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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市場經濟的法哲學思考
2000年10月30日 09:40 文正邦在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其時空條件是處在20世紀90年代并向21世紀交替期中的國際國內經濟發展環境,即它乃是與現代市場經濟相接軌,其目標指向是發達的現代市場經濟。而現代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崇尚經濟法治,把法律作為對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和微觀調節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種手段也都必須納入法制的范圍,并要求整個社會生活的法治化與之相適應。只有這樣,才能確立一整套完備的市場規則,形成和維護高度規范化的市場秩序,保障市場機制的良性運行。所以,現代市場經濟必然是法治經濟。為此,本文特就此主題進行一些法哲學的思考和探索,以期有利于深化對這一重大問題的認識。
在人類社會發展歷程中,有了商品生產和交換就有了市場。然而,在嚴格的意義上,作為經濟類型和經濟范疇的市場經濟,則是伴隨著近代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產生,并在出現了權利本位、契約自由、法人制度等重要的法權關系和法治狀態的情況下才正式形成的。從封建專制體制下的義務本位進展到權利本位,重視人權、自由、民主、平等,這是人類社會的一個偉大進步。當然,資本主義社會的權利本位實質是私權本位,即主張絕對私有權和私有財產神圣,把私權和私利作為推動人們從事一切活動和交往的原動力。這既給資本主義經濟注入了活力,又成為資本主義社會的淵弊。
由于權利本位的確立,使人們的社會關系實現了從"身份到契約"的重大轉換,強調人的主體地位和平等權利。特別是契約自由原則又促進了商品生產、經營者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下進行彼此有利的交往和交易,意味著可以憑靠契約規范來約束交易行為乃至全部經濟行為,從而形成所謂"私法自治"的原則,即所謂"協議即法律"。正如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的:"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可以說,權利本位、契約自由,這是市場經濟形成和發展的基本法治條件,也是市場經濟對法律之需求的深厚基礎和源泉。它們并通過民事責任制度中的過錯責任原則(即"無過錯便無責任")而得以強化,使對個人人格的絕對尊重和個人意志的充分自由成為市場經濟自由發展的寬闊天地。近代發達的市場經濟的形成和發展還得益于法人制度的產生和確立。因為生產要素商品化,法人以商品交換為紐帶形成交換關系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前提。法人作為"社會積累的新的強有力的杠桿"(馬克思語),使獲得資本和積聚資本具有了穩定的法律形式。法人制度有利于確認和保護商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有利于確認和維護市場經濟關系中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它把法律的保護領域和規范范圍從經濟活動中的自然人個體擴大到社會組織及其行為,從而進一步促進了市場機制的社會化程度和進程。
發達的市場經濟經由了從自由經濟向壟斷經濟的發展,雖然由于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私權本位被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所謂社會本位或團體本位所補充,絕對私有權也受到一定限制,契約自由原則因團體契約和法規限制而有所修正,過錯責任原則也因無過失賠償之成立而受到沖擊,但是市場經濟存在和發展的法治條件不但未被削弱,反而得到了進一步的加強,市場經濟對法律的需求越來越突出、迫切。包括對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及其權利、義務關系的確認;對諸如產權關系、市場體系、市場組織和結構等市場經濟制度的規定;對各種生產要素的商品化、市場參加者的行為及相互關系等市場經濟關系的界定;對市場經濟運行機制和各環節的規范等等;以加強對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保障,并反對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等失序性行為。特別還有一個重要方面便是規范政府調控市場的行為,以法制權,以權利制約權力。這些都必須要靠強化法治,健全法制體系和完備法律手段,而且它們已成為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和有機構成。法律對經濟運行不僅起著規范和保障的作用,而且起著調節、引導、組織、管理、預測等作用,它為市場交易行為和整個經濟發展提供一種穩定、明確、普遍的準則和模式,提供一種平等、自由、公正、公開的空間和條件。這正是市場經濟發展所極為需要的。因為市場經濟運行的根本規律即價值規律所體現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以及商品交換的等價原則和競爭機制決定了商品和市場都是"天生的平等派",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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