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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權利本位與義務本位
作者:彭 箭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隨著我國經濟建設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社會取得進步后,我國的法學研究也越來越繁榮。但不管法學研究繁榮到何種程度,我們應該肯定,權利與義務始終是法學研究的兩個主要范疇。在1988年6月全國首次法學基本范疇研討會以來,許多學者圍繞“法是以權利為本位,還是以義務為本位”這一論題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張文顯教授的《從義務本位到權利本位是法的發展規律》一文,可以說也是對這一課題的一次富有成效的探討。由于筆者才疏學淺,不敢冒昧對該文作出總體評論,但僅就其中某此問題作一淺論或做些拓展。
一、關于權利的界說
權利是人類文明社會所具有的一種實質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價值追求,也是社會文明演化進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歷史上,人類對權利的探求也可謂是一個艱苦而富有成效的過程,在這種艱苦的探尋過程中,我們不能不提到三位啟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鳩和盧梭。他們對人類認識自己的權利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洛克是以“自然法”作為分析權利的邏輯起點。洛克認為,根據自然法,每個人生來就有追求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權利,或者說,自由、平等和所有權,是人的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因為“自然狀態有一種為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對它起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①然而,這畢竟是一種自然權利狀態,處于這種自然權利狀態之中,每人都有自己的權利,如果每人的這種自然權利全部得到實現的話,就會不可避免地侵犯他人的權利,為了解決這個矛盾,于是需要政府和社會。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政府和社會的存在就在于以維護個人的這些自然權利,或者說,人類需要組織一個公民社會和一個民治政府,以保障這些自然權利的實現。當某些人在實現其權利而侵犯他人的權利(或利益)時,此時,就需要政府出面加以干預和防止,而政府出面干預的方法就是運用政府權利和法律。然而,政府的權利和法律的來源又是什么呢?洛克認為,這就是“社會契約”。即人們為了在社會中相安有序,各自自由地實現自己的權利,每人就必須讓渡自己的一部分權利,并把這部分讓渡的權利共同交給一個機關未管理和行使,這樣就組成了一個公共機關,即政府。不可否認,在洛克的這種假定之下,政府當然可以運用權力和法律來保護自然權利,但是,我們又不能不注意到,既然政府擁有了權力,但誰又能保證政府就不運用這些權力來侵犯自然權利呢?洛克也意識到了這一點,并試圖加以解決,但是,洛克冥思苦想之后,似乎還是沒有找到理想的答案,而最終是由孟德斯鳩幫助為其解決。
孟德斯鳩耗20年之精力寫成了《論法的精神》。在這一書中,孟德斯鳩直接論述權利問題甚少,而是把“權利”換成了一個法國能夠普遍接受的概念——自由。孟德斯鳩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萬石不變的經驗。”②人們既然通過“社會契約”而組成了政府,并給予了政府的權力,那么政府也就沒濫用權力的危險和傾向,一旦政府濫用權力,那么人們的權利就會被肆意踐踏和侵犯。因為,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因為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并地執行這些法律。……如果司法權同立法權合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③可見,為了使人們的自由不被隨意剝奪和侵犯,孟德斯鳩密切注視著國家權力的運行,注視著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之間關系和地位,也正是在這個基礎上,孟德斯鳩提出了“三權分立”之理論,以此來用權力限制權力,用權力來約束權力,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屬不同的國家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三機關彼此制約與均衡。只有在這種權力制約的體制下,國家權力就不會去輕易地剝奪和限制公民的權利,從而使公民的權利得到充分的實現,這樣就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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