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刑法之因果關系概述論文
不同的地域局限著當地人們的視野,從而決定著他們的思維,也就表示著有關事物看法的特定性。人們生活形式雖然多樣,但是也存在著潛在的相似甚至一致之處。即使如此,我們還是寧愿重復著孟德斯鳩的地域影響法律的學說,如果更高級一點,那就應該高談闊論薩維尼的法律是民族精神的真知灼見。然而,我們似乎不僅談論這些有利于法學與法律發展的善意見識,而且也應關注現實的社會及其規則。于是,我們必然回到活生生地世界,自己力所能及和可視,可聞,可思地天地之間。無論制定法還是判例法,都存在著合法性立論。規則說,社會實踐及其控制說,還是自然說,以及前所提及之民族精神說,還是其他所謂的灼見,在歸根結底地意義上,都是在論證法律存在的合理性。進而證明法律適用的合理性。換言之,一個集團對其“看不順眼”的個人如何強制地以集團的觀念來重新塑造他才是正當的呢?有關刑法同樣如此。
言歸正傳,因果關系就如你所認為的,在刑法學領域是如此重要,以致不僅不能忽略不計,相反應該受到極度重視。就現代刑法而言,這是一個顛之不破的真理性見解。因為行為以及行為結果之間的內在聯系致使行為人與行為對象(客體)產生了不可變更的關系。由此,刑法介入人類生活,或者微觀上講,介入具體行為人所造成之具體危害的事實就有了十分有力的“借口”。并且作為一種主導力量,法律調整以及規制人類自身行為的方式,就有了存在的合理性。可以說,因果關系使刑法存在于世合法化了。如果說有什么可以更改的,那么就只有人們在思維領域的對因果關系的不同看法了。所以,在漫長的人類歷史的演變過程中,眾所紛紜,踏至而來的許多有關因果關系的見解都不時地改變著,進而改變著刑法理論及其法律,也就構成了浩顏可觀地刑法史之一部分。
自然我不想去重述歷史的痕跡,去拾掇歷史留于后人的寶貴財富,而寧愿去“拾人牙慧”。因為整理歷史或許對我而言是個龐大的“工程”,一項沉重的工作,而概述英美刑法之因果關系僅是在英美刑法學者們的論述上“翻譯”成我們的語言。用我們的思維方式,確切地講,是以我的思維方式解讀。
首先,應該明確的是因果關系客觀上講有兩層含義:意識與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但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僅指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系,這是因為根據犯罪構成理論,無論是大陸法系的三要件,還是我國的四要件,以及英美法系的兩要件,都不約而同地將因果關系歸為犯罪的客觀方面,而把意識與行為之間的聯系歸為犯罪的主觀方面。以致于英美刑法學者認為行為犯就不存在因果關系,只有在討論結果犯時才考慮因果關系。因此,“因果”的英譯是“cause and effect”,即,“原因與結果”,雖然因果關系是“causation”。
刑法領域一直存在著人們應該為他們的行為負責還是應為他們的行為的結果負責的爭論。換言之,在因果關系中,是為原因(cause)負責還是為結果(effect)負責?于是,在大陸法系的客觀主義學派中,產生了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而在英美法系中,有人認為人們為他們的行為負責,因為結果是什么,很大程度上是個偶然性或機會(chance)問題。易言之,他們認為行為是確定的,而行為的結果則是不確定的。我們應為哪個結果負責呢?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很難認定的。也可以說我們如何運用因果關系規則才能保證認定的因果是正確的呢?
當然,作為認識對象的因果以及它們之間的聯系“天然”存在,但是在認識領域則有所不同。我們常常強調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同于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作為認識對象,還未進入價值判斷領域,而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則是價值判斷后的結果。即,人們基于一般的道德準則對行為產生結果時的作用事實的評判。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更多地涉及道德問題。故而,可能很多因果關系根據嚴密的邏輯無法得到說明,甚至于是矛盾的。但是這并不影響我們對它作出價值上的選擇。因為社會之現實要求我們不能借口邏輯上說不通,或者感情上的不可拒絕選擇。法律更注重理性(reason),并且是實踐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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