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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網絡環境下信用權民法保護論文
信用權不僅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也是法學研究的重要課題。在網絡環境下,個人信用侵權出現新特征。復雜的網絡環境和我國信用權民法立法尚不完善,都是構成網絡侵害信用權的溫床。鑒于此,我國應積極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結合我國具體國情,重視民法在個人信息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探索出適合我國基本國情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體系。
網絡技術的發展和網絡應用的普及,為人們工作、生活、交往帶來了極大便利,網絡經濟成為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市場經濟中,信用是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重要保證,但是網絡環境中的信用侵權問題甚囂塵上。網絡本身所具有的虛擬性、開放性、匿名性、全球性和即時性的特點,為侵權行為的實施提供了更為高效、快捷的平臺,使現實環境下的一些侵權行為能夠在網絡環境中得以延伸。信用侵權主要表現為:通過捏造、散布具有詆毀性、誹bang性信息的方式,使社會公眾對與權利主體履約經濟能力的可信任性降低或喪失,從而造成權利主體財產性利益的損失。從近年來網絡侵害信用權案件頻發的趨勢來看,在網絡環境下,我國信用權益面臨的新問題凸顯了我國法律在網絡環境下的信用權益保護存在不足。
網絡環境下信用侵權的影響和特征
網絡環境下信用侵權的影響。信用權就是民事主體本身與其經濟能力相符合的社會評價,對其信賴所擁有的維護、支配的人格權。可以說,信用權是一種評價性權利,它產生于社會對民生主題履行經濟能力的一種社會評價,在此基礎上獲得的一種信賴。在市場經濟環境中,民事主體的信用權通常以經濟價值表現出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應用,電商很快成為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現實環境對信用權的侵害不同,網絡環境對于信用權侵害主要體現在行為方式上。電商平臺的信用評價體系、論壇、博客、微信等均是現階段市場經濟中信用權的新媒介。智能手機的普及,手機客戶端的興起,都極大地推動了信息傳播速度。這里面不僅有真實信息,也有對民事主體信用侵害的不良信息。在網絡環境下對信用權保護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主體難確認。
互聯網本身具有的虛構性導致網絡用戶采用網名,對其真實身份確認有難度,這一點與現實環境有很大區別。雖然現階段可以對信息發布者進行技術性追蹤,但是某些信息發布者具有一流的互聯網技術,常規性追蹤手段也無濟于事。我國《侵權責任法》明文規定,網絡環境中,除了信息發布者意外的信息傳播者也可能追為侵權主體,比如他們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傳播具有詆毀性信息,并對他人的信用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同時,不同的網絡服務商提供的網絡服務類型和性質也各有不同,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也不一樣。換言之,網絡環境本身具有的虛擬性、匿名性和技術性等特征,讓侵害信用權主體難以確認。
第二,損害后果難以估量。
網絡環境可以實現全球性、即時性傳播,對于信用利益侵害造成的后果難以估量。同時,由于網絡環境對于用戶匿名,對于信息發布者和傳播者難以舉證,對于信用被侵權人來講,難以找到舉證的侵權責任主體。正是因為互聯網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點,使得網絡環境下對信用權的保護較現實環境下的信用權保護更為復雜。因此,在進一步分析網絡環境下侵害信用權行為的基礎上,加強網絡環境下信用利益保護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三,責任承擔方式相對多樣。
網絡環境中,信用權侵害方式主要通過信息發布,停止信用侵害的主要方式進行禁止信息傳播,刪除相關信息。針對不同類型的侵權信息,我們理應采取不同的制止行為。值得注意的是,與現實環境中民事主體信用利益的損害相比,網絡環境中的損害行為有過之而無不及。信用權會對信用主體的經濟狀況產生難以估計的影響,鑒于此,對于網絡環境下侵害信用權的賠償也應該考慮網絡環境這一特定事實,與現實生活中侵害信用權的行為不能相提并論,理應提高經濟賠償數額。
網絡環境下信用侵權的特點。互聯網本身具有的虛擬性、全球性、即時性等特點,和現實生活中信用侵權行為相比更加復雜。那么早網絡環境下,信用權侵權方式有一些特征:
第一,信用侵權的專業性。
隨著網絡技術的蓬勃發展,網絡環境下信用侵權的現象越來越多。網絡技術的發展是建立在專業性的網絡技術基礎之上,網絡環境下信用侵權勢必呈現出技術性特征。它是以網絡技術為支撐,在互聯網為平臺產生的新型侵權行為。比如“騰訊與360之爭”中,雙方都采用窗口彈出形式發布對方不正當競爭行為。無獨有偶,網絡環境下信用侵權如網絡域名、商業侵權等行為都是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的技術手段運作的。
第二,信用侵權的傳播廣泛性。
和報刊、圖書、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相比,互聯網在信用侵權的傳播方面更廣泛。它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打破傳統媒介障礙,只要傳播之地有互聯網,無論在地球的任何一個區域,信息傳播就能夠實現全球范圍內的傳播。
第三,信用侵權發布者的隱蔽性。
與報紙、廣播、圖書等傳統媒介相比,它們發布信息盡管可以采用匿名形式,找到真正的信息發布者并不困難。在網絡環境中,它本身具有的虛擬性,想要找到侵權信息的發布者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目前階段,網絡用戶實名制尚未完善,對于消除侵權主體的隱蔽性依舊鞭長莫及。同時,在網絡環境下出現的信息侵權行為,無論是始作俑者,還是傳播者都是侵權行為人。
第四,信用侵權的危害性。
信用侵權的危害性是針對被侵權人而言,而不是針對侵權主體。在傳統媒介中,由于地域和傳播方式的特殊性,傳播范圍和信息受眾群體都相對較少,危害也相應減少。在互聯網時代,地域侵權信息可以在全球范圍內以幾何倍增的速度傳播,信息傳播行為產生的結果難以估量。與傳統媒介相比,互聯網環境下的信用侵權更加具有危害性。
網絡環境下信用權保護現有體系反思
網絡環境下我國信用權法律保護問題。現階段,我國并沒有完善系統的信用權保護法,只能在一些法律法規中找到關于信用利益保護的只言片語。從法律實踐過程來看,網絡環境下我國信用權法律保護現狀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第一,現行民法對個人信息以間接保護為主。
一方面,網絡環境下,我國信用權民法保護工作依舊沒有系統完善的信用權民法。另一方面,隨著我國網民隊伍的日益擴大,對信用權民法保護的需求日益增加。目前階段,我國公民信息安全保護方面多半是間接保護。即便是這些為數不多的明文規定,在個人信息保護內容方面也并沒有明確定義“個人信息”,以及侵犯之后如何處理等具體措施。換言之,我國信用權民法保護方面并沒有構成司法獨立性,而是以一種曖昧不清的面貌間接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第二,尚未建立系統完善統一的信用權民法。
網絡環境下,我國信用權民法保護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之中,這也導致我國信用權民法保護先天不足,導致信息保護條款出現內容不健全、闡述不明確、保護主體不全面、處罰條例不明確、可操作性低等缺點。在現存的法律體系中,不少條文自相矛盾,交叉重復都顯而易見。更加糟糕的是,現有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哪些信息屬于個人信息,哪些信息可以合法使用,針對擅自收集、利用他人信息的行為如何處置,信息個人遭受侵害時如何救濟等問題都尚未建立明確的法律法規。我國現有法律適用范圍多半針對特殊行業和領域,比如《律師法》只針對律師,《執業醫師法》只針對醫療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等等。換而言之,我國針對侵犯公民信息行為尚未建立起能夠普遍適用的統一完善的信用權民法。
第三,民事補償機制可操作性低。
目前階段,公民信息侵權形式越來越多樣化,讓公民財產蒙受損失之外,也帶來巨大的精神損失。針對這種精神損失如何彌補,歸為行政責任還是刑事責任,目前都沒有統一說明。行政責任需要對行為主體有特殊要求,而刑事責任針對的是“情節嚴重、危害巨大”的犯罪行為,并不適用于一般性個人安全信息侵犯行為。這就導致受害者沒有達到入刑程度,而受害者自然也得不到來自刑法的保護。現在納入刑法的侵犯信息行為只針對出售、提供、獲取個人信息三種情況。而現實中,侵犯公民信息安全行為絕不局限于這三種方式,這就導致民事補償機制的可操作性低。
網絡環境下我國信用權民法保護的反思。首先,信用權被侵害的實質就是對法人名譽權造成侵害。通常情況下,網絡環境中名譽侵權就會對信用名譽造成影響,尤其是法人名譽權,并對其權利主體和利用信用獲取經濟利益的能力造成重要影響。這是因為對于法人名譽本質上就是一種隱形資產。舉例來講,2000年“恒生集團訴訟王宏名譽侵權案”中,王洪在互聯網上發布關于恒生集團的詆毀信息,導致恒生集團的客戶對其產品質量和服務的信任度降低,從而造成大批退貨,給恒生集團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這一案件的發生說明我國信用權在我國法律法規中還存在大量空白,最終只能以侵害名譽權的形式對簿公堂。
其次,網購平臺信用評價機制隱藏信用權侵害風險。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網上購物已經成為人們最重要的購物方式之一。與傳統交易方式相比,電子商務在帶來較大經濟利益的同時,也帶來較多風險。在電子商務合作中,經營者和消費者采取線上交易方式,而網絡交易雙方的虛擬性較強,更多的是只能通過網上信息進行主觀判斷。對于網絡經營者而言,由于彼此缺乏直面了解,信用情況的好壞對經濟利益和交易成敗具有重大影響。另外,由于現在網絡交易平臺缺乏公正合理的信用評價機制,網上經營者的信用權常常遭到侵害。比如信用評價方具有對網上經營者的評價權利,他們在評價過程中并非真正按照服務質量進行評價,有時也會為了拿著惡評對網上經營者進行威脅,從而得到一定的經濟利益。在經營過程中,很多網上經營者選擇息事寧人。網絡的便捷性也為捏造詆毀性信息的傳播提供方便。以淘寶為例,有些店家常常受到差評師的威脅,如果不給他們返現,就會給產品差評。差評會對交易造成不利影響,為了避免惡意差評,很多店家選擇接受現金補償。這也反映出我國網絡環境下信用權的問題。
信用權法律保護建議
第一,建立損害賠償立法制度。
網絡環境下,我國信用權理應建立損害賠償制度,救濟方式應以金錢救濟方式為主,非金錢救濟方式為輔的原則。金錢救濟包括賠償財產損失費、精神損失費等。非金錢救濟方式是恢復被侵害主體的信用。通常來講,侵害主體信用權造成的損失主要表現在經濟方面,在法律實踐中,也理應以經濟賠償方式。在賠償過程中,理應按照實際損失進行數額賠償,如果無法估計實際損失,理應參照同等損害事例的賠償金額。如果兩者情況都不符合,那就按照法律規定的限額予以賠償。另外,懲罰性賠償也適用于救濟方式。完善信用權民法保護的重要標志就是要盡力系統完善人格利益賠償制度。信用權本身是一種財產性利益和人格性利益的綜合體,侵害信用權不僅造成侵害主體的信用危機,也會給他帶來經濟損失。因此,被侵權人因為信用損害造成經濟損失要財產賠償為主,非經濟賠償為輔的救濟方式,才能達到信用權對權利人的全面保護。
第二,構建和完善統一的電子商務信用信息平臺。
現在網絡環境中出現各種信用權侵害問題,也是因為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建設還存在很多空白。以淘寶為例,買方除了能夠在網上獲取賣方的信用等級、個人電話、身份證號碼之外,對于信用主體的貸款、納稅等信用信息并無所了解。網絡本身具有虛擬性,買方在購買過程中面臨巨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盡管現在我國各大電子商務網站建立交易后信用評級體系,但是這種征信體系還不夠完善。要想電子商務獲得長足發展,必須構建和完善統一的電子商務信用信息平臺。現階段,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收集大量涉及企業和個人的信用狀況信息,由于缺乏相關的信息整合系統,導致現有的信用信息還保留在各個部門,這些系統各自為政,相對封閉,并沒有為完善信用信息數據系統提供幫助。想要實現信息整合,最簡單的辦法就是聯合相關信用機構,推動建立統一的電子商務信用信息平臺。這自然離不開政府對信用信息平臺提供政策支持和資金支持,明確信息平臺管理部門職能等。
第三,構建行業自律系統。
在網絡環境下,侵犯公民信息權的手段呈現途徑多樣化、追責復雜化等趨勢。要保障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單靠法律手段是不夠的,需要構建行業自律系統,與法律結合,共同構建個人信息保護的雙重屏障。構建行業自律系統不僅能從源頭上阻止公民信息泄露,而且能夠節省司法成本和經濟成本。然而,目前階段我國各個行業的自律機制尚未建立起系統完善的懲罰機制。這使得各個行業監管部門針對侵害公民信息的行為視而不見。針對這種情況,我們理應推動政府主管部門加強行業自律協會規范的制定工作,推動頒布相關法律。針對公民信息集中的行業,如互聯網、銀行機構、教育機構等領域,應該積極推動監督管理。政府部門要完善個人信息數據庫,對于各個行業不定期抽查,一旦發現公民信息外漏的行為,依法行事,嚴懲不貸。在處理過程中,經濟懲罰是手段,督促各個行業形成自律系統才是目的。比如,目前互聯網就是公民信息泄露的主要爆發地。互聯網行業自律協會理應對各大網站的信用保護聲明和個人信息處理情況進行隨機抽查。了解個人信息泄露根源,對于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嚴查到底,并督促建立完善的行業自律系統。
第四,完善事前監管和事后救濟制度。
對于個人信息收集、使用和處理行為,無論任何組織、行業還是個人,理應得到法定監管部門批轉。同時,對于信息使用者以何種途徑收集公民信息,并對信息做如何處理,違背職業規范理應承擔何種法律后果,信用權民法應該有明確規定。當然,信用權民法保護包括事前監管和事后救濟。這方面國外做法對我們有借鑒意義,比如韓國有信息調解委員會,德國有資料保護委員會。他們作為公民信息資料保護人,對于公民信息使用狀況予以監督。我國政府可以構建獨立的安全執法機構,主要負責公民信息的審查、收集工作,處理公民信息侵權訴訟,從而完善事前監管和事后救濟制度。
針對目前階段我國網絡環境下信用權益的保護現狀,發現網絡環境下信用權保護和救濟存在的問題,理應結合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現狀,推動信用權作為一項獨立權利進行確認。同時網絡環境下信用權體系的構建和完善,還需要與刑法、民法和其他單行法律有機結合,協調統一,保證法律上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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