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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法學思維的批判――讀《法律的經濟分析》有感
摘要:《法律的經濟分析》這部享譽世界的法律經濟學著作,將經濟學運用于許多非市場的行為,如,犯罪、起訴、離婚、意外事故、反種族歧視法等等,從而為我們提供了一種有全新的、廣闊的、全方位的視角。效益被看作是法律的基本價值,法律的效益價值理論和經濟分析方法是法學研究理論領域和方法論上的重大突破。本文試圖勾勒出波斯納的法律經濟學的思想輪廓,并對社會現實作出適當的反思,以求促進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治建設。關鍵詞:法律經濟學,波斯納,經濟分析,效益
一、引言
經濟分析法學(economic analysis of law)又稱為法律經濟學,是60年代初首先在美國興起的西方法學思潮之一。法律經濟學使法學的研究手段拓寬到經濟領域,使法學研究的視野不再局限于公平正義的權衡、選擇,從而為法學理念的重新定位開辟了一條法學與經濟結合的新徑。法律經濟學的集大成者首推美國芝加哥大學教授波斯納,他被譽為70年代以來最為杰出的法律經濟學家之一。其最重要的學術著作《法律的經濟分析》全面地闡述了他的學說,標志著一個新的法學流派-經濟分析法學派在學派林立的法學界已占據一席之地,為法學研究開辟了一塊嶄新的領地。
波斯納在第一版中文版作者序言中指出,《法律的經濟分析》旨在“將經濟理論運用于對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改善”;在第一篇導論中指出,《法律的經濟分析》一書的寫作是建立在經濟學是分析一系列法律問題的有力工具這一信念的基礎之上的。他認為,“經濟學是人類在一個資源有限、不敷需要的世界中進行選擇的科學”,將經濟學看成是一門關于我們這個世界的理性選擇的科學(the science of rational choice),即在這個世界,資源相對于人類欲望是有限的――資源具有稀缺性。它的假設是:人是對自己的生定目標,自己的滿足,也即我們通常所講的“自我利益”(self-interest)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 而“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這一概念暗示,人們會對激勵(incentive)作出反應,即,如果一個人的環境發生變化,而他通過改變其行為就能增加他的滿足,那他就會這樣去做。這就是法律經濟學的邏輯起點。
二、法律經濟學視角下的反思
。ㄒ唬┓山洕鷮W視野中的法律基本概念
波斯納認為,經濟學與法學這種學科兩分法將法學現象與經濟學現象之間事實上的距離人為地夸大了。他認為,經濟學對法律進行規范分析是一個有力的工具,在一個資源稀缺的世界,效率是一個公認的價值,表明一種行為比另一種更有效當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個重要因素。 而傳統的法學觀念與此相差甚遠。正是由于法律經濟學與傳統法學的分野,直接導致一系列由傳統道德背景下所構造的法律概念在法律經濟學的視角中發生變化、甚至沖突。因此,我們要了解法律經濟學,就不得不重新對一系列的法律概念進行認識,筆者試圖從經濟分析的角度,對“法律”和“權利”作出一些新的詮釋。
1.關于法律
中國傳統的法學理論一般從意識形態出發,都將法律定位為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但是在法律經濟學的視角中,法律沒有被披上太多的意識形態,而是更多地注重對社會的實際作用。因此在這里,法律表現出來的特征是實用性。在傳統的視角里面,法律都是處在消極的地位,一般都是進行事后的調整,缺乏前瞻性;法律的改變多是隨社會的變化而變化。法律經濟學卻認為,法律除了事后的調整外,更多的應該注重事前的預防。因為損失的發生在很多情況下是難以彌補的,例如在一宗交通事故中,行人被機動車(司機存在過錯)撞到而失去了一條手臂。交警當然會要求司機作出賠償,賠償,只是財富從司機一方轉移到行人一方,社會的總財富并沒有因此而改變。但是不管事后怎樣彌補,行人還是失去了一條手臂,社會總財富減少了,因為行人不能再創造比以前更加多的財富。法律的前瞻性在這里顯得非常必要。而法律經濟學借助經濟學的一系列研究方法和手段,尤其是采取經濟人假設和激勵機制,預測人們對一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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