
(一) 首先討論基層群眾的現狀
1、 基層特殊的社會組織結構
基層,特別是農村,以血緣和地緣關系構建了一個復雜的社會關系網,家庭、鄰里、街坊、包括村干部,總是會發生千絲萬縷的聯系。尤其是以血緣為基礎的家族更是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與城市高度發達的物質文明產生的社會聯系不同,基層社會最重要的紐帶是血緣,相對于城市社會最主要的紐帶-利益,似乎更為牢靠。在農村,徹底脫離或者基本脫離自己的家庭是難以理解的。而城市則不同,由于經濟的發達、交通的便捷等,家族的概念幾乎可以沒有,甚或家庭內部的聯系也不必非常緊密。于是,相對于城市,基層的群眾(村民)更容易團結起來,也就是說基層更具有團結性。
同時,由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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