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在校園網版權侵權中的責任認定的論文
[摘要]校園網作為一個局域網,學校只提供了一個存儲空間,學生可自行上傳、下載及在線觀看存儲在網站上的信息,當學生將侵權作品上傳至校園網上時,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何種情況下承擔責任。文章從校園網版權侵權承擔責任的現狀、歸責原則、承擔責任的條件、范圍來分析討論這個問題。
一、引言
隨著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傳統的教育模式在不斷改變,各個學校紛紛建立起了校園網站。校園網在加強師生交流,提高教學質量等等方面起了不可抹滅的作用。但近年來,學校卻因校園網版權侵權頻頻惹上侵權官司。校園網作為一個局域網,學校只提供一個存儲空間,里面的內容由學生自行上傳下載,當學生將侵權作品上傳至存儲空間時,學校是否應當對此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如果承擔責任,那么責任又該如何界定。
二、校園網版權侵權責任承擔的現狀
近年來,校園網版權侵權的案件并不少見。據不完全統計,有近80%以上的校園網存在有類似的侵權情況。校園網逐漸成為版權侵權的高發地帶。但對于此類校園網版權侵權的案件,權利人在維權過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難:
第一,權利人很難找到具體信息傳播者。網絡版權侵權的主要責任者為具體的信息傳播者,這點無需質疑。但是校園網上的內容都是由用戶自行上傳下載,每個學生都有自己單獨的校園局域網賬號,要想找到上傳者無異于大海撈針。
第二,學生是一批沒有特定收入的特殊群體,就算找到了信息傳播者,權利人也未必能夠得到充分的賠償。權利人為了維護自己的最大利益,學校往往成為了權利人起訴追償的首選對象。但學校只是提供一個存儲空間,作為一個網絡服務提供者,其只有在明知或應知上傳作品侵權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對于這點的舉證是非常困難的。
第三,根據筆者對此類案件的了解,審判時法院大多承認了學校的侵權性質,但往往判賠的額度會非常低,根本不足以彌補權利人的損失。
三、校園網版權侵權責任承擔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解決的是侵權民事責任的基礎問題。在網絡侵權中,則是指以何種根據來確定和追究網絡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36條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對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網絡侵權責任作出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可見,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但不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中介服務時履行審核監控義務,在他人利用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系統或網絡實施侵權或違法行為時,只有在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該侵權或違法行為發生而不予阻止時才承擔責任。顯然,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該模式下承擔的是過錯責任。[1]學校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即只有在其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侵權責任。
四、學校對校園網版權侵權的責任承擔
(一)學校對學生上傳侵權作品承擔責任的條件
校園網本是為師生提供一個更為集中、自由而又有序的信息交互平臺,但侵權作品充斥于校園網成為該項網絡服務的弊端。如果只要有侵權作品存在,學校即應承擔責任,則會扼殺該種服務的存續空間。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承擔適用過錯歸責則,但對“過錯”的界定沒有明確的標準。
目前關于規范此類侵權責任承擔的法律規定主要有:2006年12月8日實施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決定二第四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我國在2006年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網絡服務提
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并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1.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并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系人、網絡地址;2.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3.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4.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5.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解釋》認為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需要明知或者收到警告后仍不刪除才承擔責任,《條例》則認為提供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需要在明知和應知的情況下。雖然兩個法律條文規定有所差異,但總的看來,判斷學校是否應該對學生實施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關鍵,是學校是否具有主觀過錯,也可以說是判斷學校是否違反了其應盡的注意義務。
1.對“明知”的判斷。所謂“明知”,就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為侵權人提供相關服務或幫助的同時,已經意識到侵權事實及侵權性質。證明學校具有明知的主觀過錯,最為有效的證明方法便是學校對侵權警告置之不理,
具體體現為學校在收到權利人的侵權警告后,對相關作品仍不予以刪除。這種不予刪除的放任狀態,可以認定為其明知作品侵權而為其繼續存在提供了幫助,擴大了侵權后果,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對“應知”的判斷。所謂“應知”,是指雖然沒有親自發現侵權行為的存在,但是從其他渠道獲得了足以使人合理推斷出侵權行為存在的間接信息。這實際是以一種客觀標準即相同情況下其他人都能意識到侵權行為的存在來推斷網絡服務者不可能不知道侵權行為。判斷學校是否對侵權行為“應知”,筆者認為可以從涉案作品自身的知名度來考慮,比如影視作品,如果該影視作品正處于公映時間,其應當知道該作品熱播期間是不可能在網絡上授權個人免費傳播的,故學校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應當對學生上傳侵權作品承擔侵權責任。
(二)學校承擔責任的范圍
《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1、3款對網絡服務提供者課以全部責任,第2款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被侵權人損失的擴大部分承擔責任。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范圍素有爭議,有全部責任說、市場份額說,還有責任區別說。[2]《侵權責任法》采納的便是責任區別說,即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的范圍應依其是直接侵權抑或間接侵權而有所區分。既考慮到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方式,也注意了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時的歸責原則,此外也平衡了在出現網絡侵權事件時雙方的權利義務。如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被侵權人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不僅有違過錯原則,也有失公平。因此,該條第2款僅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是較為合理的。因此學校在承擔責任時,只要求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而不是承擔全部的責任。此外,筆者認為學校承擔責任所應賠償的額度還應考慮到被侵權作品的知名度,學校在侵權過程中是否營利和當地法院的經濟水平等等因素。
[參考文獻]
[1]劉西平.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版權侵權責任界定[j].電子知識產權,2010.8.
[2]開蕾,姚金菊.網站提供存儲空間的版權侵權責任承擔[j].人民司法,2009.12.
[作者簡介]徐亞英、劉瑾,中國計量學院法學院。
[基金項目]本文系中國高等教育學會課題:我國高等院校在校園侵權事件中責任問題研究(編號:lx2012y125)階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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