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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制度

時間:2023-04-27 11:15:1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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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制度

摘要:正義性是有效率制度的基礎,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平等自由原則和差別原則)可以作為制度正義分析的基矗在我國轉型時期,基本制度環境和大多數制度安排是公正的,但是也存在一些制度安排的非正義一面,主要表現為非親貧性、掠奪性和等級性等三個方面。這種制度的非正義性有的是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甚至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如等級制),有的是一些改革的滯后和公共政策的失誤造成的(如非親貧制度),有的是新舊體制摩擦的產物(如掠奪性制度)。推進我國制度公正性的建設應該從以下方面入手:要重視制度公正性的理論研究;探討制度公正性建設的機制和保障條件;強調基礎性制度對次級制度安排的權威性和制約性。

正義制度

關鍵詞:制度公平;制度效率;非親貧制度;掠奪性制度;等級制度

制度分析中人們往往重視制度的效率而忽視了制度的正義性。從羅爾斯的正義論出發,我們可以構造制度正義分析的基矗制度公平與制度效率的矛盾貫穿于人類社會制度創新和制度變遷的始終。在轉型時期,我國基本制度環境和大多數制度安排是公正的,但是也存在一些制度安排的非正義一面,這主要表現為非親貧性、掠奪性和等級性等三個方面。因此,深化我國市場化改革,必須要推進我國制度的公正性建設。

一、羅爾斯的正義論可以作為制度正義分析的基礎

制度正義分析需要理論基礎,羅爾斯的正義論可以作為制度正義分析的理論基矗羅爾斯提出了兩個正義原則:第一個原則,即“每個人對與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在羅爾斯看來,任何人都擁有同等平等自由的權利,無論每個人在社會生活中處于何種地位,都依據作為目的的人這一理念,都具有同樣不可侵犯性,甚至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必須予以拒絕。“在一個正義的社會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確定不移的,由正義所保障的權利決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會利益的權衡。”我們知道,在社會中,利益最易受到侵犯的往往是社會的弱者,因為強者擁有更多的資源和實現自己利益的手段,并能有效地進行自我保護,對社會所有成員的平等自由權的堅持,其實最主要是為弱者爭取到平等自由權。另外,個人在社會面前是弱勢的,相對于社會而言,任何個人都處于一種劣勢地位,所以,社會也不能以集體利益凌駕于個人利益之上,政治交易和社會利益不具有對個人權利的優先性。

正義的第二原則關注的對象主要是最少受惠者群體,也就是社會的弱勢群體,“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該這樣安排:(1)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安排是客觀事實,但一個基本的前提是讓最少受惠者獲得最大利益。在不平等的條件下,任何人的利益都可以得到相應提高,即人們通常說的水漲船高,但最少受惠者必須獲得最大利益。換言之,社會應該對社會的弱勢群體進行傾斜。通觀羅爾斯正義論的基本理念。我們可以得到如下啟示:

第一,羅爾斯的兩個原則是在原初狀態和無知之幕的基礎上論證和產生的。在每個人、每個群體、每個組織都依據自己的利益和位置來討論正義的時候,我們人類社會是找不到大家都公認的正義的。誰都說自己的利益最重要,只有在原初狀態和無知之幕下我們才能找到正義。這個思想試驗表明,我們人類社會是可以找到公認的正義原則的,就像西方經濟學家的完全競爭市場理論一樣,完全競爭的市場在現實世界中幾乎不存在,完全競爭的世界也是一種思想試驗,它有助于人們找到一個完美的市場是如何有效配置資源的,并且完全競爭市場可以作為一個參照系,有利于我們檢驗現實的市場及對理想市場的偏離。在這種意義上,羅爾斯的正義論具有同樣的價值。

羅爾斯在原初狀態和無知之幕的基礎上運用契約論論證了這兩個原則。原初狀態既不是現實中的狀態,也不是某一個歷史時期,它是一種抽象的虛擬狀態,是思維中的存在。“原初狀態是這樣定義的:它是一種其間所達到的任何契約都是公平的狀態,是一種各方在其中都是作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選擇的結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會力量的相對平衡所決定的狀態。”“無知之幕”是羅爾斯公平契約論的核心概念,它的根本目的在于達到一種形式的正義,即“使原初狀態成為一種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則都將是正義的,并以此作為社會正義理論的基幢。這樣。在“無知之幕”限定下的原初狀態,是一個理想的情景,是為避免何為公平的協議問題上出現爭吵和分歧而設定的公平條件。在其中,自由、平等、理性的人們消除了任何影響正義原則選擇的偶然因素,他們處于相同的“無知”地位。羅爾斯提出無知之幕的目的在于體現公平,使原初狀態的程序和條件顯得公平,從而使達到的結果也是公平的。

第二,正義原則是建立在社會合作體系基礎之上的。無論社會制度有什么差異,但現實的社會生活共同體都是一個“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社會合作體系,“由于每個人的幸福都依賴于一種合作體系,沒有這種合作,所有人都不會有一種滿意的生活,因此利益的劃分就應當能夠導致每個人自愿地加入到合作體系中來,包括那些處境較差的人們。”由于社會合作,因此產生合作剩余,任何人的收益中都包含著他人合作的成分,所以,社會生活中強勢的人們,不僅僅就能靠自己能夠爭取自己所向往的一切,必須通過他人的合作,沒有合作,大家的利益都會受到損失,而處境較好的人們(強勢的人們)的利益損失將更大。合作對于任何人來說,既是必須的,也是策略的,沒有合作的社會體系是根本不存在的。傳統經濟學強調了經濟當事人之間的競爭,而忽略了合作。人們的社會經濟活動既有競爭的一面,也有合作的一面。其實,競爭與合作是矛盾的統一體。制度在這個意義上講,就是人們在社會分工與協作過程中經過多次博弈而達成的一系列契約的總和,制度為人們在廣泛的社會分工中的合作提供了一個基本的框架。制度的功能就是為實現合作創造條件,保證合作的順利進行,尤其在復雜的非個人交換形式中,制度更加重要。所以,制度的基本作用之一就是規范人們之間的相互關系,減少信息成本和不確定性,把阻礙合作得以進行的因素減少到最低限度。制度為合作創造條件的前提要有一個能為大家接受的原則。換言之,如何分配合作中的利益問題是我們解決問題的關鍵。作為一種互惠活動,只有在不犧牲對方利益的情況下獲得利益才是被允許的。羅爾斯這種互利互惠的合作,并不是對天賦較高的個人權利的剝奪,而只是對天賦較低的個人利益的補償,這種補償不是“給予”的,而是“應得”。羅爾斯還認為,兩個正義原則下不會導致英才統治的社會,因為英才統治的社會會造成統治者的絕對優勢地位,牢牢掌握公共權力和社會財富,控制文化教育資源等。

第三,羅爾斯的正義原則是制度安排的基矗制度是約束人類行為的規則,同時也是人類文明的結晶。反思我們人類的制度史(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有文明的制度,也有不文明的制度,現代制度經濟學在制度研究中,過分地強調了制度的效率,而忽視了制度的正義性。應該講,文明的制度既是講正義的制度,也是講效率的制度,羅爾斯的正義原則是我們建立制度的基矗在羅爾斯看來,自然天賦的分配是一種共同財產,制度可以消除自然天賦對人們的影響,從而實現實質上的平等。羅爾斯認為,自然天賦是一個中性的事實,而非道德應得,“沒有一個人應得他在自然天賦的分配中所占的優勢,正如沒有一個人應得他在社會中的最初有利出發點一樣——這看來是我們所考慮的判斷中的一個確定之點。”天賦更好者能夠以有助于所有人特別是天賦較差者的善的方式來培養和使用他們的天賦,那么天賦更好者應該被鼓勵去繼續追求更多利益。在這種條件下,互惠合作才能更好地達成,這也是符合每個人的利益的。羅爾斯認為:“為了在分配份額上采取純粹的程序正義的概念,有必要實際地建立和管理一個正義的制度體系。只有在一種正義的社會基本結構的背景下,在一種正義的政治結構和經濟、社會制度安排的背景下,我們才能說存在必要的正義程序。”這就是說,形式的正義安排必須以實質的正義背景為前提才能達到真正的正義要求。

二、制度公平與制度效率的關系

制度公平與制度效率是一個矛盾統一體。隨著人類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文明進步,制度公平與制度效率的一致性越來越多。公平的制度不僅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和社會和諧的發展,而且大大地降低了制度的實施成本和社會運行的交易成本。新制度經濟學家們重視對制度效率的分析,但是他們忽視了對制度公平性的分析,馬克思重視制度公平性的分析,這也是馬克思制度分析突出的特點之一。在馬克思看來,任何社會的生產都是在一定的生產關系及其制度條件下進行的,并且不同的制度其效率也是不同的,例如資本主義制度比封建制度和奴隸制度更有效率。新制度經濟學在這個基礎上把成本—效益分析引入了制度效率分析之中,他們沒有分析制度是否公平的問題,在其分析中隱含了制度是中性的假設。

為什么新制度經濟學家們忽視制度公平性的分析?這有幾個方面的原因,第一,新制度經濟學是建立在新古典經濟學基礎之上的,而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追求是效率而不是公平。新古典經濟學的競爭理論也類似于達爾文的觀點,物種競爭,適者生存。第二,制度公平性與制度效率之間是存在矛盾和沖突的,如追求制度的效率往往會犧牲制度的公平。反過來,追求制度的公平有可能犧牲制度的效率,如美國經濟學家奧肯所說,美國資本主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成功的,它創造出了有效率的經濟。但是,這種對效率的追求必然會帶來不平等,制度創新中也一直存在制度公平與制度效率的矛盾。第三,制度公平性的分析涉及到價值判斷,而不同的經濟學家的價值觀是有差異的,從而導致經濟學家們在公平性的分析上缺乏共同語言。

我們可以從制度的普適性上把制度分為兩類:一是中性制度,即對社會的每一個人而言有益、或至少不受損的制度,如貨幣制度以及交通規則的確立等,均可以被算作是以公共產品的形式被創造出來并存續下去的增進全社會福利的中性制度;二是非中性制度,即給社會的部分成員帶來好處并以另一部分人受損失為代價的制度,如井田制、王莽的幣制改革等,則都可歸入非中性制度一類。換言之,在中性制度下,沒有什么人的利益受損,卻至少使一人獲益,從而使整個社會福利水平提高。相應地,在非中性制度里,卻有人受損,有人獲利。在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中,私有財產制度是有效率的,但是他們忽視了私有財產制度也會導致社會的不平等。而馬克思的剩余價值理論就是對私有財產制度下社會分配制度的不平等性的深刻揭示,馬克思既分析了私有財產制度的有效性,也深刻地揭示了私有財產制度的非正義性。制度的非中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制度可能只為部門利益或某一個階級服務,而且還可能損害其他群體或社會整體的利益。新制度經濟學對國家的考察,尤其是對尋租以及對壓力集團和分利聯盟影響的研究,就常有這種含意。老制度主義有時候也把制度看作犧牲他人或長期社會利益而為某些集團利益服務的東西。這在凡勃倫有閑階級和金融精英的分析中就非常明顯。實際上,馬克思在新老制度經濟學之前就深刻地分析了這些問題。

二是在人類歷史與實現中,一些制度是由獨裁者、強勢利益集團和政治上的多數派創立的,他們建立這些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犧牲他人利益從而使自己獲利。例如,公共選擇理論就認為國家所有權就是在任的政治家用來向庇護人分配職位和取得政治支持的一種手段(Shleifer和Vishny,1998)。在同一制度下不同的人或人群所獲得的往往是各異的東西:而那些已經或將要能夠從某種制度安排中獲益的個人或集團,也定會竭盡全力地去為之奮斗。這些分析揭示了有關制度非中性和利益集團理論的精神實質。個人及其在自愿基礎上結成的集團,為獲取制度收益而“爭權奪利”本無可非議,但是這里的關鍵之處在于,那些最終給某些個人帶來好處的制度安排,很可能使其他人的“經濟”選擇與其預期目標和整個社會福利相脫節。由于存在交易費用、搭便車和信息的非對稱性,一些僅對特殊的利益集團有利的產權制度的建立給整個社會的產出造成了重大損失。所以,諾思所說的人類歷史上社會長期存在的所謂低效產權制度實質上是對利益集團或少數人有利的制度安排。

制度公平與制度效率的矛盾貫穿于人類社會制度創新和制度變遷的始終。是制度效率優先,兼顧制度公平,還是制度公平優先,兼顧制度效率,還有許多問題值得我們探討。這涉及到制度設計的價值觀和理念問題。如何做到制度公平?第一,我們必須要在羅爾斯的兩大正義原則基礎上構建正義的制度。自由平等優先原則能否實施是我們檢驗制度是否正義的一個首要原則。為什么現實生活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的制度?這與我們缺乏對制度正義性的認識是有關的。若不強調制度的正義性,在不同利益集團博弈形成的制度中就容易產生制度的非正義性問題。第二,馬克思所強調的所有制因素是制度能否公平的基本因素,在馬克思主義看來,私有制度做到制度公平是很難的。資本主義社會制度公平性的不斷改進得益于兩大因素,一是資本主義的所有制結構也在不斷改變。即向混合結構方面的發展;二是政府在社會壓力下不斷地通過再分配手段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大大地緩解了在追求制度效率時帶來的社會矛盾問題。第三,能否做到制度公平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是民眾的參與度及其社會的法治化程度。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在制度創新和制度變遷中,公眾參與度越高,制度的公平性也會越高。就像奧肯所說,讓市場得其應得所造成的社會后果可好可壞,關鍵取決于市場之外的地盤中的勢力是什么。公平問題是政治與經濟領域不同利益集團博弈的結果。

三、我國轉型時期制度非公正性的具體表現

從整體來看。我國基本制度環境和大多數制度安排是公正的,但是也存在一些制度安排的非正義一面。這主要表現為非親貧性、掠奪性和等級性等三個方面。這些制度的非公正性既不利于我國經濟發展,也成為深化我國改革的障礙。這種制度的非正義性有的是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甚至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如等級制),有的是一些改革的滯后和公共政策的失誤造成的(如非親貧制度),有的是新舊體制摩擦的產物(如掠奪性制度)。

首先,要素市場改革的滯后,尤其是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滯后是我國非親貧制度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非親貧制度是指那些不利于低收入群體、社會弱勢群體的一種社會規則。非親貧制度并不一定是社會有意針對低收入群體、社會弱勢群體而制定的規則,而是指這些規則不利于低收入群體、社會弱勢群體。社會經濟中有兩類因素對收入分配起決定作用:第一類因素涉及經濟的基本方面(如技術發展水平、資源稟賦等),對第一輪收入分配起決定性作用;第二類因素(如制度等)則對第一輪收入分配施加影響,使之適應那些在政治上有影響力的社會集團的目的。其中,第二類因素對收入分配的影響非常大,在許多發展中國家,它們甚至足以抵消第一類因素的分配效應(Adelman&Robinson,1978),因此,制度的作用尤其重要。發展經濟學家Myrdal認為,在許多貧困的國家中,內在的封建性和其他不平等制度,以及剝奪窮人謀求致富機會的強權結構,會使導向不平等狀態的自然過程不斷繼續和擴大。因此,由經濟增長而提高的國民收入不可能自然地、均等地惠及到各個地區和各個階層,以縮小地區之間、階層之間的貧富差距。相反。經濟的不均衡必然伴隨著分配不均,使富者更富,窮者更窮(Myrdal,1956,1957)。

在我國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經濟增長是有利于窮人的經濟增長,其相應的制度安排和公共政策也是親貧性的。20世紀90年代以后,我國繼續保持了較高的增長速度。但是,經濟增長卻出現了較明顯的非親貧性的一面。為什么在90年代后經濟增長中出現了非親貧性的一面?這其中的原因主要表現為,我國要素市場改革的滯后性,行政權力的較多干預。富人階層分享了改革的大部分成果。在我國工業化的過程中,土地隨著城市化進程而出現的增值農民沒有得到,城鄉差距由此而進一步擴大。在對印度尼西亞、中國以及印度的研究中,Ravatlion等人(1991、2004)已經證明,初級部門(農業部門)的增長對貧困的減少有著很大的影響,比如在中國,貧困人口比重的降低有72%歸因于農村貧困人口的減少,只有5%是由于城市貧困人口減少引起的,還有23%歸因于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遷移。如果經濟增長在部門間是平衡的,同樣的增長速度,貧困比重每年會下降16.3%而不是9.5%,貧困人口指數從53%下降到8%就只需要10年而不是20年。數據表明,中國農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并沒有和城市居民保持一致增長,在整個90年代,最窮的那部分人的平均增長率只有3%,而最富有的那部分群體增長率則達到了9%,中國最窮的20%人口的平均增長率為4%。這也就是說,中國和印度的增長還不是“親貧式的增長”。富人階層、城市和沿海省份獲得的收益更大,富人階層分享了改革的大部分成果。所以,中國減貧行動的步伐近期慢了下來,單純的經濟增長在減貧方面的效果越來越弱。在我國改革初期,家庭承包責任制的改革大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從而使我國農村貧困人口大大地減少。但是,這種改革也存在兩大局限性:一是這種改革根本沒有涉及到農業的基本生產要素——土地的改革,沒有農地產權制度的改革是不可能讓農民真正富起來的:二是各種限制農民流動的制度(如戶籍制度、城市就業制度及社會保障制度等)把農民束縛在農村,不大量地減少農民人口而又要實現城市化、工業化,這是違背人類社會經濟發展規律的做法。所以,中國當前的城鄉差距及貧困是一種制度性貧困。

其次。政治體制改革的相對滯后與機會不均等。我國漸進式改革的一個突出特點是經濟體制改革在前,政治體制改革相對滯后,政治發展與經濟發展不協調。這就會產生機會的不平等、既得利益集團的形成以及行政權力對資源配置的干預等,而這些往往會導致掠奪現象的出現。國家能力的提高也就意味著國家向公民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增多,分配方式和原則就顯得十分重要。在發展中國家,其分配往往是加劇而不是遏制了公民間的不平等。按照利益集團理論的原則,即組織起來的集團往往比沒有組織的集團能向官員們施加更大的壓力,而小集團組織起來的可能性又比大集團大得多。在公民權利未被充分實現的情況下,部分強勢的既得利益集團能夠使政策更多地向他們傾斜,這樣會發生政策扭曲,加劇本來已經由于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不平等。所以,目前中國日益嚴重的貧富分化,不僅有經濟的原因,還有政治的原因。

制度往往是不同利益集團博弈的結果。在非均衡的政治市場上,哪一個利益集團處于有利地位,哪一個利益集團就會千方百計地通過各種渠道影響制度的選擇,從而形成有利于本利益集團的制度安排和公共政策。所以,要形成有利于窮人的經濟增長必須要有相應的政治市場保障,任何國家都有利益集團,而只有均衡的政治市場才能把利益集團對制度安排和公共政策選擇的影響降低到最低程度。我們把制度分為兩種:一種是把良好的社會組織理解為一組(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制度,它可以確保社會各階層獲得有效的財產權利,這組制度稱為“私有財產制度”(institutions of private property);另一種則是“掠奪制度”(extractive institutions),該制度使大多數人民面臨被政府、統治階層及其代理人剝削和控制的危險。制度很重要,這已經得到了越來越多人的認同,但是,在人類的歷史和現實中,并不是所有的制度都有利于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并不是所有制度都有利于全體人民或大多數人民。其實,所謂掠奪型制度就是少數人的利益通過制度的形式最大化。掠奪型制度具有較大的隱蔽性,如體制內腐敗就是一些基層執政者打著改革的旗號,披著合法的外衣,以文件等形式公開從事的腐敗行為。體制內腐敗比體制外的腐敗有更大的隱蔽性和欺騙性,也有更大的破壞性。但是,由于這種行為本身有政府部門的強制力保證實施,具有普遍性和公開性,往往不被視為腐敗行為,其危險性還沒有引起人們足夠的重視,甚至有時還把它當作所謂的改革經驗加以推廣。政治家或利益集團所追求的個人利益可以通過社會產出的最大化來實現,這往往會形成一種發展型制度:也可以通過租金最大化來實現,這往往會形成一種掠奪型制度,在非均衡的政治市場上,強勢利益集團可以通過尋租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這是掠奪型制度得以產生的重要原因。

第三,漸進式改革實際上是保留等級制度下的一種改革。漸進式改革是一種有選擇的改革,這種選擇很容易出現誰先誰后、向誰傾斜等問題,從而會出現機會不均等、特權、既得利益等問題。等級制度就是一種不公平的制度。社會等級關系格局是城鄉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根本原因。社會等級關系格局是一國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通過一系列政治、經濟與社會安排不斷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社會秩序,它構成居民收入分配的制度前提與背景。等級觀念在我國有著很長的歷史,這種觀念對我國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形成產生深遠的影響。凡勃侖認為,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是由整個制度決定的,因此,社會等級關系格局制約著生產、收入與分配,社會等級制度必然產生財富分配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社會等級關系本是歷史延續下來的一種觀念,但它與制度安排的互動卻會形成一種自我強化機制,并形成一種路徑依賴。據不完全統計,城市居民與農民的待遇差別達47項之多。社會等級制度在中國表現為“一國多制”,具體包括戶籍制度、生產資料占用制度、教育制度、就業用工制度、醫療制度、社會保障制度、養老保險制度、兵役制度、婚姻生育制度、勞動保護制度、居住遷徙制度、政治權利、公民權利等等。中國的社會資源和經濟資源的分配是按照等級序列高低的順序進行的,所有國民的基本權利、生存條件與發展空間都深深依賴于這種社會等級關系。

等級制度會形成一種不利于最低層的收入分配。凱恩斯認為,財富的分配取決于大致為永久性的社會結構,并在長期中變動緩慢。我國的財富分配格局主要是按社會等級秩序進行的,財富的初次分配與再分配在各等級之間、城鄉之間存在巨大的差距。等級的高低決定了享有國家財富再分配的多少和社會福利的多少,而且等級高低和享有國家財富再分配的多少與社會福利的多少成正比。例如,在初次分配上,農民的收入不足城市居民的1/3,還要承擔各種數目不小的稅費負擔。

在我國,還存在地方政府的權力大小及級別決定了資源和收入多少的現象。一個地方的權力大和小,最后決定那個地方的人收入機會更好還是不好。表1主要是把各個地區做一個區分,北京是國家的首都,所以在2002年的時候北京GDP是最高的,僅次于上海;而省會城市又是每一個省人口最集中的地方;接下來是地區市,然后是縣,縣的人均GDP是5674元,收入結構跟我們熟悉的權力結構是完全匹配的,因為固定資產投資的多和少,從根本的層面上決定了各地收入的高和低。2002年北京人均固定資產投資是15905元、省會城市是9223元、地區市是5137元、縣最少只有590元;另一方面是固定資產投資占GDP的百分比,也越來越低(陳志武,2008)。

等級制度還會形成一系列不利于最低層的制度安排。社會等級制度嚴重阻礙了等級、階層、單位與地區、城鄉之間相對的自由流動,其中最突出的是戶籍制度、資源配置與占用制度、發展機會的分配制度,這些制度使廣大農民陷入結構性的機會不公平狀態。等級制度的一個前提是限制人們的自由流動,自由流動就會使等級制度難以持續存在。阿瑪蒂亞·森認為,轉型國家的經濟市場化是部分釋放對人與經濟活動的束縛、限制,干預的發展過程中最大的挑戰之一就是取消在很多傳統社會中存在的對勞動者的束縛和強制。對勞動自由的理解。不能只著眼于市場效率,人的自由才是更重要的角度。一般地,流動性分為這樣幾個層次:一個是生產要素市場的流動性,如資本、技術、信息、勞動力、企業家的流動;一個是價格、產品與服務市場的流動性,或者說國內外貿易的自由程度:還有一個就是制度、組織與協調機制的靈活性,即創業的自由度與退出的自由度。等級制度、戶籍制度與就業用工制度對人口自由流動的控制。最大程度地剝奪了絕大多數人尤其是農民的發展權和發展機會,窒息了人們的創造性與社會活力,把生產要素中最活躍的因素——勞動力的創造性嚴重束縛起來,給城鄉的社會、經濟與文化的協調發展造成嚴重的破壞。我們知道,收入直接依賴于就業狀況,自由就業受到限制就會擴大收入差距。據初步估計,我國農村約有1.5億左右的失業人口,如此龐大的失業人口成為農村經濟發展與縮小城市居民收入差距的巨大障礙。據統計,農民外出打工收入是務農的4倍,因此,農村的土地、勞動力等資源的流動性障礙制約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與收入分配的改善。總之,沒有制度的公正性,我們是很難實現公平的經濟增長的。

四、關于推進我國制度公正性建設的

一是要高度重視制度公正性的理論研究。阿蘭·斯密德認為,所謂好的制度或有效率的制度需要四個構成要素,即:(1)效率;(2)自由;(3)民主與全體一致性;(4)交易成本最小化。這里所講的民主與全體一致性就包含了制度公正性的意思。制度的公正性與效率在許多情況下是并不矛盾的,公正的制度可以大大地提高效率,在我國體制轉型的過程中,公正制度的形成與公平的增長是一個互動的過程。2006年,世界銀行將《世界發展報告》的主題集中于平等與經濟發展。盡管人們一直普遍假定,在發達國家,平等與經濟發展之間存在一種替代關系。但是,世界銀行以令人信服的理由證明,至少在作為整體的發展中國家中,收入和財富的不平等可能通過兩種途徑阻礙經濟增長。那些擁有權力和財富的人可以并且確實傾向于扭曲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資本成本,因而一方面導致資源的浪費和無效配置,另一方面使那些在資源配置中處于不利地位的人們失去了機會。少數有權勢的精英階層還傾向于建立并保持那些只對有利的制度和規則,以犧牲更廣泛的公眾的利益為代價。收入差距并不僅僅是人們得到貨幣收入多少的差異,實際上在收入差距的背后是不同群體的利益博弈過程,發展中國家的許多不平等不是由人的天賦與勤勞造成的,更多的是由制度因素和不合理的公共政策造成的。所以,我們要重視制度公正性的理論和政策研究。

二是探討制度公正性建設的機制和保障條件。制度公正性建設的機制和保障條件就是民主。我們先看民主參與對制度性質的影響。我們認為,民主的參與更有利于社會選擇私有財產制度或有利于發展的制度,而非民主體制下,社會則容易選擇掠奪型制度。民主與制度選擇的關系是很密切的,政治家競選行為可以用完全或不完全政治民主的框架來分析。在完全的政治民主中,他的當選只取決于他要符合其選區中大多數投票者的意愿,但在不完全的政治民主中,這種依賴程度不甚清楚。當選的可能性當然仍取決于大多數人的利益,不過,人們對他們自己的利益并不熟知,也不會主動地去尋求。盡管如此,競選勝利還是依賴于某候選人或其政黨投入多少人力和財力。這些資源用于使其選區的廣大選民相信他及其正當的利益就是他們的利益。從政治體制來看,發展中國家的共同的問題是缺乏有效的民主制度,政府官員的權力缺乏制約,這就使得官員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失去了制約,掠奪之手可以表現在各個方面。從市場體制來看,掠奪之手與壞的市場經濟往往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在掠奪之手存在的情況下,實際的市場運作充滿權錢交易、壟斷、尋租以及導致收入分配不公的擴大等。掠奪之手與壞的市場經濟的互動會導致政策決定中的利益集團和制度改革中的路徑依賴,這種掠奪之手在缺乏民主制度制約的情況下更會表現得無法無天。民主體制盡管不能保證選擇到好的最有效率的制度,但是民主及民眾的廣泛參與卻可以決定社會可以選擇更有利于大多數人的制度(即私有財產制度或發展型制度),這是民主的最大價值,也是我們為什么強調在制度選擇中重視民主的重要性的原因。要做到制度的公正就必須提高制度安排的民眾參與度和透明度,“民主的尺度”可以通過公眾參與的普遍性、充分性和廣泛性來衡量,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就是在公共政策中體現民意。

有人認為,在發展中國家“過早”地提倡政治權利、公民權利以及民主這樣的“奢侈品”是不現實的。其實,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經濟發展過程也是民眾政治參與度不斷提高的過程。發展中國家并不是缺乏增長的動力和潛力,而是缺乏一種有效保護私人財產和有效執行契約的機制,缺乏一種有效的分配增長成果的公平機制。而這些正是由于公民參與度低及缺乏民主和法治的產物。在一個社會中,公眾的參與度越高,民主越充分,那么制度就會更公正。反之,如果公眾參與度低,或者就是一些精英們在那里“關門”搞制度設計,那么這種制度就很難做到公正。在森看來,公平的發展要求消除那些限制人們自由的主要因素,即:貧困以及暴政,經濟機會的缺乏以及系統化的社會剝奪,忽視公共設施以及壓迫性政權的不寬容和過度干預等。總之,公平的增長是建立在正義的制度基礎之上的。

三是強調基礎性制度對次級制度安排的權威性和制約性。憲政是一種決定其他次級制度的基礎性制度,由傳統政治向現代政治的過渡即憲政轉軌,決定了后發展國家的制度變遷方向,從而對后發展國家在工業化過程中重建收入分配格局、實現收入分配由不平等向平等的轉變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一個國家最終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并不僅僅取決于按勞分配和按要素分配,更主要地是取決于一個國家的憲政秩序。前者只是具體的分配制度安排,而后者則涉及到分配制度的基本制度環境。

關于基礎性制度與次級制度的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基礎性制度的正義性。對于我們來說,正義的首要問題與主要社會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并決定如何分配由社會合作所得收益的方式相關。所謂主要制度,就是政治政憲和主要的經濟和政治安排。這樣一來,對思想和權力自由的法律保護、競爭性市嘗生產資料和財產的私有制,都是主要社會制度的例子。作為這些因素的整體,主要制度界定了人們的權力和義務,也影響著他們的生活前景,即他們能期望達到什么以及他們能希望做多好。第二,基礎性制度的相對穩定性。憲法包含著高層次制度,它們不可能像低層次制度那樣被輕易改變,它們也因此為低層次制度中不可能避免的調整提供了連續性和可預見性方面的框架。憲法包含著對基本的、不可剝奪的個人權利的肯定,這些權利不應該被低層次規則、民間公民的強力或各種政府機構所否定。第三,不同的憲法規則體系對經濟的影響是什么?在個人只掌握有限知識的情況下,哪些憲法規則在協調個人的活動上對個人是有益的?特別是,哪些憲法條件最有助于確保競爭和創新?總的來講,聚焦于憲法經濟學已經使人們的注意力從在既定規則之內作選擇轉向了在不同規則之間作選擇。在諾思看來,所謂制度的重要之處是指那些政治方面的,尤其是決定產權的政治制度。總之,基礎性制度決定著次級制度變遷的方向、空間及進程。

憲政是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它是生成制度的制度,是規則的規則,是原制度、原規則,所以,當憲政出現問題時,它對社會的損害遠非一般制度問題能比。反過來說,對憲政的經濟學研究則比對一般制度的研究“更有效率”,因而布坎南說憲政經濟學是經濟學研究的“更高層次”。在一定程度上講,我國的基礎性制度對次級制度安排的影響和制約還不是很強烈,這也是我國次級制度安排中產生非親貧性、掠奪性及等級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我國,一些次級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是與基礎性制度不一致的,但在利益集團的操縱下還以所謂國家利益的理由而存在。因此,要強調基礎性制度對次級制度安排的權威性和制約性,任何次級制度安排都必須建立在基礎性制度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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