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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機構知識庫的著作權授權模式論文
1問題的提出:高校機構知識庫著作權授權之困
數字時代,開放型高校機構知識庫及其聯盟的建設和開放對于展示高校科研實力、促進知識傳播共享,甚至在對抗出版商商業性數據庫的壟斷方面具有積極意義[1]。自2005年以來,中國大陸高校機構知識庫逐步從理論走向實踐,但發展仍然十分遲緩。在眾多研究高校機構知識庫建設的文獻中,學者們一致認為,著作權授權問題已經成為制約其可持續發展的瓶頸[2]。數字化時代的高校機構知識庫,通過把機構及其成員、學生的作品(學術論文、學位論文、會議論文、教案講義、研究報告等)數字化后保存分享,涉及到的著作權問題主要是指保存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授權問題。上述作品著作權歸屬狀態,可以分為3種情況。其一,作品著作權歸機構所有。主要包括單位作品和除署名權之外的著作權歸屬機構的特殊職務作品。對此兩類作品,機構可以自由支配,無需另外授權。其二,作品著作權歸機構成員和學生所有。其中包括普通職務作品、個人作品。普通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個人所有,單位在職務范圍內可以免費使用。至于作為非職務作品的個人作品,其著作權歸個人所有,機構無權干涉。此兩類作品,同樣可以通過自愿協商的方式取得授權。其三,作品著作權屬于機構和機構成員之外的第三人。實踐中由于出版商的約稿聲明等格式條款,導致著作權屬于出版商甚至是外國出版商的情形屢見不鮮。特別是當下高校教師評職稱的需要,不少學人直接把文章首發在國外期刊,更成就了第三人甚至是外國著作人的事實。所以,高校機構知識庫著作權授權問題關鍵即如何取得第三人的授權。此第三人可能會加入某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或者不會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若要取得其授權,需要考量一系列因素,比如此第三人是否容易聯系,如果可以聯系,取得其授權如何確保相對高效?如果窮盡手段仍不能聯系上成為絕版作品或者孤兒作品的情形如何處理?如何確保高校機構知識庫不會被突如其來的侵權訴訟所累?上述問題的處理可以拋開著作權個別管理的情形,一概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授權。但問題是,如果第三人沒有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即面對非會員的作品如何處理呢?行文至此,筆者認為,高校機構知識庫著作權的授權問題即轉換成另一問題,即當前中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過程中討論激烈的對非會員(沒有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人)作品的著作權授權模式如何選擇的問題。我國《著作權法》于2011年開始第三次修法活動,相關草案中出現了強制性集體授權模式和延伸性集體授權模式的條款。同時在學術界,一部分學人提到了被實務界忽視的源自德國的推定性集體授權模式。由此,業界認為對非會員作品的著作權集體授權模式,中國可以選擇的制度有強制性集體授權模式、推定性集體授權模式、延伸性集體授權模式三種,而不是僅僅只有一種延伸性集體管理模式[3]。本文主要對上述3種模式展開分析比較,以期對中國高校機構知識庫著作權授權問題的解決提供有益借鑒和參考。
2比較和反思:現有著作權集體管理視角下的非會員授權模式比較分析
2.1強制性集體授權模式
強制性集體授權模式,是指法律規定著作權人的特定財產權只能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權利人個人不得放棄、不得行使的模式[4]。在國際版權公約中,一般針對法定許可情形下的獲酬權或者追續權、出租權中的報酬請求權采用。其最初源于1965年德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內容中的報酬請求權和著作權限制中的報酬請求權必須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個人不得行使,也不得放棄。從其立法理由來看,在數字時代,某些作品被公眾大規模地使用,如果允許個人自行管理,則和使用人協商的成本過高;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大規模的維權訴訟也會對使用人造成困擾;自行協商中個體作者和作品的傳播者力量懸殊容易導致自然人作者利益受損。所以,強制性集體授權具有高效、保護使用人免于被訴之擾、減少自然人作者在合同締結中的弱勢地位利益剝奪的可能等好處[5]。正因為如此,強制性集體管理制度被歐盟國際公約的多項著作權指令所采納。中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中的相關草案均嘗試規定強制性集體授權模式。筆者以2014年6月6日中國國家版權局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改送審稿》的六十四條為例,該條款規定了針對著作權中追續權和錄音制品的二次使用權或者獲酬權的強制性授權管理制度。《著作權法修改送審稿》第六十四條規定,著作權和相關權利人依據本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條享有的獲酬權,應當通過相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第十四條規定,美術、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樂作品的手稿首次轉讓后,作者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對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過拍賣方式轉售該原件或者手稿所獲得的增值部分,享有分享收益的權利,該權利專屬于作者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其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第四十條規定,以下列方式使用錄音制品的,其錄音制作者享有獲得合理報酬的權利:(1)以無線或者有線方式公開播放錄音制品或者轉播該錄音制品的播放,以及通過技術設備向公眾傳播該錄音制品的播放;(2)通過技術設備向公眾傳播錄音制品。但筆者注意到,在國際公約中對于類似我國法律常見的對法定許可情形下的獲酬權并沒有要求成員國一定要采取強制集體管理模式。這說明強制性集體管理固然有上述種種優越性,但其無法改變一個基本事實,即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權利人進行集體管理,無法做到對著作權人作為私權意思自治的尊重,從而無法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對于高校機構知識庫所涉及作品的數字化瀏覽是否可以采取法定許可和強制性集體管理模式,業界一直存在爭議。在當下中國私權意識漸長的背景下,此授權模式是否可以作為非會員授權模式的選擇方案值得懷疑。
2.2推定性集體授權模式
推定性集體授權模式,最早見于德國法院在判決書中的事實推定“德國音著協推定”,后被德國立法者吸收上升為法律推定。具體是指,在特殊情況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法律推定為自動享有對非會員作品的某項著作權管理的權利,并可以向作品的使用者行使使用作品信息提供請求權和支付報酬的請求權,除非使用者能夠證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該作品不享有管理權,即使用者和非會員權利人之間有個別自愿著作權授權關系。實踐中使用人要證明使用作品和使用者具有個別自愿授權關系的舉證是比較困難的。退一步講,即使能夠完成舉證,使用者有可能在另外的場合需要向非會員權利人支付更高的費用,既然如此,還不如一并按照統一的費用支付給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更省事一些。概言之,推定性集體授權模式在立法和司法中減輕了集體管理組織向使用人索費的舉證責任,對于進一步促進集體管理的高效率無疑具有積極意義。正因為如此,2012年《歐盟孤兒作品指令》中對孤兒作品的管理、2014年《歐盟網絡領域音樂跨境授權的集體管理指令》中對音樂作品的管理中均出現了推定性集體授權的身影。和國際社會對推定性集體授權模式的關注不同的是,中國現行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第三次修稿草案中對此沒有相應的規定。目前有學者建議中國著作權法可以將推定性集體授權模式和強制性集體授權模式結合使用。其出發點是基于二者建立在德國法對非會員作品的無因管理制度之上,中國法長期以來基于對德國法的繼受傳統,我國理應采取推定性集體授權和強制性集體授權結合的方式,以此實現著作權法和民法的無縫對接,實現民法體系的統一[6]。但筆者認為,作為一項國人迄今為止根本沒有概念的制度寫入法律,導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實踐,其難度可能非一般可比。
2.3延伸性集體授權模式
延伸性集體授權模式,指在全國范圍內居于廣泛代表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把其對會員使用的一攬子許可使用合同延伸至沒有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人即非會員的制度。延伸性集體授權模式發源于1960年間的北歐國家,即挪威、瑞典、芬蘭、冰島、丹麥等國家的著作權法中。到目前為止,俄羅斯聯邦、津巴布韋、英國等國也相繼引入了延伸性集體授權模式。2001年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通過《關于協調信息社會版權和鄰接權的指令》中規定:“本指令不影響對會員國諸如延伸集體管理這樣的權利管理安排。”[7]至此,延伸性集體許可超越了北歐國家而幾乎成為全球性的一項著作權授權制度。中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法中先后4個草案中均出現了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相關條款,以《著作權法修改送審稿》為例,其第六十三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權利人授權并能在全國范圍內代表權利人利益的,可以就自助點歌系統向公眾傳播已經發表的音樂或者視聽作品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相關權,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集體管理的除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轉付相關使用費時,應當平等對待所有權利人。由此激起了學界對延伸性集體管理的強烈關注:一部分學者質疑,植根于北歐國家小而同質的社會土壤和深厚勞動集體合同經驗的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中國盲目引進是否會水土不服[8],一部分學者則堅信延伸性集體管理的制度優勢同樣在中國可以生根發芽,但需要時間。通常認為,延伸性集體授權模式特點有四。第一,要求采取延伸性集體管理的管理組織必須在全國范圍內就國內權利人的人數方面居于代表性地位或者壟斷地位,即有一定的權威性,或者說此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從管理制度到使用費標準支付方式等方面既然能充分贏得權利人的信任,從而此制度延伸至非會員權利人應該也不會招致反對。第二,對非會員權利人延伸管理的一攬子許可使用合同是市場機制的正常反應。一攬子許可使用合同中所涉及到的許可使用作品類型、使用方式、使用費用標準、使用費用方式等,應該是市場上使用者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市場談判的結果。即使非會員和使用者自行談判授權所取得的許可費用也不過如此。第三,在程序上確保非會員權利人有提起異議的權利。延伸性集體管理要求在延伸管理前,通知非會員權利人,在延伸管理后,非會員權利人仍然可以通過訴訟或者聲明退出集體組織,由此發生的訴訟可以通過法院或者專門機構在非會員權利人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間進行解決,從而使使用者免于侵權訴訟之擾。第四,通過個案行政許可的方式在特殊作品領域內采取個案延伸管理。在涉及延伸性集體管理領域的問題上,大多數國家采取特殊領域個案處理方式,而不是泛泛規定。比如英國,對于有意向采取延伸性集體管理組織需要把對特殊作品的類型、使用方式、支付費用標準、支付方式等使用一攬子合同,包括有意延伸管理的非會員作品的名單數量等交給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個案許可,即延伸性集體管理所涉及到的合同條款、權利人數量等一切有關內容均在行政力量的監督之下,從而確保權利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使用者三方力量的相對均衡[9]。
2.4比較和反思
上述3種模式在集體管理的視角下均避免了一一授權的高成本,對于集體管理組織和使用人而言,確保了授權效率和使用效率,間接地對于集體管理組織文化功能的發揮具有積極作用。但是,3種制度在具體內容方面各有側重。第一,適用范圍上的不同。通常強制性集體管理適用于不可放棄的法定報酬請求權,比如出租權和追續權或者錄音制品的二次使用權等、著作權限制中的獲酬權;推定性集體管理適用于法定報酬請求權和約定報酬請求權、特定情形的作品和權利;延伸性集體管理除在個別國家規定了一般條款外,大多數國家僅限定于特殊領域的延伸性管理,比如在外國法中的圖書館數字化作品或者我國《著作權法修改送審稿》中規定的卡拉OK領域對音樂作品的表演等。這些領域中使用者一般有對作品數量盡可能大而全面的需求:卡拉OK領域消費者對于音樂作品的表演,圖書館對于文字作品的在線瀏覽需求客觀上有求全之沖動。前者專注于行業利潤,后者滿足于公共教育之目的。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2017年3月1日生效之后,圖書館和高校機構知識庫在公共文化服務保障中的特殊地位客觀上需要更多更新的作品,由此決定了這些領域中非會員作品的大量存在以及采取延伸性集體管理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第二,是否要求集體管理組織居于壟斷地位。在三種授權模式中,延伸性集體管理要求有意向采取延伸性管理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國內權利人的數量上具有代表性或者權威性,或者說其發展比較成熟,而強制性集體管理和推定性集體管理則無此要求。第三,權利人是否可以異議。強制性集體管理下的非會員權利人無權提出被管理的異議,甚至對于包括費用在內的問題權利人都無權主張。有學者由此認為,強制性完全杜絕了市場交易的可能性,固然有效率,但其完全無視權利人的意愿,導致權利人的反感。推定性集體管理下的非會員權利人可以提出異議,甚至使用人也可以提出異議,制度關鍵在于尊重權利人意思自治,也相應減輕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舉證責任。延伸性集體管理下的非會員權利人在程序上有提出異議的權利,既保證了效率,也兼顧了自愿。對中國當前來講,強制性集體授權模式因為“強制”導致權利人對其反感。推定性集體管理和延伸性集體管理二者在功能效力方面似乎具有一致的作用。但問題是我國學界對推定性集體管理介紹甚少,而對于延伸性集體授權模式關注較多。結合上文所言,延伸性集體管理既兼顧了效率和自愿原則,又較好適應了我國某些產業實際情況,比如目前修法草案中的卡拉OK領域以及本文討論的圖書館和高校機構知識庫領域。另外,當前我國甚至在缺少延伸性集體授權模式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實踐中已經在開展類似延伸性集體授權的工作。一個是國家版權局在其2010年的部門規章中規定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對非會員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使用費,著作權集體管理管理組織按照收取15%的管理費收轉,另一個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依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國家版權局2010年1月1日生效)對非會員的音樂作品進行“一攬子”收轉費工作、和國內主要互聯網在線音樂就非會員音樂作品簽訂“主渠道”付費協議。其中,對于非會員作品的管理,由音著協承擔經濟擔保責任[10]。這說明延伸性集體許可實際上已經走入我們的生活。在二者功能一致的情況下,輕言舍棄熟悉延伸性集體授權模式而選擇陌生的推定性集體許可模式似乎不太合適。
3借鑒和展望:延伸性集體授權模式與我國高校機構知識庫建設
3.1延伸性集體授權模式的圖書館實踐
與機構知識庫的著作權授權問題最接近的實踐為圖書館領域,二者均涉及到大量文字作品的網絡信息傳播授權問題。截至目前,美國的谷歌數字圖書館有意采取延伸性集體管理,但被美國司法部禁止。挪威國家圖書館Bokhylla計劃是延伸性集體許可模式在機構知識庫應用的最典型實踐。簡單說,由挪威國家圖書館與挪威版權和復制權協會之間達成一攬子許可協議:規定挪威國民在圖書館電腦終端有權對館藏文字作品進行在線瀏覽,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由挪威版權和復制權協會根據瀏覽次數等標準收取轉付給會員權利人和非會員權利人,當然使用費最終由挪威財政部買單。非會員權利人可以隨時聲明退出集體管理,隨時通知圖書館刪除作品。挪威圖書館延伸性集體管理的經驗主要是在挪威文化部的組織下展開,是挪威國家圖書館與挪威版權和復制權協會行業積極互動的結果[11]。對于我國這樣一個有著長期行政主導傳統、社會團體缺少自治經驗的國家來說,挪威經驗具有啟發意義。
3.2延伸性集體授權模式在我國高校機構知識庫建設中的展望
比較分析高校機構知識庫的著作權授權方式,目的是為困境中的我國高校機構知識庫的著作權授權問題提供一些思考的空間。筆者認為,上述3種模式中,延伸性集體授權模式既有維護權利人自治兼顧效率的制度優勢,又有現實入修法草案和當前學界充分討論理解之便利。在2014年著作權送審稿公布之后,學界引起了廣泛深入的討論,尤其是在圖書館和機構知識庫領域,相關的文獻不少,支持的聲音居多。筆者認為,對于非會員作品的授權模式的選擇可以不止一種,可以分領域非行業分作品。其中機構知識庫開放存取公益性需求決定了其需要更多作品,采取延伸性集體管理更為有利。第三次修改草案中延伸性集體授權模式是否通過,暫時還未可知。但從產業發展來講,不妨礙我們在高校機構知識庫建設中積累關于非會員進行延伸性集體管理的經驗。一是推動高校機構知識庫聯盟與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的行業合作。一方面,中國高校機構知識庫要加快自己的行業聯盟化建設,籌建不同層次甚至區域性的高校機構知識庫聯盟。在加快自身建設的同時,對一些普遍性的問題,可以通過聯盟收集意見并形成專業性方案,在著作權修法等活動中盡量爭取有利政策法律。另一方面,基于高校機構知識庫涉及量最大的文字作品,機構知識庫要通過聯盟的力量積極和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加強行業合作互動。目前見之報端的新聞有人民出版社、中央黨校和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分別就“中國共產黨思想理論數據庫及黨政圖書館數據庫”和中國干部“網絡學習平臺”項目簽署數字版權框架合作協議[12],其他則鮮見圖書館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版權合作,說明一般的圖書館缺少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合作意識。二是提高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自身管理水平。從目前情況看,中國著作權立法通過延伸性集體授權制度也許還有相當一段路要走。筆者認為,實踐中最有意愿和受益的除了機構知識庫等使用者、權利人之外,就是中國的5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當前權利人對集體管理組織應該說好感不多,一般意義上的譴責比如涉嫌行政壟斷、管理費收費過高、對權利人尊重不夠、管理不規范等問題不少,所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該積極提高管理水平,才能最大程度吸引權利人。當然,著作權集體管理有其天然制度優勢,除了立法層面上對集體管理組織設立和準入去行政化,減少壟斷,在具體實務層面上還需要集體管理組織能夠積極和高校機構知識庫及其聯盟展開多層次合作。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為延伸性授權制度的入法提供經驗積累和理論支持。
4結語
高校機構知識庫建設中瓶頸問題是著作權授權模式的選擇問題。通過對上述著作權集體管理下的3種授權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相對于強制性集體授權模式而言,延伸性集體授權模式既有高效率、尊重權利人意思自治的優勢,同時相對于國人陌生的推定性集體授權模式,又有先入為主、從理論到實踐已有充分準備的現實優勢。結合國外圖書館著作權授權的實踐經驗,對于我國的高校機構知識庫的建設者來說,應該盡快積累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業對話的經驗,為高校機構知識庫授權之困的解決提供借鑒和參考。
注釋
[1]張麗娟,陳越,黃閩.高校機構庫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情報理論與實踐,2013(2):21-25.
[2]谷秀潔.開放型機構知識庫的著作權管理[M].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13:18.
[3]李陶.非會員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模式的選擇和重構———以德國法為借鑒[J].法商研究,2015(3):184-192.
[4]段玉萍.淺議非自愿集體管理制度[J].中國版權,2013(1):21-25.
[5]羅向京.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發展與變異[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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