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研究報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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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信息基本問題概述
進入信息時代,我們的手機會時不時收到銷售電話和垃圾短信;我們的郵箱不時會收到垃圾廣告。有的業務員甚至知道你的姓名、生日、工作地點、家庭住址等信息,讓人深感不安。估計大家都有這樣的經歷。有時候街上的人讓你填一些個人信息表格,在地鐵上掃微信碼,這可能是我們個人信息泄露的原因之一。據CNNIC研究,90%的網民在填寫這些問卷時擔心自己的個人信息是否安全。可以說,互聯網給個人信息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危機感。隨著公民個人信息在商業市場上流通價值的增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越來越多,給社會和公民生活帶來了嚴重的困擾。我國《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屬于犯罪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網絡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對個人信息作了明確規定。個人信息是指與特定自然人相關的信息,結合數據識別特定自然人。一般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年齡、血型、婚姻狀況、電話號碼、銀行卡號碼、指紋、案件、電子郵件、網絡登錄賬號、密碼等身份信息,涵蓋自然人的心理、生理特征、文化、家庭情況等各個方面。目前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優于民法等民法和刑法、行政法等侵權法。《民法通則》第111條只是對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進行法律保護,并未規定為保護的民事權利。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保護個人信息是不可行的。在司法實踐中,公民的個人信息一直受到侵犯隱私權的保護。然而,這與我們目前的立法制度不一致。中國的《民法通則》(第110條和第111條)明確分別保護隱私和信息。
2個人信息和個人隱私的定義
雖然隱私和信息密切相關,但總體上還是有明顯區別的。個人個人信息,如電話號碼和銀行卡號碼,在正常使用中不會侵犯個人。但是私密信息就不一樣了。即使在正常的社交中,每個人都有不愿向外界透露的秘密。所以有必要分別保護。
隱私和信息保護的“三點法”。隱私和信息在某些部分是相關的,比如有些隱私要以“信息”的形式表達出來。在實踐中,為了解決區分公民個人信息和個人隱私的問題,用“三點法”區分隱私和信息是可行的。“三分法”分為純個人隱私、私人信息和純個人信息。純粹的個人隱私,即民法規定的隱私權的內容,是指與個人生活、個人尊嚴和自由關系最密切的隱私。一旦被侵害,就會對被害人造成物質和精神上的損害,尤其是對被害人的精神損害無法彌補。純個人隱私可分為空間隱私和私人隱私兩部分。隱私信息,實際上是隱私和純個人信息的交集,主要包括自然人的醫療信息、銀行存款信息和其他財產信息等。這些信息與個人尊嚴密切相關,與隱私的相關性很高,對這些信息的保護更接近于對隱私的保護。純個人信息,包括自然人姓名、血型、身份證號、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
隱私權和私人信息不是財產和主導。《民法通則》第109條規定“個人尊嚴受法律保護”,而第110條積極列舉了這些權利。這就引出了一個問題:隱私權和私人信息權是財產和支配性的嗎?在這方面,王黎明教授認為,“隱私權是一種人格權利,高于人的尊嚴。雖然可以使用,但其財產價值并不十分突出,即第一,隱私權沒有財產價值,第二,隱私權沒有積極的支配地位,只有受到侵害時才能進行辯護”。
從本質上講,隱私或私人信息屬于個人尊嚴,是人格權的一部分,而人格權不是財產,是可支配的。因此,我們應該在邏輯上同意王黎明教授的觀點:隱私和私人信息不應該是財產和可支配的。我國的人格權包括隱私權,但人格權中并未明確規定個人信息權,僅在《民法通則》中提及。但是《民法通則》的規定顯然不能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加強立法,完善對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
3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民法通則》第110條和第111條對隱私和信息作出了不同的明確規定,第110條賦予隱私權,并將其規定為保護隱私權的民事權利。而個人信息只受行為規范,違反行為,違反民法。但是我們也要認識到,個人信息和個人隱私是有交叉關系的,不能完全分開。因為從廣義上講,個人信息中與隱私信息相重疊的部分已經有了自己的權利保護模式,當個人信息中的隱私信息受到侵害時,可以受到隱私權的保護,這也為個人信息行為規制模式的保護提供了法律支持。
《民法通則》以不同的規定區分了隱私和自然人信息,因此正確區分信息和隱私具有重要意義。從被侵害后的救濟措施來看,兩者有明顯的區別,如信息被侵害時有權向有關機關申請糾正,但隱私權被侵害時不能采用這種方式。雖然必須承認,隱私和信息有時難以區分,但在我國立法保護模式的區分下,我們可以根據實踐中的具體案例進行區分,從而確定請求權的'基礎和救濟措施,實現對自然人民事權利的更好保護。《民法通則》對隱私權和自然人信息保護分別采取權利模式和行為規制模式。行為規制通過規范信息收集、處理、使用、禁止交易等行為,為個人信息保護提供法律支持。
在實踐中,我國司法實踐多采用“一元論”模式處理個人信息侵權問題,即隱私權保護個人信息侵權,不區分隱私和個人信息。如(20xx)民中京01字第509號民事判決書認為,龐泄露的信息包括姓名、尾號為9949的手機號碼、行程(包括降落時間、地點、航班信息)。法院責令北京去哪兒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和東航股份有限公司就侵犯隱私權向龐公開道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息網絡侵害個人權益民事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近年來,部分明星的個人信息和個人旅行信息屢遭泄露。這些信息是如何泄露的,存在怎樣的利益鏈,值得人們思考。目前,我國對個人信息實行刑法和行政法保護,如《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居住證暫行條例》等。在公法領域,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強于私法。但筆者認為,應在私法領域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個人信息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個人信息的泄露會導致對我們私人生活空間的入侵。20xx年8月山東“徐玉玉案”給了我們一個慘痛的教訓。我國加快了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研究。個人信息保護出現在《民法通則》中,也是立法的進步。目前,我國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過于分散,規定有些混亂,沒有形成統一的標準。信息時代,利用公民個人信息牟利的現象也層出不窮。刑法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追究時是否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提起嗎?如果有,提起民事訴訟的理由是侵犯個人隱私還是公民個人信息?現行《民法通則》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并不完善,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我們知道,侵犯任何一種民事權利都必須具備侵權責任的核心要素,即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過錯、民事責任。但法律并未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民事責任。現行《侵權責任法》將民事責任分為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如何追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責任的原則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以便人民法院能夠有法可依,做出公正的判決。
4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重構
如今,自然人信息保護范圍的法律定義相當模糊。刑法、行政法等許多法律法規雖然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但并不統一,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困難。同時違法成本相對較低,執法力度不是很強,使得違法者無所顧忌。一些法律法規將個人信息保護與社會信用體系聯系起來,但目前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導致法律效力弱化,約束力不強。
現階段,應加強立法。一是明確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增強個人信息侵權的違法成本和執法力度,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其次,強化主體責任,明確收集信息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使用權限,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讓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公民信息并按規定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后,要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必須在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加強行業管理。規范各行業個人信息的不規范使用,加強個人信息數據維護,防止個人信息泄露,使公民個人信息得到雙重保護。
5結論
在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保護個人信息已經成為社會的共識。我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個人信息權”作為一項新的民事權利,將由民法來規定,以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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