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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行政法的價值理性論述論文
一、何為理性?
理性這一概念起源于文藝復興時期,隨著航海貿易與商品經濟的發展,西方思想家們倡導的自由、競爭、平等、民主的觀念逐漸被人們所接受,人們不再將自己單純視為政府進行行政管理的對象,而是充分認識到政府的權力來自于公民,這樣,公民的主體性、自覺性意識開始覺醒,限制約束政府行政權、保護自己合法的公民權利的呼聲開始出現,這種觀念覺醒對于后期行政法的構建意義重大。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人們的公民意識進一步覺醒,分權、選舉、代議等一系列理性的民主政治制度開始出現,對專制制度造成了強大沖擊,同時,司法審查制度的出現,也為遭受行政行為侵害的公民提供了救濟手段。至此,西方理性的核心通過一整套完整的民主政治制度得以確認。
二、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相分離
19世紀,“理性”這一整體概念內部分離為不同價值趨向,即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引發了人們對追求理性正義之價值的正當性的思考。價值理性強調的是行為的無條件的價值,要求通過純正的動機、正確的手段來達到意欲目的,而不會不擇手段的追求結果。與此不同的是,工具理性是指行為人懷著追求功利的動機,實現效果最大化,而不考慮情感與精神。有學者提出,法的價值關涉作為主體的人對作為客體的法的需要,以及人對法的善惡的判斷標準問題,也就是法對人的需要的滿足與作用。在法的價值理論的基礎上,行政法學界普遍認為,行政法的價值包括民主、自由、平等、公平、秩序、效率。
三、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的關系
價值理性的實現應當以工具理性的存在為前提,社會是功利的,只有在工具理性發展到一定程度,代表工具理性的效率與秩序得以實現時,人們才開始將目光轉向價值理性,強調發揮價值理性的作用。行政法的價值理性追求的是民主與公平,這也是現代行政法的核心之一,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終極目標,而行政法的工具理性追求的是秩序與效率,單純將行政法作為實現社會秩序的手段,爭取用最小的管理成本與執法成本實現社會的秩序。
四、工具理性之弊端
當今社會普遍觀點認為,人是目的而非手段,法律為人所創造,應當為人服務,應當以人為本,實現民主與公平。長期以來,我國法律存在著重結果、輕過程的弊端,行政機關片面追求最終結果,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情形時有發生,忽視了人的主體性與福祉。工具理性降低了行政機關的“道德”,行政機關作出諸如釣魚執法、強拆等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為,這種片面追求功績與行政目標的行政行為,不僅降低了政府公信力,還減損了人們對行政法的信仰,對“以人為本”造成了極大損害。價值理性強調從行政法原理出發,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強調過程的正當合理性,而工具理性則過于強調結果,促使人們通過行政程序的設計,高效的甚至是不擇手段的實現意欲目的。法治強調良法之治,行政法不僅要實現民主、公平的社會秩序,還要在紛繁復雜的社會矛盾中進行價值取舍,將行政法建立成公平正義之良法,發揮應有的限制行政權、保護公民權的作用。因此,在工具理性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基礎上,我們要正視其不足,發現工具理性存在的漏洞,重視行政法的價值理性。
五、實現行政法的價值理性之途徑
(一)權力與權利之對抗
行政機關的構成要素包括權、名、責三部分,為實現行政管理的目標,公民將自己的權利讓渡出一部分,組成了行政機關的權力。權利與權力天然存在著矛盾,現代社會,人們均認識到主權在民,但是仍存在著西方式的民主與中國式的民主這一區分,基于中國自身的國情特點,中國式的民主強調的是人大代表集體決策、全員服從,這樣一種民主模式,有利于集中力量辦大事,是適合我國國情的好制度,然而,權力天生具有擴張性,賦予人民更多的權利,來避免行政機關濫用權力對人民合法權益的減損,具有重大的意義。
(二)建立“公平”的行政法
對公民而言,能平等的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即為公平,行政法作為規范行政權、保護公民權之法,不僅要擴大公民的權利范圍,還要合理分配義務,避免行政相對人、相關人負有過多的不合理義務,而造成負擔過重的問題。我國憲法、行政法對公民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已經作出了詳細規定,但對如何實現這些權利,還缺乏程序的規定。為實現實體公平,有必要從實現程序公平入手,不僅要完善實體法規定,還要完善程序法規定,來保障公民的權利。對行政機關而言,在形成程序上,應平等的對待行政法律關系參與各方,公平對待、考慮相關因素,以最小的成本實現行政管理的目標,法無授權即禁止。對公民而言,法無禁止皆自由。合理劃分行政機關與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對于建立“公平”的行政法,實現行政法的價值理性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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